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iland 发表于 2011-1-31 18:26

我說得是有可能因為證據不足停止起訴。能判6年(雖然很短)已經讓我很欣慰了。以後要關注的,就是緊盯著 ...
samwangyan 发表于 2011-1-31 17:24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你看我在你楼上贴的那篇贺卫方叫兽的文章,有喜感吗?

kolinsky 发表于 2011-1-31 18:28

回复 60# doujiang

刑事不做参考,最后的判决里面没有谅解书的内容,只有民事赔偿的内容,这个是可以减刑的。

交通肇事撞死人要看有无责任,没责任当然就不获型咯,交钱关系等等,说不清的东西也就只能当流言蜚语了

doujiang 发表于 2011-1-31 18:36

本帖最后由 doujiang 于 2011-1-31 17:42 编辑

回复doujiang

刑事不做参考,最后的判决里面没有谅解书的内容,只有民事赔偿的内容,这个是可以减刑的 ...
kolinsky 发表于 2011-1-31 17:28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法律上也确实如此,也正是李刚他们所期望的,就这件案子来说没有了民事诉讼,监察机关所采信的证词证据就可以由监察院自己决定,提交,比如可以不让所有当时在场的学生证人出庭,不让受害者家属出庭,采信李刚他儿子有利的一言之词等等,从而最后造成刑罚比原定要轻得可能,这些都是可操作的。当然后半部分是我自己个人猜测,当然还是希望我猜测的是错误的。

这就又引发了另外一个问题,就是是否民事诉讼的最后判处结果就一定比刑事诉讼要轻呢?

李伯凌 发表于 2011-1-31 18:39

就该每隔几个月,炮制个谣言出来,说李刚他儿子什么监外执行啦,又减两年刑啦,或者监狱里大鱼大肉享受特权啦,逼着政府出来辟谣。

人家辛辛苦苦养大的女儿一下子就那么没了,肇事者六年如果都坐不满,那孩子怎么瞑目?

Mailand 发表于 2011-1-31 18:42

民事诉讼的最后判处结果就一定比刑事诉讼要轻呢
doujiang 发表于 2011-1-31 17:36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你的意思是民事判赔偿1亿?

kolinsky 发表于 2011-1-31 18:48

回复 63# doujiang

说了.

1.签了这个李启明必须认罪
2. 没有民事诉讼不影响刑事诉讼,两个诉讼的原告是不同的,一个是被害者家属,一个是检察院,被害者家属谅解不代表检察院谅解,公诉的案件由检察院负责。
3. 民事诉讼不判刑……

slash034 发表于 2011-1-31 18:51

呵呵,有意思,你还以为中国是个法治国家?本来就是个人治之国, 或者说“党治之国"。
1)
河北大 ...
linkuos 发表于 2011-1-31 14:44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秀逗了吧,我说中国正在转型成法制国家,你怎么老揪着老底子不放。

我还说你是专业尿床人员呢,1岁之前的。

我怎么觉得现在人脑子那么简单呢?人家说啥你都信?别的还可能,中宣部的消息你怎么知道的?网友说的还是红头文件发到你家的?

doujiang 发表于 2011-1-31 19:07

你的意思是民事判赔偿1亿?
Mailand 发表于 2011-1-31 17:42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5_383:}

我就一问~~~~

doujiang 发表于 2011-1-31 19:18

本帖最后由 doujiang 于 2011-1-31 18:31 编辑

回复doujiang

说了.

2. 没有民事诉讼不影响刑事诉讼,两个诉讼的原告是不同的,一个是被害者家属,一个是检察院,被害者家属谅解不代表检察院谅解,公诉的案件由检察院负责。
kolinsky 发表于 2011-1-31 17:48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绕了半天你又给绕回来了,看来还是没明白我所说的这件案子上民事和刑事之间的关系。

我说的不是民事诉讼影响刑事诉讼,我想说的是监察机关提供的证词证据具有十足公信力的问题。比如说吧,如果在民事诉讼里所有的证人都指正说李刚他儿子当时很嚣张的对大家说“我爸是李刚”,那么后面监察机关自然无法将这句话解读成“是在询问肇事者身份的时候说的“你爸是谁?”“我爸是李刚””这么可笑又滑稽却因没有证据而无法辩驳的解释,还有如果在民事诉讼里有证人明确指正李刚他儿子当时态度恶劣,根本没有对伤者进行即使的救助的态度,那么后面监察机关所解释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启铭对其驾车撞倒被害人陈晓凤、张晶晶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自然也就无法自圆其说了。正是因为没有了之前民事诉讼,证人,证词,公众也就不知道事情的真相是什么,检察机关可以自己选择证人,证词,当然也就可以不让这些对李刚儿子不利的证词出现在法庭上,而只采纳对李刚儿子有利的证词和证据,还可以对所有证据一厢情愿的进行对李刚儿子方有利的解释和推论,说白一点,想怎么编就怎么编,想怎么解释就怎么解释,反正受害方和证人现在所采取的态度就是沉默,任监察机关怎么解释他们也不会,估计也不敢站出来反对驳斥,这样所得出的最后判决自然就不是公正的了。

