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binbin 发表于 2010-4-15 16:34

我原来咨询过,工资比较高的话,在中国如果不避税,税和德国差不多,还没有相关的福利保障

iceflowers 发表于 2010-4-15 16:38

学习了。。

gzqml 发表于 2010-4-15 16:51

如果没入德国籍估计不用你这么折腾了
liux 发表于 2010-4-15 17:16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这个和国籍没有关系。
Steuerberater给我打印出来的中德的那个协议上写明,这个和国籍没有关系的。

gzqml 发表于 2010-4-15 16:59

国内档案信息管理什么的都没有德国这么细,谁去算你真正在中国呆了182天还是183天
liux 发表于 2010-4-15 17:18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理论上是这么说的。
但是我的供应商是新加坡籍的,他就告诉我,有一次在浦东机场,工作人员就告诉他,他这次入境停留时间长就会超过183天,要他自己注意。

他也觉得很妖精。怎么会有人提醒他这个。

他们在中国是绝对超过183天的,新加坡的工资照样拿,中国公司再发1万一个月的津贴,这个1万元是要上税的。

但是他比较爽的就是中国没有收取他新加坡的收入的税,他们一堆新加波人都没有提供这方面的信息。然后他们又告诉新加波,他们所有的收入都在中国上税了,所以新加波的工资变成了纯收入。
一直听说新加坡的法制和控制很严,不知道怎么他们还有空子可钻。

yongzhang 发表于 2010-4-15 20:14

本帖最后由 yongzhang 于 2010-4-15 21:15 编辑

回复 14# gzqml
给你简单的分析一下。因为你不是我的客户,我不承担任何相关的责任。
1。你在德国有住所。因此你有在德国的无限的纳税义务。
相应的税法上的后果:你在全世界取得的收入都有在德国的纳税义务。

2。你在中国也有住所。有可能你有在中国的无限的纳税义务
你在中国取得的收入有可能要在中国上税。

3。问题:你到底要在那里交税。
看中德避免双重征税条约:

yongzhang 发表于 2010-4-15 20:22

回复 14# gzqml
前面的几步应有的审查,我就省略了。
。。。。。。
第十五条 非独立个人劳务
  一、除适用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外,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它类似报酬,除在缔约国另一方受雇的以外,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受雇取得的报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虽有第一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受雇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一)收款人在有关历年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
  (二)该项报酬由并非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
  (三)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三、虽有本条以上各款的规定,受雇于缔约国一方企业经营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而取得的报酬,可以在企业总机构所在缔约国征税。

注意,第二项列出的三种情况必须并列存在。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才有征税权。

gzqml 发表于 2010-4-15 21:08

回复gzqml
前面的几步应有的审查,我就省略了。
。。。。。。
第十五条 非独立个人劳务
  一、除 ...
yongzhang 发表于 2010-4-15 21:22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多谢,我今天也一直在看德文版的DBA,也一直在分析这个第15条,我的理解是按照这个条款,我在德国有无限制的纳税义务。

yongzhang 发表于 2010-4-15 21:15

本帖最后由 yongzhang 于 2010-4-15 22:17 编辑

回复 17# gzqml

按照这个条款,德国有征税权。

有兴趣的话,可以到我的所里来。
我是德国注册税务顾问。

gzqml 发表于 2010-4-15 21:16





gzqml 发表于 2010-4-15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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