俺当年刚来德国时候也当过活雷锋啊,傻死了,
猫尾拂人 发表于 2011-2-11 10:59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欠债还钱都叫活雷锋?敢情你现在学会违法了呀。按照德国法律,捡到价值10欧元以上的东西之时起,东西主人就和捡到东西的人建立了债权关系,捡到东西的人必须anzeigen他捡到的东西。报告超市或报告警察或送到失物招领处,都是一种anzeigen的行为。六个月如果无人领取,捡到东西的人就成为东西主人。如果掉东西的人以被偷为由到警局备案了,捡到东西不anzeigen的人麻烦就大了。 上次在restaurant的洗手间,捡到了一个警察叔叔的钱包,找了个钱包里的联系方式,是警察叔叔的爸爸,让他赶紧和他儿子联系,我们等着,警察叔叔果然2分钟之后神速的就出现了。。还给他了之后,他就问我要多少感谢费,心里想了想,觉得也没做啥,就不要了,不过人家最后还是给我和女朋友点了2杯咖啡。。。。。 上次在restaurant的洗手间,捡到了一个警察叔叔的钱包,找了个钱包里的联系方式,是警察叔叔的爸爸,让他赶 ...
mussweitergehen 发表于 2011-2-12 11:11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ls好人。看来钱包里留个联系方式还是必要的。有人捡到不一定有意不交,只是嫌麻烦,多半还要专门去一次fundbuero或警局。掉钱包金钱损失一般有限,最麻烦的是卡和身份证件了,要禁要补办。 我上次丢了个手机,国内买的400rmb。打电话那个人让我去他家拿,我去拿了说了谢谢就走了。如果真算起来,就 ...
shasha0708 发表于 2011-2-10 23:14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不用纠结,当年捡了个手机,等那个德国女拿了后谢谢都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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