关键是民事诉讼是不影响刑事诉讼,但是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都要在同一事实真相的条件下进行控诉。如果民事诉讼追寻的是一种真相说法,刑事诉讼就无法自己再建立一套真相说法来掩盖了。

现在我怀疑的也是这一点。

简而言之,没有民事诉讼,没有大量的证人证词,民众不了解真相,检查机关就可以自己解读出一种真相环境,来想怎么糊弄你就怎么糊弄你了。

kolinsky 发表于 2011-1-31 19:41

回复 69# doujiang

你在说什么?

就算有民事诉讼而且李启明一分钱不用赔,刑事诉讼还是要进行,该判刑的还是判刑。结果是交通肇事逃逸罪,付全责,还要怎么样阿?付百分之两百的责任?你了解真相不了解真相和他判刑有什么关系,你不了解真相也还是交通肇事付全责。

至于他爸是谁,这完全没任何关系,他爸是谁又怎么了阿?他爸是官不罚就是影响司法公正,他爸是官重罚就司法公正了阿?他爸是李刚就对撞死一人伤一人有主观希望和放任态度了?一个希望装死一另个人和事故撞死一个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他有没有主观的意愿才是关键,他爸是李刚就有了这种希望了阿?他说没说他爸是李刚跟本案真的是八杆子打不到一块去。即便有人证明他没有救助的态度,他还是交通肇事逃逸,再恶劣也是这个罪名,哪怕他爸是李鹏。检查机关的证词就算是再不利,你也没有办法证明是谋杀,或者是四个人把两个女孩送到车轮下去的,对不对?伤亡人数本身也没有达到重大伤亡的数额,怎么也到不了危害公共安全去。

这个我已经说过了,交通肇事和危害公共安全是两回事,新的法律中可能要引入危险驾驶罪来解决社会上对交通肇事按危害公共安全算的呼声。

doujiang 发表于 2011-1-31 20:15

本帖最后由 doujiang 于 2011-1-31 19:33 编辑

回复doujiang

你在说什么?

就算有民事诉讼而且李启明一分钱不用赔,刑事诉讼还是要进行,该判刑的 ...
kolinsky 发表于 2011-1-31 18:41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你说的这些都是理想化的公正的状态。肇事逃逸是一个罪,你怎么就知道他承担百分百的责任就只有6年?根据情形恶劣仅酒后肇事着一个罪名还有逃逸这么恶劣的行为他最高就可以被判7年~!!!就拿这个案例来说,还有一个罪名就是是否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之前成都的那个就是因为还犯有危害公共社会安全罪,所以最高可以被判死刑~~!!!!但是正是有了现在司法机关所谓的一边倒的解释,李刚的儿子就没有了这个罪名,就只需要判6年!!!危险酒驾逃逸和危害社会公共治安也许才是李刚儿子真正应该承担的罪名,但是,现在,正是因为司法机关一边倒的解释使李刚儿子免予了危害社会公共治安罪名,如果李刚儿子真的也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的话到底还是多少年,永远也不知道了~!!李刚本身是和这个案子无关,但是大家担心的是李刚背后运用自己的职权阻挠案件的正常审理,事实证明这样的事情也确实发生了,死者的哥哥在电视采访中承认了这件事,死者的父母也承认了这件事。大众希望的不是官儿子就要重判,而是无所谓官不官的儿子,要公正的审判~!!而不是被某种势力阻挠!!

