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4455 发表于 2011-11-26 22:40

关于住房合同的求助

大家好。我的情况是这样的:我在去年9月份到今年1月份(共5个月)租了一个房子,退房时押金也退回来了。可是现在收到了前房东的邮件,索要暖气费,他说我当时暖气用超了。他这样合理吗?都快过了一年,我们当时的住房合同还有效吗?怎么处理好呢?


谢谢!!!

himimio 发表于 2011-11-26 23:29

合理,1年之内房东有权让你补交nebenkosten

zainali 发表于 2011-11-27 01:05

himimio 发表于 2011-11-26 23:2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合理,1年之内房东有权让你补交nebenkosten

得看租房合同怎么写的吧。。。。

334455 发表于 2011-11-27 11:58

himimio 发表于 2011-11-26 23:2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合理,1年之内房东有权让你补交nebenkosten

可是退房的时候已经结算过了,他也没提会有后续补交的可能。而且关于暖气,入住时候和退房的时候都没有读表。他只是说,他去年一年用了600欧,今年1100欧,说这多出来的部分无疑是我用的。。我是不是该让他出示证明?补充一下,这房子是zwischen。

谢谢!

himimio 发表于 2011-11-27 12:16

本帖最后由 himimio 于 2011-11-27 12:17 编辑

原来你是zwischen,那要看你们当时的合同怎么定的。

如果是暖租全包,没有多退少补的规定,比如像学生宿舍那样的,那房东就无权索要;但如果没有说明是全包,那么在德国租房都是次年对nebenkosten多退少补,租房期间所付的钱只是预付,次年都要按实际消耗结算。房东有权在次年12月31日之前索要多出的nk,当然房客有权要求房东出具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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