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go 发表于 2010-2-21 20:13

老人摔倒7个月后死亡 现场唯一小学生遭索赔

  东南网—海峡导报2月21日讯(本网记者陈捷通讯员昌明/文刘奎宁/图)88岁的杜老汉摔倒后,因为骨折加上感染,不幸在七个月后逝世。

  杜老汉的家属认为,老人去世和当初的摔伤不无关系。但是在事发当时,只有老人和一位小学生在场。为此,杜老汉的家属起诉说,小学生撞倒老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小学生的父母则辩解说,是老人自己不小心摔倒的,小学生是经过时去搀扶。

  日前,同安区法院针对这起现场无人作证的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老汉摔倒只有小学生站旁边

  据了解,那位小学生姓陈,在同安区念书。他和摔倒的杜老汉都是同安五显镇店仔村人。陈同学的爷爷陈老汉和杜老汉是两家相邻,中间就一条巷道。这条巷道,也是陈同学往返学校的主要通道。

  去年1月4日中午,杜老汉的大儿媳妇林女士经过巷口时,看到杜老汉摔倒在巷道的水沟里,当时,陈同学就站在旁边。林女士赶紧上前,和随后赶到的陈同学奶奶等人将杜老汉扶起。

  次日,杜老汉被送往医院。经鉴定,他的伤残等级为八级。6月13日,当地村卫生所人员到杜老汉家治疗,诊断为右下肢骨折,并伴有感染症状。8月17日,杜老汉不幸去世。

  杜老汉死后,他的家人将陈同学及其父母告上法庭。杜家起诉说,杜老汉是被陈同学撞倒在地,才造成受伤,因此陈家要赔偿。但陈家说,杜老汉是自己不小心摔倒的,陈同学是要去上学时发现杜老汉躺在水沟里,主动上前搀扶,根本没有撞倒杜老汉。

  私了便条能否当成法庭证据

  杜老汉摔倒时,现场只有他本人和陈同学,因此案件缺乏目击证人。双方各执一词,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幸好,在庭审中,法官调查发现,去年1月8日,陈老汉曾写了一张便条交给杜家。这条便条上写着:“经征求良招意见,不报警私了,一切由我自负。”陈老汉还在便条上签了字。

  1月10日,杜家也写了一张收据交给陈老汉。收据载明:“今收到陈家现金壹仟伍佰元正,因其孙撞倒杜老汉造成骨折。”

  但是,这两张私了便条与付款收据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呢?

  据陈同学父母说,这是杜家利用他们夫妻不在家时,威胁陈老汉签下的,杜家还写了一张字据要陈老汉照抄写下来。

  法官认为,事发当时,在场的仅杜老汉和陈同学。陈同学尚年幼,杜老汉也已年迈,未能正常表述事发经过。陈老汉作为陈同学的长辈,在事发当日即到现场,从其出具的私了便条和其提供的收据内容分析,应视为陈老汉确认了陈同学撞倒杜老汉的事实。

  法官判决原告被告责任各半

  至于杜老汉的死因,由于杜老汉死后未作尸检,因此不能明确其死亡的真正原因。

  法官从案件实际情况综合分析说,首先,杜老汉已88岁高龄,各器官均已老化,是一主要原因;其次,杜老汉生病期间,其家人未将其送到医院进行规范治疗,加重了杜老汉病情,也是其中一原因;第三,杜老汉的摔伤骨折导致行动不便,也是其体质降低的一个原因。可见,杜老汉摔倒骨折并非导致其死亡的唯一原因,结合本案实际,本院确定杜老汉的摔伤在其死亡结果中占有20%的原因力。

  法官还认为,陈同学对杜老汉的摔伤结果存在过错,但杜老汉的子女未尽好监护义务导致其在巷道里摔倒同样存在过错,故原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判决认定被告陈同学与原告各承担50%的责任。因此,判决陈同学的父母赔偿12655元。

