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hena_hu 发表于 2005-3-13 11:55

德国的律师和法官ZT

德国是一个法制国家,律师制度是其法制的一根坚强柱石。笔者留德多年,在完成博士论文答辩之后曾到斯图加特一家大型律师事务所实习半年,现将了解到的一些情况介绍给国内同行。

独立的司法机构

在德国,律师是“独立的司法机构”。作为自由职业者,律师的活动既不受政府的控制,也不负有公务员那种对国家效忠的义务。其意义在于使公民有机会获得不受国家影响的法律专家的服务,当然,像任何公民一样,律师也必须遵守法律,另外,他还必须遵守本行业的职业惯例。

德国如今共有律师7万多人,都是专职律师,律师可以兼职到大学开课,做名誉教授,相反,教授作为国家公务员却不能兼做律师,这同国内的一些法律院系设立律师事务所作法大不一样。

律师执照

在德国只有那些依《德国法官法》有资格任法官的人才可以成为律师,德国国籍不是必要条件。

要取得法官任职资格必须至少在大学学习了三年半法律,完成两次国家考试,并在两次国家考试之间顺利地进行了实习,整个过程至少达6年之久。

法律系是各大学注册学生最多的系科之一,每当新学年开始时,教室总是挤得满满的,可是经过6、7年的学习、实习淘汰,最后能完成第二次国家考试的不到新生人数的一半。

有意思是,依《德国法官法》取得法官任职资格的人可以在全德各州做法官,当然也包括1990年10月3日新加入联邦的东部各州。然而那些依过去民主德国法律获得的法官任职资格在两德统一之后却只在原东德境内有效。

为了履行欧共体的义务,德国从1991年1月开始举办律师资格考试,为欧共体成员国公民成为德国律师提供了一条变通的渠道。据悉,到1994年10月已有41人参加了这种考试,其中34人获得通过。

具有上述资格的人必须向所在州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许可证,只有取得该证书的人才有权利称为律师。

德国律师制度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即“本地化原则”。依该原则,一个律师在受理民事案件时,只能到给予他出庭许可证的某个法院去出庭。该原则的目的在于促使律师大体均匀地分布全国,避免少数律师拥有大多数当事人,同时也有利于建立法院和律师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关系。

律师在头次获得许可时应该在法庭上宣读以下誓言:我谨向全能全知的上帝起誓,捍卫符合宪法的制度,认真履行律师的职责,愿上帝保佑我。

一半是学者,一半是社会活动家

德意志人长于思辩,这种特性在法律制度方面体现得淋漓尽致,德国法律以其严谨、浩繁而著称于世。这样一个庞杂的体系又能比较迅速地适应不断变化的现实生活的需要,这是它的难得之处。以1949年5月23日生效的《德国基本法》为例,40多年来共修改了40余次,其中最近一次的修改是1994年8月30日,所以,当我们在论及法律的稳定性时,不能认为那便是一成不变的。相反,法律是有其自身的生命力的。

德国法律的另一个特点是用词偏僻,行文晦涩,故有所谓法律家德语。笔者在慕尼黑生活时,曾搬家7、8次,几乎每个房东家的藏书中都能翻出一两本(陈旧的)法典,但是相信真正能弄懂那些条文的人很少。即使认识其中的每个单词,读懂了整个句子,也往往未必知道其真实涵义的百分之一二,因为具体的条文是靠大量的判例和学理解释充实起来的,例如,1900年生效的《德意志民法典》第823条不过短短两小段,可是1986年版《慕尼黑民法评论》单就这一条就洋洋洒洒写了216页。其实,法律系图书馆里排成长队的博士论文中,有不少就是只以某部法律的某一条作为研究课题而已。

在这种背景下,一个成功的律师必须是一个法律领域里的专家,光是靠同法官套近乎,讲几句陈词滥调是维持不了生计的,法庭上的舌战不光是掌握了雄辩术就能应付得了的。越是高级的法院,其法庭审判的学术味就越浓厚。读书做学问于是就成了律师的一个必备的本领。他们的这种钻研精神早在上大学时就练就了。在中国,法律是比较轻松的专业,而在德国,法律系的学生则整天泡在图书馆里。事实上,不少德国律师同时又是知名的法学家。据说,我曾实习过的那家事务所的首席合伙人许茨教授几十年来坚持每个月写一篇文章,迄今已写了近500篇,出了20部书。他甚至还在1987年就编辑出版了一本《中国经济法》。

