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8.4居留和Kindergeld被拒
悲剧了,老公申请Kindergeld被拒了,老公是在入籍批下来之前递的申请,当时中国护照上的Aufenthaltserlaubnis是18.4条款,居留有效期两年,AUflage上的批注是:Selbstständige Erwerbstätigkeit nichterlaubt. Beschäftigung uneingeschränkt erlaubt. 老公2009年初一毕业就在目前这家德国公司上班,都是全职的unbefristet的工作合同,工资额都是标准的工程师工资,所有税项都一直正常在缴纳。所以据信上的那些理由应该不属于我老公情况,那些理由就是标准拒信上一样的。所以想问问难道这个2年的居留就可以推断出我老公受雇是有时效的?还是有其它问题?毕竟不是长居的,基本上都是有这样居留期限的,都是到期去延罢了。老公老板说可以开个证明,证明我老公自入职以来一直在公司全职正常受雇工作,而且所拥有的工作合同也一直是无限期合同,不知道这个证明能管用吗? 还有我老公一个月前刚入籍,入籍后应该没有这个问题了吧,就是不知道入籍前拿居留那段时间的Kindergeld能不能追回来,还是只能按入籍时间开始计算。 补充一下,我老公今年1月份延的居留,2月份孩子出生,5月递的申请,7月入的籍。请各位兄弟姐妹能指导一下,怎么有效的去准备Einspruch,谢谢! 你去申诉下吧。我LG也是18,4而且还是有期限的合同。我们KG,EG都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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