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俺的租房合同的解读问题。
想各位高手大侠请教一个住房合同的问题:我租房合同上这么写的:
Laufzeit: 15.03.2010
Kuendigungstermine: 30.09.2010,30.03.2011, usw.........
Kundigungsfrist:6 Wochen.
我想租房子到2010年的4月15日,于是写信给房东说能不能从3月15日开始,多租一个月。
结果房东回我信说:房子至少租一年(这一点在租房合同中并没有,我是去年五月十五学期中间开始租的,当时没细看,德语也不行,不知怎么就租房合同上填了个租房到10年3月15日),他的房子是按学期来kun的。要kun房要在每个学期结束前六星期。我有如下问题:
1、Laufzeit的期限是不是就是租房的最短期限。也就是我到3月15日不想继续住的话,就要在这个日期的提前六周去跟房东kun房。
2、房东的意思是不是不允许我按4月15日提前六周来kun房?要kun房只能按3月15日提前六周来kun房。
3、房东说的最少住一年跟他合同上对不起来,是不是他的一厢情愿。这个学期是到3月31日,按他说的学期末前六周kun房,又出来个日期是3月31号提前个六周,就是2月15日。
4、kun房书的格式,哪位大侠手里有个电子版,麻烦给俺贴一份。
现在搞的头都大了。如果房东让3月15日搬的话,我还得提前找房。德语口语不行,跟房东对不了话,只能写邮件,好像又说不清。恳请哪位大侠帮忙从合同文本的含义上分析一下。叩谢啦。 看来问题是不是太简单了。为啥没有人来给我解答下。自己顶,继续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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