还有就是,如果正如你所说的理想状态下司法机关应该没有民众的监督也能够公正的判案,而现在社会的现状不是这样~~!!!司法机关的判案如果没有公众的监督的情况下发生过很多起任意乱判的事情,最典型的如同天价过路费的案子,如果民众不知道这件事,不了解真相,天价过路费的农民就永远的被判了无期,可是正是因为民众了解了真相,开始有媒体关注,这个案子才能够重新审理,才把之前判案的相关司法人员都处以了责罚和撤职。还有很多案子,都是在公众的监督下和舆论的压力下才有机会重新审理,改变量刑。

所以民众是否能够了解案件真相有时候对于案件最后的判处有着决定性作用。

第一,你所说的全是理论上的东西,但是中国国情是另外一回事儿。
第二,你所说的那些根本和我想表达的不是一个范围。

kolinsky 发表于 2011-1-31 20:41

回复 71# doujiang


    讨论公正状态有错么?难道还讨论不公正状态?那放了或者杀了是人们应该讨论的问题。一定给人整一个死刑就是合理的嘛?最高是7年,判刑前达成民事赔偿减了一点点,也是正常的阿。难道因为民众的需要把一个人杀了,枪决了,就是公正的状态了阿?我曾说过,李启明案推后审理就是为了防止司法不公正,说到底就是为了防止民众舆论干预司法公正。危害社会公共治安,他必须有不特定多人死亡,不是一人死亡,李启明案根本就不构成这个罪名的客观条件,否则交通肇事全改为危害社会公共治安算了,要它干嘛?就因为有这样的争论才有必要引入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因为交通肇事通常没有主观的意愿,不像危害社会公共治安罪里面提到的放火,投毒,决堤,爆炸一样有明显的主观意愿。

天价路费案里面,你应该注意的是翻供,犯罪嫌疑人的证词都变了,刑罚当然也要变动。

民事诉讼不民事诉讼的你能知道多少真相?他说了他爸是李刚,多赔5万,语气不好再多赔5万,表情不好,再多陪5万。到了刑事诉讼,他爸是李刚,加一年刑,说的时候语气不好,加半年,表情不好加之长得比法官帅,剥夺政治权力终身。 不觉得荒唐么?

doujiang 发表于 2011-1-31 21:33

本帖最后由 doujiang 于 2011-1-31 20:36 编辑

回复doujiang

   讨论公正状态有错么?难道还讨论不公正状态?那放了或者杀了是人们应该讨论的问题。
kolinsky 发表于 2011-1-31 19:41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再回你一帖吧。请看清楚,我说的你的观点的重点在理想状态的公正情况,重点是理想状态,而不是公正,讨论公正状况当然好,但是讨论在中国根本无法到位的理想状态的公正情况就完全没有意义了。我同样期望是公正状态,但是恰恰是这点已经引人质疑。当然,你可以期待。

回复doujiang

一定给人整一个死刑就是合理的嘛?最高是7年,判刑前达成民事赔偿减了一点点,也是正常的阿。难道因为民众的需要把一个人杀了,枪决了,就是公正的状态了阿?
kolinsky 发表于 2011-1-31 19:41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我根本没有像你如此偏激的假设,我期望的始终是一个公正的评判,什么是正常?赔了钱就能减轻刑罚就是正常?那么钱可以买命喽?我所说的公正状态和公正的判决是期望法院能够给出一个足以让民众信服的判决依据,而恰恰又是这一点,让大众看来只能是哈哈而笑了。

回复doujiang

我曾说过,李启明案推后审理就是为了防止司法不公正,说到底就是为了防止民众舆论干预司法公正。危害社会公共治安,他必须有不特定多人死亡,不是一人死亡,李启明案根本就不构成这个罪名的客观条件,否则交通肇事全改为危害社会公共治安算了,要它干嘛?
kolinsky 发表于 2011-1-31 19:41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你曾说过。。。。这只是你的一厢情愿认为,我也可以一厢情愿的认为李刚是为了拖延时间后台运作,有充足的时间说服证人不出庭,说服受害者家属不出声。你又如何界定“启明案根本就不构成这个罪名的客观条件”?大众需要的是一个足以说服人的证据,没有任何人证,物证,到现在为止也只是检查机关的一边倒解释,这一点,恰恰又是如此苍白的可怜。

回复doujiang

就因为有这样的争论才有必要引入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因为交通肇事通常没有主观的意愿,不像危害社会公共治安罪里面提到的放火,投毒,决堤,爆炸一样有明显的主观意愿。
kolinsky 发表于 2011-1-31 19:41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这是司法的漏洞,是另外一个话题。如果中国司法能够日益健全,我当然期待。

回复doujiang

天价路费案里面,你应该注意的是翻供,犯罪嫌疑人的证词都变了,刑罚当然也要变动。
kolinsky 发表于 2011-1-31 19:41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这件案子是在记者参与其中的情况下翻案的,但是记者采访中发现之前的审理就已经有了很多可疑的漏洞,但是就是因为一些司法机关的黑暗和不公正,才导致了最初草草的被判无期徒刑,一是推翻了你说的民众知不知道真相和案件最终结果无关,二也证明了在案件没有彻底公开透明化的情况下很容易造成错判,不公正审判。

