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律师关注人民英雄王海剑,呼吁刀下留人
今日,震惊江城的“12·1”建行关山支行网点门前爆炸案,将在武汉市中院大法庭公开审理。王海剑等3名被告人均被公诉机关指控犯有爆炸罪。现年25岁的王海剑和26岁的王安安,同为枣阳人;30岁的王伟,户籍所在地为武汉。爆炸案发生于去年12月1日17时30分许,造成2名路人身亡、15人受伤。由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制作的起诉书,对这起恶性案件作出详细披露。
制造爆炸物时操作失误,引发爆炸伤左眼
起诉书称,2010年10月,王海剑购买制造爆炸物的原料,并在其南湖社区的租住地非法制造爆炸物。2011年3月,经王伟同意,王海剑搬进王伟在津发小区的租住地继续制造爆炸物。
2011年5月,王海剑开始预谋通过爆炸的方式劫取财物,并邀请王安安到武汉为其提供帮助。王安安到汉后,开始与王海剑一起购买原料、制造爆炸物并测试爆炸效果。6月,王海剑、王安安在制造爆炸物时因操作失误引发爆炸,致王海剑左眼受伤。
5人律师辩护团
来自武汉、襄阳的5名律师将为王海剑、王伟、王安安担任出庭辩护人,其中王海剑的辩护人有2名。
链接 爆炸罪最高可判死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人多次预谋,确定由王海剑引爆
起诉书称,2011年7月,王海剑向王伟、王安安明确提出通过爆炸的方式抢劫银行运钞车。在得到王伟、王安安同意后,三人经多次预谋,确定由王海剑选择目标银行、安放爆炸物并在运钞车到达银行时,通过遥控引爆装置引爆爆炸物,由王安安化装成保安上前抢劫钱箱,并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由王伟负责接应。
此后,王海剑先后与王伟、王安安到目标银行测试遥控引爆装置的效果,并利用王伟提供的银行卡,在网上为王安安购买到了作案时可能要穿上的保安制服。
爆炸致无辜路人2死15伤,财产损失12万
爆炸致被害人魏某、黄某身亡;致吴某等10名被害人轻伤;致陈某等5名被害人轻微伤;致建行关山一路支行等单位和个人财产损失共计价值12.7万元。爆炸后,王海剑抢劫钱箱未遂,骑摩托车逃离案发现场。
公安机关分别于2011年12月16日、12月8日、12月7日将王海剑、王伟、王安安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认为,王海剑、王伟、王安安在公共场所引爆爆炸物,造成2人死亡,10人轻伤,5人轻微伤,公私财产损失12.7万元的严重后果,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链接 爆炸罪最高可判死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