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两国海关收税的说明---------------------
最近有很多人对海关的发神经行动不了解,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本人非专业人士,希望专业人士指正补充。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但是我们的目标是依法不纳税。
出入一个国家,需要缴纳“增值税,关税,消费税”之后,才能在这个国家里合法使用该物品。不然就是走私,水货。
如果短期在这个国家居住,则不需要缴纳这些税。
出德国海关的时候,需要填写申报单,这就是告诉德国海关人员:我这个东西是德国买的,已经交过MwSt了。下次我回来出示了单子,不要再叫我缴税了。
入中国海关的时候,也需要填报申报单,告诉中国海关人员:这个东西我过几天要拿走的,我不用交税。下次离开中国后,如果忘记出示这个单子,或者你把你的笔记本留在家中了,估计海关人员会叫你补齐税款。 有些同学要拿几个锅子回去送给父母,无论是否在德国退税了,都必须在中国海关交税。以前不需要交税是因为海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大家可以去闯闯关看,毕竟这也不是小钱,但是如果闯关不成功就当给祖国做贡献了。
现在国内主要打击那些大量携带入境的,走私的人,因为他们扰乱了祖国市场秩序。 长期居住国内,出国短期旅游的人,可以(貌似)免税5000元。就是说,你身上物品总价值少于5000元,就不要去麻烦海关的大爷了。不过我觉得这个条款等于摆设,现在旅行箱都要1000元,再加上衣服鞋子怎么也过5000了。。。
如果长期居住在国外,到国内短期居留的话,免税额度貌似是2000元。
学生可以“适当”放宽免税额度。 昨天有人问“楼主, 如果出境的时候身上的装备就超了5000元了,难道回国之后在海关还得为在国内买的东西交税么?”
比如你出国旅游带高级照相机,出中国海关的时候需要申报,回来的时候提供申报单和相机,这样就不用二次缴税了。 具体哪里有申报单,德语怎么说,请高人补充。我也没有实际操作过。。。。 同问 mark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
2010-08-19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境物品监管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0〕54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0-8-19 【生效日期】2010-8-19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为进一步增强海关执法透明度,方便旅客进出境,明确进境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税规定,规范和统一海关验放标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三、有关短期内多次来往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税规定、验放标准等事项另行规定。
特此公告。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这里说明的是“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按我的理解是,和楼主有点不同,这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居民,在境外获得的物品价值不超过5000RMB,回国的时候不需要交税。
而“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这里是非中国居民(外国人或者持外国护照的中国华人)吧~~~
对于在德国的学生(持的长期居留签证但是也还是中国居民啊,我觉得应该是对应于5000RMB那个档次吧?不知道我这样想大家觉得如何??? 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
这个是应该指长期在国外居住,回国探亲旅游之类的吧,比如留学生,在国外工作的人员。
我貌似记得在国外居住6个月以上就是“非居民”。这个两个概念是不一样的:公民,居民。 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
这个是应该指长期在国外居住,回国探亲旅游之类的吧, ...
slash034 发表于 2010-11-11 15:45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那也就是说只能2000RMB是吗?就是带的物品不能超过2000RM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