于是,德国社会上有一种偏见,认为学法律的人只会钻条文,思想保守狭窄。他们嘲笑法律系的学生,差不多像我们在国内笑话学理工科的学生一样。这种看法至少对于律师来说是相当片面的。律师不像企业主,总是生产出实实在在的产品摆在商店里任顾客挑选。他出售的是自己的法律知识和经验。没有谁为律师提供固定的薪水,为了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维持生存,他必须不断的推销自己,追求当事人,另一方面,德国律师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和丰厚的收入。他们有坚实的理论功底,同时又同实践、同当事人最接近,因而最了解时代的脉搏,他们穿梭于社会各阶层,可谓得心应手。这样的行业里,必然会陶冶出许多社会精英来,我们都知道林肯、克林顿和李光耀是律师出身,其实德国律师也不乏佼佼者,如前联邦总统K·卡斯藤斯和前联邦议会议长R·巴泽尔等,值得一提的是现任柏林州州长E·迪帕根便是笔者曾任职的事务所的律师(当然在他担任行政公职期间不能从事律师业务)。

律师费和法律社会救济

律师费大致有两种计算方式,一种是根据诉讼标的价值。按比例收取。根据《联邦律师费规则》,标的物价值在600马克以下,收费50马克;在9000马克到一万马克的收费540到595马克;在94万到100万马克之间,收费5975马克到6225马克。另外一种基本的算法是按律师的工作量以小时计算,收费的高低取决于事务所的名气、律师的水平等因素。一般一小时收费300至700马克不等,也有的高达1000马克。使用什么计算方式应该由律师和当事人商定,除上述费用外,当事人应支付律师办案的成本开支(例如电话、复印、差旅费等)以及个人当事人应付的15%的增值税。

律师收费固然昂贵,但对于企业来说,律师服务对生意的顺利发展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他们通常不会吝惜这笔开支。当然,对于无意间卷入法律纠纷而不得不求助于律师的个人而言,这又可能成为一笔不小的负担。这种风险给保险公司带来了可趁之机,从本世纪初起,“法律保护保险”便开始在德国萌芽,现在已成为各大保险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如今,投保人去找律师时不是带现金和支票,而是拿着一张保险公司出具的磁卡——就像人们去看大夫一样。

当然,投保并不能解决全部问题,而且有能力投保法律保护保险的人往往也不是经济上最困难的人。作为一个发达,德国通过社会救济的方式来保证贫困者(包括外国人)获得最起码的法律援助。

根据《联邦咨询救济法》的规定,低收入者可以到区法院咨询有关法律问题。如果法院不能解答有关问题,则签发给当事人一份资格证,并依当事人的选择确定一个律师为他服务。有关律师除非有特别理由(例如重病),否则不能拒绝提供帮助。提供咨询的律师只能收20马克,他同当事人另行约定的收费标准无效。但是,个别州的法律规定,如果贫困者基于律师的帮助获得巨大的物质利益的话,那么他应支付正常的律师费。另外,律师提供了咨询服务之后也可以向州政府申请补贴。


(原载《中国律师报》1995年11月11日,第4版。相关资料:郑 冲,《德国律师制度简介》,《法制日报》1996年5月14日,第6版;安智光等,《为当事人提供一流服务——访德国弼伟时律师事务所》,《法制日报》1996年6月21日,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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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hena_hu 发表于 2005-3-13 11:58

2。法官

德国作为一个有着悠久法律历史和深厚法律文化的国家,在长期以来也形成了一套独特的法学教育体制,培养出一大批造诣颇深、德高望重的法学家。随着法学学科按其自身规律的发展和法学实践新要求的提出,德国现有的教育体制也出现了弊端。对此,德国法学界通过改革不断优化现有制度,并加入现代化的因素,使其得以完善和推进。对德国法学教育制度的了解和对其最新发展的关注,将有利于对我国正在发展中的法学教育进行合理的政策引导和制度选择。

    传统的法学教育体制


《德国法官法》和《联邦律师条例》中对法律从业人员的相关规定,不仅成为各州立法的依据,也是法学教育制度设计的一个导向。《德国法官法》第五条规定:出任法官的资格是,在大学学习法律专业,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修完职业预备期,最后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充任检察官、律师以及高级公务员也需要具有相同的受教育条件。这些人被称为完全法律人。即使是在政府或公司中从事与法律有关的工作,也必须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由此可见,在德国法学教育中加入了较多的国家参与因素,形成了以第一次国家考试为分界的基础教育和职业预备期两个阶段组成的教育体制。

