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lyhe 发表于 2010-1-8 10:15

Erlaubnis zum Daueraufenhalt-EG (欧盟长居)

按照有才兄的模板, 我书面申请了欧盟长居。 在第一次跟外管局的办事员见面后,他们接受了我的申请,并且通过了初审。 因为还差一个由州内政部开具的对我本人的安全报告,所以约好了下一次的Termin。 今天给我打电话,约我去谈话, 首先跟我说内政部的证明已经通过了,但是还是不能给我欧盟长居。理由是关于5年在德时间的计算。读书时间只能算一半,并且最多只能算两年(我工作两年加学习时间两年只有四年不符合5年的规定)。
法律条款: § 9 Abs. 3 BeschVerfV (Beschaeftigungsverfahrensordnung)

请高人指点,谢谢。

morion 发表于 2010-1-8 14:13

不够条件咯,有什么好指点的,再呆一年呗

udi 发表于 2010-1-8 16:28

本帖最后由 udi 于 2010-1-8 16:38 编辑

并且最多只能算两年, 这条在法律是在申请非绑定的工作许可时用到的.和你申请长居没关系的. 应该是用AufentG.§ 9b 来算时间的. § 9b 4.
    Zeiten eines rechtmäßigen Aufenthalts zum Zweck des Studiums oder der Berufsausbildung im Bundesgebiet zur Hälfte.
楼主可以看看这个贴.
http://dolc.info/forum/viewthread.php?tid=870572&extra=&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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