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ve.jing 发表于 2011-7-15 20:12

有哪个妈妈给宝宝改过名字,换护照这个经历吗??

想给我家宝宝改名字,之前起的大名觉得不好。但是宝宝的护照和签证都已经有了。
不知道去领事馆给宝宝重新办护照,有没有什么特殊要求,就怕辛辛苦苦去,又被刁难了。

有哪个妈妈给宝宝改过名字,换护照这个经历吗??

依_依 发表于 2011-7-15 20:30

本帖最后由 依_依 于 2011-7-15 21:32 编辑

上网查一下就好了,据说每个人都有这个权利。不过这里领馆人家不知道会不会拒绝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十八周岁以下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我国民法通则把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1)0-10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10 -18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18岁以上的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第99条第(一)款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冒用。”我国户口登记管理条理第七条规定:公民有更改姓名的自由。18岁以下的公民改名的,由他的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提出口头申请;18岁以上改名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姓名更改后,身份证上的姓名也要作相应更改,但公民证编号不变。我国宪法还把,“公民的人身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写入序言中。(其中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等)。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11)还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所以,申请修改姓名被拒绝,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从法理上来说,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公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合法的姓名权。
  对16岁以上公民更改姓名“从严掌握”,仅仅是公安机关内部规定,无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且与《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抵触之嫌,应无法律约束力。若一味拒绝为公民更改姓名,公民因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打起官司时,若公安机关不能举出公民更改姓名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公安机关就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精神,公民申请更改姓名不应附加任何条件。公安机关在制定行政规章时,不能仅考虑公共行政权力,还要考虑整个法律体系的一致性。若认为公民改名对户籍管理、对公民违法犯罪信息管理可能造成麻烦和不便,从而限制公民行使更改姓名的私权利,这样做是不对的。公民的姓名更改后,公安机关在各种档案信息中对公民的曾用名如实加以记载即可,公民以原名字存款、炒股、缴纳、领取各种保险费保险金,缔结合同后需要以新名字继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只需到公安机关开具名字变化的证明即可。公民改名字应该不会对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带来负面影响。

wula2004 发表于 2011-7-15 21:10

在国外办的护照一般情况下不给改名字,反正我在中国驻奥地利大使馆得到了这个答复,我们已经问过很多次,都快吵起来了,大使馆人员倒是态度有所改善,但是就是不给改,除非回国通过外交部更改,但是回国改要有户口本,如果没有户口本的话很麻烦很麻烦,反正就别打算了,我们已经放弃给孩子改名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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