kartoffelnsalat 发表于 2009-9-12 12:23

本帖最后由 kartoffelnsalat 于 2009-9-12 13:28 编辑

我拿的准的是一个新公司的新位置,这个肯定是有试用期的,一般人这种情况下也不会有异议,
但是有的时候是跳槽跳来跳去,又跳回老公司,那里的人对你都很了解阿,
这种情况下你当然不想要试用期,但是这个时候就是口头协议,无论写没写都一样

kartoffelnsalat 发表于 2009-9-12 12:25

我拿不的准的是lz老公已经在公司干过,但是都是不一样的befristete的合同
这个情况下这个底线还在不在,在那里不是很清楚,不然那么多律师没钱挣了

wagner 发表于 2009-9-12 13:46

德国劳工法没有规定工作合同必须有试用期,也没有规定试用期的长短,虽然一般无限期工作合同都是6个月的试用期。
我本无意与LS争辩,但想到很多同胞将来找工作会遇到类似问题,所以特在此更正。另外,LS可以在Google输入arbeitsrecht和probzeit找到很多相应答案。

kartoffelnsalat 发表于 2009-9-12 14:22

嗯 我也不想挣谁对谁错,那么大家自己查一下吧

说到底其实俺想说的是,有想法应该和老板当面说清楚,而不是自己心里嘀咕
因为有可能他说的和做的不符,但是人本意和你想的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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