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gnorant
发表于 2011-7-15 16:37
更新:咨询了几个律师,因为几乎没有碰到律师能给我比较确定的可以谈下来的数目甚至律师费用,最后还是自己给对方回了信,要求对方给一个比较合理的价格,现在收到对方的回信,价格降到2500欧。在收到回信后倒是碰到一个比较靠谱的律师,跟我说如果找他帮助谈价律师费用大概能控制在1000欧以内,他觉得对方要的价格是比较夸张的,他经历过几个案子基本卖的价格都比我卖的多不少,赔偿都是在1000欧以内结案的。根据这个律师的费用我觉得我应该不会找律师,希望自己跟他们继续谈谈价格希望能把价格谈下来。想继续在这里咨询一下:
1. 对方回信说价格是最终价格,还有可能继续降价吗?
2. 如果不接受对方的数字,对方也坚决不再降价,那么他们很可能继续进一步启动法律程序。下面得大概流程有朋友了解吗?我想知道到哪一步可能会产生比较大的费用。以我的了解应该会受到法院的传票之类,正式上庭前还可以商量庭外和解,在正式上庭前是不是花费不会很大(比如收传票是不是我需要花钱)?我想了解这一点是想看我如果死撑能最晚撑到什么时候。
3. 砍价有什么好的着眼点吗?我能想到的,一个还是我卖的数字非常小,二是我咨询得来的信息类似案子没有这么夸张的数字,我愿意合作帮他们结案,只要数字比较合理。三是真的上法庭对大家都没好处,不如谈一个合理数目把案子结了。
再次感谢大家关注这个贴。
ly528
发表于 2011-7-15 18:05
回复 31# ignorant
1. 基本不太会降,至少不会在这个阶段降。
2. 正式上庭前可以再找律师谈。启动了法律程序就贵了,特别是真打官司。对方1000,2000欧不算钱,在你来年就多了。这个案子也许他不能全赢,但你也全赢不了,双方都会要承担费用,包括律师的费用。
3. 这个想法是对的,你找个律师跟对方再谈一下。你问了赵律师了吗?
ignorant
发表于 2011-7-15 18:19
回复ignorant
1. 基本不太会降,至少不会在这个阶段降。
2. 正式上庭前可以再找律师谈。启动了法律 ...
ly528 发表于 2011-7-15 19:05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非常感谢你的回帖,我也正想拟贴告诉你,还要感谢一下你给我赵律师的信息,我找她咨询了,得到非常诚恳和有用的答复,在这里也再次感谢一下赵律师。
ignorant
发表于 2011-7-15 18:39
现在也有些怀疑对方是骗子,虽然觉得可能不大。原因如下:买我东西的人自称是bmw的代表,并且还号称他也是lv的代表,我觉得很奇怪bmw和lv会共用一个代表,第二这个代表他没有直接来联系我,而是委托一个比较专业的做知识产权案的律师行来跟我交涉的。从这上面情况看,这个人有可能是骗子吗?我可以要求这个这个做知识产权的律师行告诉我他的客户这位bmw代表是谁,是真的有bmw授权的吗?另外,这里衍生出一个疑问,这个做知识产权的律师行在接这个案子的时候,需要确认他的客户是真的bmw代表吗?如果不用确认,理论上讲,是不是我也可以上网随便找一个卖bmw logo的人问他要赔偿了。总结一下我的这个问题就是我如何确认告我的人是真的bmw的人?假如说他是骗子,是不是就不会真的去告我了,也就是说,如果我收到法庭传单,是不是就可以确认他不是骗子了?
icesnow
发表于 2011-7-15 19:09
你以自己的名义去和对方降价根本没有优势,既然碰到给不错的律师,能把损失控制在1000欧以内,听起来还不错啊。你这种情况想就花个百八十欧了事估计够呛吧。
ignorant
发表于 2011-7-15 19:14
你以自己的名义去和对方降价根本没有优势,既然碰到给不错的律师,能把损失控制在1000欧以内,听起来还不错 ...
