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onymous
发表于 2009-10-28 02:38
怎么后面都是我回的。。。。{:5_371:}
晴格格 发表于 2009-10-28 02:33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我是lz,谢谢mm的建议,我用蓝色好了
说中国女性社会地位低的那几个匿名是我,后面拍我的那个匿名,是前面那个叫“树里”的,我说她麻木来着,她就匿名分身拍我
yayoi
发表于 2009-10-28 02:45
我是lz,谢谢mm的建议,我用蓝色好了
说中国女性社会地位低的那几个匿名是我,后面拍我的那个匿名,是前面那个叫“树里”的,我说她麻木来着,她就匿名分身拍我
Anonymous 发表于 2009-10-28 02:38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好高的楼,直接跳到最后一页先,歪一下:怎么才能看出谁是匿名分身啊?
Anonymous
发表于 2009-10-28 02:48
好高的楼,直接跳到最后一页先,歪一下:怎么才能看出谁是匿名分身啊?
yayoi 发表于 2009-10-28 02:45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我看不到,是她自己一开始没匿好,被我看到了,后来她改了
Anonymous
发表于 2009-10-28 03:40
lz,这个小孩的故事是你亲耳听过亲眼见过的?还是你只是编的,为了提醒大家中国妇女地位低呢?
是否觉得这种家暴事情反正肯定存在,既然有千千万个,编一个警醒大家也无伤大雅?
红莲生
发表于 2009-10-28 08:09
诗经里说生女孩的“弄瓦”,是不是瓦片,这个“瓦”是纺车上个一个零件,希望女孩将来能纺织的意思。平白无故给女孩玩瓦片做什么?希望她上房接瓦?
红莲MM多做些功课。
不懂装懂地引用是高考作文的大忌啊!
Anonymous 发表于 2009-10-28 01:00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那么平白无故的给男孩璋玉做什么呢?希望他大了打磨玉器?
原文贴出来,大家看看是不是重男轻女,歧视女孩的意思:
《 诗经·小雅·斯干》,“乃生男子,载寝之床,载衣之裳,载弄之璋。……乃生女子,载寝之地,载衣之裼,载弄之瓦。”
纺砖不是瓦片,古人为什么要叫纺砖做瓦啊?
原来你上论坛是相当于在作高考作文么?{:5_371:} 我还真没这爱好。
红莲生
发表于 2009-10-28 08:28
楼主别理那些理解偏执的人了,不值得,也不适宜在咖啡吵起来。
Scarlet
发表于 2009-10-28 10:21
{:4_284:}我再也不打gg了
littledoll
发表于 2009-10-28 10:34
从中国婚姻法怎么看出来婚姻对中国妇女不公平了?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结 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四章 离 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 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树里
发表于 2009-10-28 10:37
本帖最后由 树里 于 2009-10-28 10:40 编辑
我说了出了这个帖子了。jms告诉我再来看看,来看了,吓一跳啊。
LZ是不是受害妄想?以为别人都和你一样,爱匿名,从小家暴。。。。。。还说得和真的似的。。。。
还有,LZ说“麻木”的不是我吧?是不是自己骂人太多,自己都记不清了?
我言尽于此,再也不进这个帖子了。
战神少女
发表于 2009-10-28 10:41
本帖最后由 战神少女 于 2009-10-28 10:44 编辑
谁叫你自己想那么多的
想那么多,应该多梦吧,那就祝你好梦拉
Anonymous 发表于 2009-10-28 00:37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不知道是我想这么多,还是你发帖目的不良?!
树里,我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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