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苹果核 发表于 2011-3-14 22:54

帮朋友代问,她现在气愤加沮丧,无法处理,我替她发帖来问问。
她与前夫都是德籍华人,于去年正式办理离婚 ...
poleax 发表于 2011-3-13 21:56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不能一概而论,这要看夫妇双方的收入和财产、婚姻持续时间、有无工作能力。。。。。。
华人一般报税比实际收入少很多,所以要是没在离婚前分割好财产,以后是很难拿到许诺的抚养费的(很多华人面对钱财是不守信用的)。女方可去福利局领取HarzIV,让Agentur或Jugendamt帮着追讨抚养费。如果男方的收入是黑的(如中餐馆的工作人员或老板),你拿他没办法。这时女方必须自找工作。

irvine 发表于 2011-3-15 11:06

我一老板结婚3次,现在终于醒悟,只同居不结婚了。经常抱怨他那么高的工资都不够付赡养费。

入籍慎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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