回复doujiang

民事诉讼不民事诉讼的你能知道多少真相?他说了他爸是李刚,多赔5万,语气不好再多赔5万,表情不好,再多陪5万。到了刑事诉讼,他爸是李刚,加一年刑,说的时候语气不好,加半年,表情不好加之长得比法官帅,剥夺政治权力终身。 不觉得荒唐么?
kolinsky 发表于 2011-1-31 19:41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在有记者参与的公开审理的过程中,有足够的证人,证词,证据,就很难使司法机关做假做一边倒证词,从而达到公正的效果。
至于你假设的5W,5W, 纯属你赌气地说法了,我也就没有必要讨论了。

kolinsky 发表于 2011-1-31 22:11

回复 73# doujiang
1.那行,以后中国立法,司法,执法都以不公平,不合理的前提条件去搞,这样善莫大焉。

2. 民事赔偿在先,表示认罪态度较好,在后表示不到黄河不死心,就这个意思。你有什么依据是先,不是虚构一个依据,然后拿不出来就是不公。 你要的依据对案件有没有影响也是一个问题。围观大众要是想笑笑,那就笑吧,横竖都要笑的。

3. 推迟审判的原因不是我一厢情愿,内部消息,点到为止,信不信拉倒。只死了一个不构成不特定多人的客观条件,不明确?还认为不明确的话,你找几具尸体出来,如何?我想检查机关在怎么解释解释不出几个死人出来。铁证如山,还苍白?

4. 没有危险驾驶罪根本就不是法律漏洞,只是应要群众求搞的,要不以后宝马撞了人,东风卡车撞了人和其他车还不一样,怎么办?大家都买夏利算了,这宝马奔驰还有人开么?你自己觉得公证么?就因为李启明说了句我爸是李刚,他撞死人逃逸还和其他人撞死逃逸不一样。要是有人说了句我爸是李四,李四他不是公安局的,是管计划生育的,那又不一样了。然后我们再列张表,哪个部门的子弟撞了人怎么处理;非体制内的人撞了人又怎么处理;公司老板撞了人如果财产不到100w怎么处理;超过100w怎么处理;国有公司的老板他又不一样,按国有股份计算财产;公司司机撞人是因公司业务,应该由法人代表带过,判决以法人代表所拥有财产算?我们这样立法你觉得是不是做到在不公平的条件下,不公正的条件下达到公平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5. 天价路费案的翻供本来就不是堂上翻的,是在摄像机面前翻的。这个案件的特殊性在于本不是记者参与的一个案件。收费公司为了做一个打击逃费的榜样请报界进行宣传的,那就是你看到的前几天的报道。记者参与后,犯罪嫌疑人在记者面前翻案,当时就开始重新取证,研究案件的判决正确性是法院自发举行的。其实和记者没多大关系。

6. 证词不是做出来的,是调查认定出来的。证人的证词是不是和实事相符都是要认定的。不是做了证就是真的,不是上面还有个翻案的么?

slash034 发表于 2011-1-31 22:41

再回你一帖吧。请看清楚,我说的你的观点的重点在理想状态的公正情况,重点是理想状态,而不是公正,讨 ...
doujiang 发表于 2011-1-31 20:33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你的一切说话都是建立在这个假定上,就是李刚在幕后操作。

站在这个假设上,判他儿子20年,你会说应该可以判30年。判50年,你说应该可以判100年。

lu133955 发表于 2011-1-31 22:54

欧国人命的价值不是统一的, 比如北京就是一条50w城市人口起,乡镇户口30w起。
各省交 ...
xumeng 发表于 2011-1-30 23:34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那俺们村才1万了吧~

lu133955 发表于 2011-1-31 22:55

之前成都有个撞死人的,后来被判了个死刑,据说是除了酒驾罪名之外又加了一个扰乱社会公共安全罪。李刚他儿 ...
doujiang 发表于 2011-1-31 11:29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你抓住重点了,酒后驾车应该是按照重大交通事故来处罚的。首先使用的法律条款就是错误的。

lu133955 发表于 2011-1-31 22:56

甚至可以告他个蓄意谋杀

doujiang 发表于 2011-1-31 23:25

本帖最后由 doujiang 于 2011-1-31 22:29 编辑

你的一切说话都是建立在这个假定上,就是李刚在幕后操作。

站在这个假设上,判他儿子20年,你 ...
slash034 发表于 2011-1-31 21:41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我并没有建立在假设的基础上,我上面之所以会说“我一厢情愿的认为李刚XXXXXX”是为了要否定kolinsky所说的依据,因为她在阐述她的观点的时候依据是“她认为”,而整个大众需要的恰恰是证据。事实之前我也已经千百次的阐述我的观点,要得是证据,真相来说话,我并没有把这个我所说的假设当成我怀疑这个案件的判决是否公正的一个论点,请看清楚,我的这个假设是针对kolinsky的假设而说。而事实上这正如你说的,也是不应该成立的,不是么?任何事情都不应该说“我认为怎么怎么样”,而是要看证据。

