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谷六仙 发表于 2010-10-12 21:36

本帖最后由 桃谷六仙 于 2010-10-12 23:50 编辑

我其实个人认为 桃谷和 DL就是一个人,看到以前桃谷夸DL的言行,我感觉只有是一个人才配得上此女的不要脸指 ...
panchong 发表于 2010-10-12 21:10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看来说你只会骂人还真不为过,突然改说人话是不是还不太适应啊,我何时夸过DL?别跟这儿妄想了,{:5_357:}控制不住就回家吃点药去!不然去看看心理医生,不过看之前还是劝你单独发个帖子,问问大家你买的保险付不付。

wangjing88 发表于 2010-10-12 22:21

楼里出现精分了{:5_357:}

縁来 发表于 2010-10-13 06:14

lz出名了,从写作手法来看,lz应该是个男的。别的不敢说,从写作手法看男女,我还是有点把握的。当年看梦里花落知多少的时候,看完我第一句话就是:这本书是个女的写的 {:4_291:} 。。。我可不可以简单推测为lz是个人妖或者妖人?劝一句lz还是别去投诉我了,没结果的。

縁来 发表于 2010-10-13 06:30

分析如下:
1. 作为女生,很少有说话这么长篇累牍逻辑还这么清晰的
2. 作为才来德国不久的人,知道Mahnung的不多,除已经收到过的例外。
3. 作为一个学音乐的小女生,更不可能会注意到加红线还加大的字体。
4. 不管那个房东是否恶语相向,是否有言语涉及到威胁你们,都应该交由法院决定, 而不是单方的认为。
5. 最后一点,恐龙公主当时怎么都不应该设置成“仅读者可见”

如果说你是转述那个女生的话的话,还能令我信服点,现在你非要装成一个女生出来,真的是不想拍你都不行了。

縁来 发表于 2010-10-13 06:55

{:4_305:} 最后不得不说一句,不签合同即是房东的失误,也是你们最大的失误。从客观上来说,lz已经把合同给你们了,你们不签是你们不对。主观上来说,你们不签合同,房客该有的法律保障得不到完整的实施,所以那个房东才敢欺负你们,换句话说,既然知道你们随时要走的,何必再对你们那么客气呢。


PS. 既然你们知道有MAHNUNG这种事,怎么可能在付现金的时候,不从房东那里要一张现金收据呢?你也可以解释成当时没想到,但是事后总应该想到吧。
自然房东肯定也有夸大的地方,那个unmobiliert的房间里如何的电器全开。
别说你们觉得房东不靠谱,就看你们办得这些事,我觉得你们比房东不靠谱多了。排除房东说你们乱用电器和你说的根本没垃圾桶这两件事,别的解释都很牵强。不要以为大家都是傻子,大家也都会从你们双方的话里抽丝剥茧的。

kkitty 发表于 2010-10-13 13:43

楼里有个朋友说得好:
1,不交押金, 住人家90多平方米的房子;
2,嫌远说不住了, 要搬走, 但是还要求继续住到自己能搬,就是不肯交钱;
3,不管人家是否能下个月租出去, 反正她们自己合适了, 至于房东损失下几个月的钱, 她们不花钱就行了;
4,钥匙丢了还撒谎;
5,房子不给打扫, 垃圾都还在呢, 就跑了。。。。。。

懒得说了, 大家都长眼睛了, 我觉得这不算不要脸了,, 这就是骗子流氓了。
这样的,就得德国人来收拾, 如果德国房东的话, 估计她们得补人际3个月损失费, 补交水电暖气, 外加重新打扫房子, 或者直接交罚款。这就是房东太善良了, 看都是中国人, 没想到, 东郭先生了。

JeanneW 发表于 2010-10-13 17:26

楼上说的好

wave0518 发表于 2010-10-14 11:09

楼里有个朋友说得好:
1,不交押金, 住人家90多平方米的房子;
2,嫌远说不住了, 要搬走, 但是还要求继 ...
kkitty 发表于 2010-10-13 14:43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5_394:}

gemmaclover 发表于 2010-10-15 22:32

楼里有个朋友说得好:
1,不交押金, 住人家90多平方米的房子;
2,嫌远说不住了, 要搬走, 但是还要求继 ...
kkitty 发表于 2010-10-13 14:43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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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ve0518 发表于 2011-5-17 08:25

有最后结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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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作为当事人对恐龙公主及房东事件的再次澄清及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