icesnow 发表于 2011-7-15 20:09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因为现在要价是2500,考虑到请律师1000,就算再降1000到1500欧,这样我仍然要付2500,所以感觉请律师已经没什么大的必要了。
ignorant
发表于 2011-7-19 05:31
更新一下,我直接找宝马确认了一下,那个律师信是真的,很迷茫,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johndoe
发表于 2011-7-19 06:27
是4. 砍价有什么好的着眼点吗?我能想到的,一个还是我卖的数字非常小,二是我咨询得来的信息类似案子没有这么夸张的数字,我愿意合作帮他们结案,只要数字比较合理。三是真的上法庭对大家都没好处,不如谈一个合理数目把案子结了。
ignorant 发表于 2011-6-26 16:15 http://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楼主,别的我们不说了,真的上法庭对你没好处,对对方律师好处大着呢。。。
389613467
发表于 2014-8-13 01:45
ly528 发表于 2011-6-28 17:10
回复 27# ignorant
同学您好,我通过论坛找到你的,我现在也遇到了ebay侵权的案件,能不能帮我提供下赵律师的电话,我打算咨询一下,人在国外,没有认识到的其他的人,心里十分着急,谢谢同学你能帮帮我,在这先谢过了,如果方便的话请问能不能加好友,真的很期待你的回信
Sky23
发表于 2014-8-13 13:37
问温姐就可以了,很快就能搞定的东西:
联系:
德国Wen(温) & Schomerus律师事务所Wen & Schomerus Rechtsanwaelte
Eiffestr. 16
20537 Hamburg, Germany (德国汉堡)电话/Tel: 0049 - (0)40 - 2533 26 0
传真/Fax: 0049 - (0)40 - 2533 26 11
邮件/Email: mail(at)wen-law.de
网站/Web: www.wen-law.dehttp://xinbao.de/xinbao/d/file/xinbaoimg/wenlushi.jpg温律师说法
欧宝(Opel)汽车公司 输掉诉玩具车公司 的商标侵权案
时间:2011-03-04 19:28:00来源:作者:
一.案情简介
原告是欧宝(Opel)汽车有限公司,是图形商标"欧宝"(由字母O和闪电图案组成)的所有人,该注册商标的保护类别包括机动车辆和玩具。除了生产销售机动车之外,原告还自行或通过其它公司销售玩具汽车模型。
被告是一家名为Autec的公司,销售各类玩具汽车模型,并为此注册了"cartronic"的商标。2004年,被告销售了以"欧宝"牌雅特V8型机动车为缩小模型的、"cartronic"牌的无线电遥玩具车,该玩具车的水箱发动机罩上带有原告注册的"欧宝"商标图形。此外,玩具车的包装是透明的,从外部即可看到包装里的说明书,以及说明书正面印刷的"cartronic"商标和反面印刷的Autec公司(被告)地址。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允许,在其销售的玩具车水箱发动机罩上使用了"欧宝"商标图形,这是商标侵权行为。所以,被告必须立即停止侵权,提供相关侵权的详细情况以便确定赔偿损失的数额,以及销毁库存的所有侵权产品。
被告认为,玩具车的购买群体不会将发动机罩上的"欧宝"商标图形看作是该玩具车的来源标志,而只会认为这是缩小复制模型时对一个细节的逼真体现。通过从外部可见的说明书、以及说明书上显眼的"cartronic"商标和自己公司的名称和地址,购买者很清楚地知道玩具车并不来源于原告。所以,虽然玩具车的水箱发动机罩上可见"欧宝"商标图形,但这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因此,自己的行为也不构成侵权。
双方各执己见,于是原告将此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
本案经过了三审,耗时近七年,三审法院一致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胜诉(LG Nürnberg-Fürth, Urteil vom 11.05.2007, 4HK O 4480/04; OLG Nürnberg, Urteil vom 29.04.2008, 3 U 1240/07; BGH, Urteil vom 14.01.2010, I ZR 88/08)。
由于德国《商标法》的相关条款(第14条第2款第1点)应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5条第1款的精神来解释,所以,就以缩小的方式复制模型是否属于非法使用商标这一问题,一审法院曾提交欧盟法院予以裁决。欧盟法院于2007年1月裁定,这个问题的答案取决于相关的购买群体在看到复制模型玩具上的"欧宝"商标后,是否会认为该玩具的来源是欧宝汽车有限公司,或是与欧宝汽车有限公司经济上有关联的企业。
此后,一审法院于2007年5月判定:公众通常将(以真实机动车作为模型而制成的)缩小玩具上相应位置的标志视为玩具的一部分,因此不会将玩具归列于真实机动车的制造者,也不会认为玩具制造者与真实机动车制造者有任何经济关联,甚至有授权许可关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二审纽伦堡州立高级法院和三审联邦最高法院均认定前审判决正确。联邦最高法院指出,被告销售的玩具车上面的标记与原告注册的"欧宝"商标图形一样,而且也属于原告注册的商品类别(玩具),在通常情况下,这已经满足了商标侵权的要素。但本案中,原告商标的功能没有受到任何影响,尤其是商标的主要功能---即"来源功能",也就是商标向消费者指明该商品从何而来的功能---没有受到任何防碍:因为购买的消费者群体只会将被告玩具车上面的"欧宝"商标图形看作是对"欧宝"牌雅特V8型机动车的真实效仿,而不会认为这是玩具车本身来源的标志。
联邦最高法院还指出,如果从原告注册商标的另一个保护类别(机动车辆)的角度上看,则两种产品(玩具车和机动车辆)不属于同类或类似商品,因此不存在混淆危险,也不能由此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联邦最高法院最后认定,即使是从保护驰名机动车品牌的角度上看,也不能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因为被告除了以缩小的方式真实地复制了原告的机动车(从而制成了玩具)之外,并没有以其它不正当的方式利用或影响原告商标在机动车领域享有的声誉,而是通过使用自己的商标"cartronic"销售自己的玩具车。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前审正确的判决应予维持。
三.读者提示
通常情况下,如果将他人注册的商标用于自己的、而且与他人注册的保护类别相同的商品上,则无疑是商标侵权行为。本案中,由于被告玩具车上"欧宝"商标的种种特殊因素,法院通过细致的审核,最终例外地否定了商标侵权行为的存在。由此可见,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不能一概而论,而是需要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进行详细的个案分析。
温天敏律师
Wen & Schomerus
Rechtsanwaelte
温氏律师事务所(德国)
2011年2月25日于汉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