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找下家的問題
我租的是短租房,只簽了2個月(合同上寫著的).房東也收了我押金的.可是今天看合同,發現了這麼一句話: Der Mieter verpflichtet sich, bei Vertragsende einen akzeptablen Nachmieter zu benennen.
可是條款上沒有寫,如果沒找到的話怎麼處罰...
請問房東這樣做是否合理?如果我無法找到下家的話,是不是無法拿回房租?
請大家多多指教.謝謝 没有下家,就得履行合同到结束,就是付房租到结束 没有下家,就得履行合同到结束,就是付房租到结束
pattonoriental 发表于 2011-5-16 14:22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謝謝你,可是情況是這樣的,我把房租都全部付完了.
這樣找不到下家也無所謂嗎? {:2_225:} {:2_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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