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erpflichtungsgeschaeft und Erfuellungsgeschaeft
有人帮忙解释一下 Verpflichtungsgeschaeft und Erfuellungsgeschaeft 的区别吗? 谢谢啊! 前者是负担行为,后者是履行行为。以买卖合同为例,V与K之间就买卖某物缔结了买卖合同,V负有向K交付标的物的义务,K负有向K支付价款的义务,这两种行为即为负担行为,也就是说买卖合同中包含了两种负担行为。履行行为就是履行对方的请求权,例如在上例中V与K之间就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达成合意,V向K交付该物,K向V支付价款,那么这就是履行行为。在履行后债务关系消灭。 非常感谢你。现在终于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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