  议见·说法事实真伪不明法官如何断案?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健雄:本案作为一例典型的侵权案件被起诉到法院,最重要的就是对侵权事实的认定。能否正确认定被告是否存在侵权事实,关系到裁判的公正性问题。

  法院裁判所依据的主要事实真伪不明,是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经常会遭遇的情形。而民事诉讼一旦提起,法院是不能拒绝裁判的。这就必然涉及在此种情形下,法官应当如何裁判的问题,也就是民事诉讼理论中所提到的证明责任分配或分担的问题。如果法官对案件事实无法确认的话,一种法律上的技术处理方法就是根据证明责任来作出裁判。

  依据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七种形式。证据只有具备了法定形式才具有合法性,也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特别是书证这种证据形式,通常在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被赋予较高的地位,而且我国的庭审素以“书证中心主义”为特征,本案的事实主要就是以便条和收据作为书证并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常理”、“社会情理”等经验法则作出认定的。(东南网)

http://edu.qq.com/a/20100221/000181.htm

kolinsky 发表于 2010-2-21 21:41

我日,以后我走路只看脚下

Bettencourt 发表于 2010-2-21 21:44

本帖最后由 Bettencourt 于 2010-10-20 23:0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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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mmstein 发表于 2010-2-21 21:45

谁要告人谁就要举证. 你证明不了人家就是无罪.

月牙丨突 发表于 2010-2-21 21:51

谁要告人谁就要举证. 你证明不了人家就是无罪.
Hammstein 发表于 2010-2-21 20:45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5_377:}

费沙的白狐 发表于 2010-2-21 21:53

不是早就号称无罪推定了吗,怎么还是有罪推定的一套

MDYJ 发表于 2010-2-21 21:53

真不知道这样的人怎么想的

kiro 发表于 2010-2-21 22:09

谁要告人谁就要举证. 你证明不了人家就是无罪.
Hammstein 发表于 2010-2-21 20:45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原告需要证明他的主张,被告需要去证明原告的主张是不对的,当双方都无法证明自己的主张的时候,责任对半,谁主张谁举证是对双方而言的,这就是中国现在法律体系中的现象,当然也有不需要经由举证就可以提出告诉的例外状况,最高院有详细司法解释

Hammstein 发表于 2010-2-21 22:11

原告需要证明他的主张,被告需要去证明原告的主张是不对的,当双方都无法证明自己的主张的时候,责任对半 ...
kiro 发表于 2010-2-21 21:09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这不扯淡么? 想污蔑谁不都可以污蔑了?利益归于疑犯还差不多.

小二黑 发表于 2010-2-21 22:13

1月10日,杜家也写了一张收据交给陈老汉。收据载明:“今收到陈家现金壹仟伍佰元正,因其孙撞倒杜老汉造成骨折。”

看这个字条,应该是小朋友撞倒的老汉啊

Hammstein 发表于 2010-2-21 22:22

1月10日,杜家也写了一张收据交给陈老汉。收据载明:“今收到陈家现金壹仟伍佰元正,因其孙撞倒杜老汉造成骨 ...
小二黑 发表于 2010-2-21 21:13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问题是又怎么证明这张纸条的真伪?

费沙的白狐 发表于 2010-2-21 22:34

原告需要证明他的主张,被告需要去证明原告的主张是不对的,当双方都无法证明自己的主张的时候,责任对半 ...
kiro 发表于 2010-2-21 21:09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搞无罪推定的时候不是电视新闻一通播,搞得法制建设一日千里,更上一个楼梯了嘛,搞半天还是这套?

Hammstein 发表于 2010-2-21 22:38

所以说. 法制这東西即扯淡又扯皮. {:5_386:}本来就是个立来让人钻空子的東西. 能培育什么道德啊? 培育出来的都是滑头.

