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omaomimi 发表于 2010-4-30 11:56

一个学法律的朋友也这么说,不过价格不低,优点是两人回国可以装未婚,而不是离异
qiqi84902059 发表于 2010-4-30 12:31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为什么要装未婚?哪天说漏了嘴怎么办{:5_371:}

qiqi84902059 发表于 2010-4-30 12:11

为什么要装未婚?哪天说漏了嘴怎么办
maomaomimi 发表于 2010-4-30 11:56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难道你每看到前几天的法律版一个人问么?装未婚会不会有风险?因为国内很多人还是介意这个婚姻史,离异的选择的机会少点,满多离婚的人装未婚的

maomaomimi 发表于 2010-4-30 12:16

难道你每看到前几天的法律版一个人问么?装未婚会不会有风险?因为国内很多人还是介意这个婚姻史,离异的 ...
qiqi84902059 发表于 2010-4-30 13:11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这不是给自己以后的生活埋炸弹嘛,一步一小心的,太累

ananbear 发表于 2010-4-30 13:26

任何国家的大使馆和领事馆根据国际公约都相当于本国领土,因此驻地国司法不能管辖,进入该使领馆就犹如 ...
lillyanna 发表于 2010-4-30 11:19 http://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我想你这是直接摘抄的条列,不知道你是否经历过这类案例。现在中国的法院确实把两中国人在国外缔结的婚姻归为涉外婚姻。这类婚姻不能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Schwalbe4 发表于 2010-5-2 19:47

如果一方入德国籍,只怕更麻烦。

离婚90%都是双方都是输家。孩子更是牺牲品。

yygz 发表于 2010-5-4 08:27

哎。。。我来当坏人。。。但是我自己没经历过, 道听途说的。。。。

回国在民政局再接一次, 然后就可以 ...
Unbekannt 发表于 2010-4-28 18:01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5_371:}会不会重婚?

yygz 发表于 2010-5-4 08:30

一个学法律的朋友也这么说,不过价格不低,优点是两人回国可以装未婚,而不是离异
qiqi84902059 发表于 2010-4-30 12:31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这都能装{:5_370:}

Unbekannt 发表于 2010-5-4 16:09

会不会重婚?
yygz 发表于 2010-5-4 09:27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这个就不知道了, 都是道听途说的。。。

mazhenzhou 发表于 2010-5-4 21:36

本帖最后由 mazhenzhou 于 2010-5-5 09:19 编辑

如果当年的中国人已经改变国籍,当然可以根据国际私法规定的管辖地办理离婚手续
否则德国法院无权管 ...
lillyanna 发表于 2010-4-30 11:22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想当然耳!

请见 § 606a Abs.1 Nr.2 ZPO

Es betrifft die internationale Zustaendigkeit von deutschen Gerichten bei beiderseitigem Inlandsaufenthalt von auslaendischen Ehegatten.

lillyanna 发表于 2010-5-5 13:32

想当然耳!

请见 § 606a Abs.1 Nr.2 ZPO

Es betrifft die internationale Zustaendigkeit von...
mazhenzhou 发表于 2010-5-4 22:36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不同国籍的夫妻离婚在德国适用以国籍为主,住所/居所为辅的原则

德国民诉法第606条规定,离婚当事人有一方为德国人时,德国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双方都是外国人其中一方在德有住所或居所时,那么只有根据男方本国法认为德国法院有管辖权时,德国法院才受理

涉外婚姻纠纷的法院管辖地根据国际私法的转致和反致原则最后绕一圈回到原地管辖是可能的,但是这并不等于说原地理所当然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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