again:
“你曾说过。。。。这只是你的一厢情愿认为,我也可以一厢情愿的认为(此处的用词就已经明确表明了我的态度,本身我个人就反对这样用假设和个人想象来说话的方法,应该用证据)李刚是为了拖延时间后台运作,有充足的时间说服证人不出庭,说服受害者家属不出声。你又如何界定“启明案根本就不构成这个罪名的客观条件”?大众需要的是一个足以说服人的证据,没有任何人证,物证,到现在为止也只是检查机关的一边倒解释,这一点,恰恰又是如此苍白的可怜。”

kolinsky 发表于 2011-1-31 23:28

回复 77# lu133955

成都那个是撞死了4个人,他是交通肇事后逃逸,在逃逸过程中撞死了人,这个又是不同的。

交通肇事是没有主观故意的,交通肇事逃逸过程中撞死了人,就是有预谋的犯罪,可以判处谋杀。不是各个案件都是一样的好吧,交通肇事逃逸都按谋杀算才叫滑天下之大稽

doujiang 发表于 2011-1-31 23:35

你抓住重点了,酒后驾车应该是按照重大交通事故来处罚的。首先使用的法律条款就是错误的。
lu133955 发表于 2011-1-31 21:55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呵呵,是这样的,中国很多法官也就30来岁,都不知道有没有看完整本中国宪法。。。。。对法律条款的运用自然十分混乱。

Mailand 发表于 2011-1-31 23:39

你抓住重点了,酒后驾车应该是按照重大交通事故来处罚的。首先使用的法律条款就是错误的。
lu133955 发表于 2011-1-31 21:55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80坦克大拿
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到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况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李伯凌 发表于 2011-1-31 23:40

甚至可以告他个蓄意谋杀
lu133955 发表于 2011-1-31 21:56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蓄意谋杀。。。。太离谱了吧{:5_371:}

Mailand 发表于 2011-1-31 23:43

呵呵,是这样的,中国很多法官也就30来岁,都不知道有没有看完整本中国宪法。。。。。对法律条款的运用 ...
doujiang 发表于 2011-1-31 22:35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你看过了?你是刑委会的?

Mailand 发表于 2011-1-31 23:44

蓄意谋杀。。。。太离谱了吧
李伯凌 发表于 2011-1-31 22:40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人家大拿

lu133955 发表于 2011-1-31 23:45

本帖最后由 lu133955 于 2011-1-31 22:47 编辑

Mailand 发表于 2011-1-31 22:39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今天又开坦克来了~
以后叫你可克儿好了~

doujiang 发表于 2011-1-31 23:45

本帖最后由 doujiang 于 2011-1-31 22:50 编辑

你看过了?你是刑委会的?
Mailand 发表于 2011-1-31 22:43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5_388:}{:5_388:}

据新闻批露那个天价过路费的主审法官是“代理审判员”

    15日,平顶山政法系统一名官员透露,娄彦伟不具备担任审判长的资格。记者调查发现,娄彦伟2010年参加多起刑事案件的审理,但均是以“代理审判员”身份参加。上述官员透露,娄彦伟是该院一名退休院长的儿子,最初是该院的法警,后来当上了助理审判员,但助理审判员不能担任审判长。

————————————————————————

不知道还有由他经手的多少冤假错案那~~~~~~
{:5_386:}

八过俺没看过~~~
{:5_383:}

lu133955 发表于 2011-1-31 23:46

回复 84# Mailand

原来你还是刑委。

Mailand 发表于 2011-1-31 23:47

蓄意谋杀。。。。太离谱了吧
李伯凌 发表于 2011-1-31 22:40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看看崔卫平叫兽的大作,你就知道两面光的驴粪蛋是怎么炼成的。
http://blog.caijing.com.cn/expert_article-151302-14979.shtml

Mailand 发表于 2011-1-31 23:48

回复Mailand

原来你还是刑委。
lu133955 发表于 2011-1-31 22:46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我不是啊,所以我从来不敢说中国的法官宪法都没看过啊,指着M60说,咦,圆头的,80式哦,这水平我可没有
页: 1 2 [3] 4
查看完整版本: 李刚的儿子肇事案今日一审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