费沙的白狐 发表于 2010-2-21 22:40

中国就没法治过。。。

Bettencourt 发表于 2010-2-21 22:43

本帖最后由 Bettencourt 于 2010-10-20 22:5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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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mmstein 发表于 2010-2-21 22:47

空子多也难怪,当年开会的时候,周公在场嘛。
Bettencourt 发表于 2010-2-21 21:43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5_319:}genau
一帮搞人治的官员去讨论法制.能搞出个p来.

费沙的白狐 发表于 2010-2-21 22:53

genau
一帮搞人治的官员去讨论法制.能搞出个p来.
Hammstein 发表于 2010-2-21 21:47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砖家叫兽也是找来了的,不过嘛,良心没带来

Hammstein 发表于 2010-2-21 22:56

砖家叫兽也是找来了的,不过嘛,良心没带来
费沙的白狐 发表于 2010-2-21 21:53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中共是学苏共的.
国家资本主义+官僚体制而已.

Hammstein 发表于 2010-2-21 22:57

不应该说苏共.应该说 学斯大林..这个体制是斯大林搞出来的. 列宁那会还不是这玩意

费沙的白狐 发表于 2010-2-21 22:57

中共是学苏共的.
国家资本主义+官僚体制而已.
Hammstein 发表于 2010-2-21 21:56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学苏共?那是毛时代的事情了
现在已经自成体系,号称中国模式了

Hammstein 发表于 2010-2-21 23:00

学苏共?那是毛时代的事情了
现在已经自成体系,号称中国模式了
费沙的白狐 发表于 2010-2-21 21:57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国家资本主义并未改变. 官僚体制也没改变.

费沙的白狐 发表于 2010-2-21 23:04

国家资本主义并未改变. 官僚体制也没改变.
Hammstein 发表于 2010-2-21 22:00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国家资本主义,汗,你又玩这手了啊?
大锅饭是啥主义,人民公社呢?

官僚体制,不知道文革时候还有吗

Hammstein 发表于 2010-2-21 23:07

国家资本主义,汗,你又玩这手了啊?
大锅饭是啥主义,人民公社呢?

官僚体制,不知道文革时候还有吗
费沙的白狐 发表于 2010-2-21 22:04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这么解释吧...国家资本主义就是说. 在国家范围内的资本被国家管制.

而我用官僚体制想表达的是等级制度.国内的局科什么的都还存在着呢.

就是说.这两个点根本没有变化.

杉木脑袋 发表于 2010-2-21 23:12

信托派,得解脱{:4_290:}

费沙的白狐 发表于 2010-2-21 23:13

这么解释吧...国家资本主义就是说. 在国家范围内的资本被国家管制.

而我用官僚体制想表达的是等级制 ...
Hammstein 发表于 2010-2-21 22:07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真是什么样的定义都有,还有的说这是国家社会主义呢,这些定义意义不大,咋能说通都行

反正当年咱们说苏联是修正主义,他们后来也说我们是修正主义

说中国像苏联学,还是小看了咱们的大老爷们,苏联都垮了,他们硬是垮不了,封建社会那套,玩得是很棒的

Hammstein 发表于 2010-2-21 23:25

真是什么样的定义都有,还有的说这是国家社会主义呢,这些定义意义不大,咋能说通都行

反正当年咱们说 ...
费沙的白狐 发表于 2010-2-21 22:13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苏联别看地大物博. 但是老是靠出口石油. 重工业不錯.轻工业不行.国家畸形发展的结果.

老毛的大跃进那些年代.里还是搞出来不少基建的

Hammstein 发表于 2010-2-21 23:27

白虎,,拜拜..俺躺了

yueyuewang 发表于 2010-2-21 23:34

看帖子可以知道白狐虽然没啥水平,可是很会死缠烂打

费沙的白狐 发表于 2010-2-21 23:36

白虎,,拜拜..俺躺了
Hammstein 发表于 2010-2-21 22:27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那我下次叫你啥好,nnd

娃娃妈 发表于 2010-2-22 02:38

小孩跑跑闹闹的,不是一般不必承担什么事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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