    与英美法系国家不同,德国的法律专业学生不要求事先取得另一个专业的学士学位,而是直接来源于高中毕业生,并且不需要通过考试,而是通过申请入学。按照《德国法官法》的规定,法律专业学生在大学基础阶段的学习时间应为4年。这一阶段教育的目的在于引导学生进入法学领域,使其具备从事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的基本知识。在课程形式上,除了教授的集中授课外,还设置有练习课和专题讨论课。前者主要是就相关领域中的案例进行讨论,使学生较早接触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加深对理论的理解;讨论课主要由教授主持,学生发言。

    在完成了基础阶段的学习以后,法律系的学生必须参加由各州组织的国家考试。考试由笔试和口试组成,成绩分优秀、好、完全满意、达标、尚欠缺和差六个等级,达到达标以上分数的考生才算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

    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的学生就可以进入法学教育的第二阶段,即职业预备期,带有很强烈的职业色彩。这种将职业素质培养融于法学教育的体制,正是德国的特色所在。处于这一阶段的学生被称为候补文官。见习为期两年,期间必须经过义务站点和选择性站点的见习。前者包括法院、检察院、政府机构等;后者则由候补文官根据自己的兴趣和以后的就业意向自由选择,甚至可以包括在国外的见习经历。在见习期结束以前,他们必须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如果通过这次考试,就可以成为一名完全法律人。

    这种两阶段的培养方式,一方面使法律专业的学生通过听课学习掌握了法学的基本知识;另一方面又体现了法学实践性较强的特点。这种体制下培养出的人才可以较快适应现实的法律工作,同时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

    旧教育体制的弊端

    早在20世纪60年代,向来被德国法学界引以为豪的法学教育体制就出现了批评之声,并且越来越强烈。其中主要包括:

    1.法学教育受国家考试的左右,妨碍了自由的学术研究。在法学教育的整个过程中,国家考试始终占据了一个重要的位置,已经成为法学教育的指挥棒。因为它不仅关系到学位的获取,也关系到今后职业的选择。大多数学生都将其放于首要位置,而没有更多的精力进行学术研究。

    2.法学教育时间过长,导致毕业生开始职业生涯时年龄较大。德国法律没有对攻读法律学位时间上限的规定,导致很多学生因惧怕国家考试而迟迟不参加考试,将大量精力花费在准备上,在基础教育阶段浪费大量时间。

    3.以培养法官为目标,司法导向过头。事实上这种体制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只有4%的法学毕业生从事了法律公职工作,而有三分之二的毕业生成为了律师,这使得在大学教育和实习期中着力培养学生成为法官的构思显得不合时宜。例如通过实习,他们学会了如何将一份判决写的有条理,符合格式,但却不知道怎么去解决一个实际法律争议。

    4.学习内容偏向国内法,对外国法重视不够。德国的法学教育强调体系性、理论性,对外国法关注较少。德国法律工作者国际竞争力低下的问题也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并将这种劣势归结于德国法学教育体系的封闭性。

    法学教育体制的新发展

    在经过各方的论证和激烈的讨论后,德国于2002年3月颁布了《法学教育改革法》,并于2003年7月1日开始实行。经过这次改革,大学基础教育和职业预备期的划分仍然被保留了下来。改革主要涉及到以下内容:

    课程设置更加合理。学习的内容被分为必须课程和有选择可能性的重点领域。必修课是指民法、刑法、公法以及程序法等核心领域;重点领域旨在补充学习、深化与之相关的必修课程。

    在大学基础教育中贯穿实践性的指导思想。改革以前基础阶段的法学教育主要着眼于基础知识的传授,而对实践性要求较低、法律的实务性主要在见习阶段体现的现象,将这一要求被提前到基础教育阶段进行。例如,司法,行政以及法律咨询方面的实践经验被纳入基础教育中。

    法学教育中的国际导向性将大大加强。改革将《德国法官法》第五条第二款修订为:“必须证明参加外语的法学课程或以法学为主的语言课程并且成绩合格;州法可以规定,外语能力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予以证明。”这一举措顺应了国际交流不断加强的潮流,有助于提高德国法律工作者的国际竞争力。

    增加了对其他技能的要求。在改革中各方已经达成了共识,要在法学领域进行卓有成效的工作必须要具备其他专业的知识,对法律专业的学生提出了附加的技能要求。例如,谈判管理,辩论,调解纠纷,听证理论和交往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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