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shan 发表于 2010-12-15 14:51

关于签证申请表第33项“旅费承担者”的问题

最近在给婆婆办探亲签证,我老公在外管局开了担保书,他用工资担保的,不用在银行冻结资金。这样在担保书背面的右下角只有在nachgewiesen前面打了叉,glaubhaft gemacht前面没打叉。不知这种情况在“旅费承担者”一项里该填邀请人还是申请人呢?望达人指教!

ydwyn 发表于 2010-12-15 22:58

我老公邀请我妈和我公婆的都是在nachgewiesen打的叉,应该比glaubhaft说服力更好,我们一直是填邀请人,因为是邀请人做的经济担保,我理解是如果父母自保可以写申请人是旅费承担者。

yushan 发表于 2010-12-16 00:30

回复 2# ydwyn

谢谢mm的回复{:5_335:}

Nolita 发表于 2011-3-17 17:17

我昏了 为什么我的签证申请表第33项是“交通工具”啊?
“旅费承担者”是第3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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