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可猪
发表于 2004-9-28 22:40
Originally posted by fliede at 2004-9-29 04:25:
哈哈哈,谢谢斑竹和 饿死对立
看来我还不符合 被关心的标准。
不过近来好象ebay本身也注意到一些 关于法律方面的细节问题,譬如我发现最近 在versendung 里面就多了 关于14天可退款以及一些有关卖家责任的自 ...
MM说的14天退货是无条件退货么?那还不亏大了,光邮费就够受的了.
fcb
发表于 2004-9-29 00:22
Originally posted by 饿死对立法 at 2004-9-28 20:50:
声明一下--下面这个回答是非常专业的律师给我的答案,
法律有非常具体的规定: 一共有3个判断条件
笼统的说, 在一定长时间内以盈利为目的, 就是商业活动.
有3个判断条件:
1. 一个月内评价超过100
2. 同时提 ...
哈哈哈,这第三条还是没具体数目哈
每月要得到100个评分,那少说也要卖出150件货
既然法律有非常具体的规定,那请问是第几条第几款?
以便俺们学习学习,也好翻翻条文:lol:
[ Last edited by fcb on 2004-9-29 at 18:13 ]
fcb
发表于 2004-9-29 00:30
持营业执照者卖新货,即使不写上14天退货也必须给买家退货.(只要买家没用过)
要是不给退,打起官司来必输无疑
至于fliede的情况,则不必提供 14天退货保证
斜 阳
发表于 2004-9-29 00:48
Originally posted by fcb at 2004-9-29 06:22 AM:
哈哈哈,这第三条还是没具体数目哈
每月要得到100个评分,那少说也要卖出一百甚至两百件货
这跟第二条有些矛盾
每月只卖50件,顶多只可得到三四十个评分,何必还要多余的第一条呢?
既然法律有非 ...
这个50件,饿死对立法的意思应该是某一时刻同时在竟拍中的商品,
不是一个月的销售量。
多谢饿死对立法提供的说法, $支持$ 像版主说的那样,法律中应该没有这么
明显针对ebay的条款,但是即使如此, 至少也可以给我们一个有效的参照。$辛苦$
可可猪
发表于 2004-9-29 13:41
Originally posted by 斜 阳 at 2004-9-29 06:48:
这个50件,饿死对立法的意思应该是某一时刻同时在竟拍中的商品,
不是一个月的销售量。
偶也是这样理解的,不知道对不对.
fcb
发表于 2004-9-29 19:15
不好意思,我居然没注意到"同时"两字!$失败$$我晕$
fcb
发表于 2004-9-30 13:44
Originally posted by chinartboy at 2004-9-30 00:35:
私人卖一般不选吧,找那麻烦干吗
聪明
饿死对立法
发表于 2004-9-30 20:39
具体到哪一个条款,我就不清楚了. 但这个回答请大家相信, 是某著名律师提供给我的可靠回答.
50个是指在同一个时刻, 也就是说你不能同时提供超过50件以上的商品.
fcb
发表于 2004-10-1 02:33
Originally posted by chinartboy at 2004-9-30 14:55:
不过这些都没用的,就算你每月不多才卖20个,可是有个和你竞争的德国人一告你,那你就全完蛋...
这些条款只是在审判的时候律师用来狡辩的一个大概标准罢了..
说这些也并不能保护外国学生就可以在EBAY上安全合法 ...
是啊,说也白说,看各位运气了
寻之屋
发表于 2004-10-31 15:08
Originally posted by fcb at 2004-10-1 01:33 AM:
是啊,说也白说,看各位运气了
没错没错,经常查阅信件,做到别招惹任何买家或者卖家。不要用过激的词语,等等。麻烦来了,光是头大就要好几天,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