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摘 发表于 2012-7-30 07:15

美商泰康RBC Life产品“干细胞胶囊”Stem-Kine引起传销会员脱发



美国传销公司RBC Life Sciences曾在其网站上展示图片,声称他们所代销的Stem-Kine可以使已经秃顶半辈子的Ron Ashcroke长出一寸长的头发来。正为脱发而烦恼的赵鑫(James Zhao)对此信以为真,为订购Stem-Kine而加入RBC Life传销会员。此后一年里,他大量服用Stem-Kine,然而头发却越来越少,直至完全秃光。



长期吃“干细胞胶囊”Stem-Kine危险可能不小于地沟油

美国直销公司销售的Stem-Kine(干细胞增长素),因含有过多维生素D而备有争议。有人指出,RBC Life公司网站所展示的专门用来夸奖Stem-Kine的名为《大家说》的视频,实际上是2011年5月,RBC公司在美国德克萨斯州达拉斯市举行20周年纪念会时,对与会的几名传销人员所进行的拍摄。这些传销人员在视频里扮演“Stem-Kine使用者”角色,对Stem-Kine赞不绝口,然而据知情者透露,实际上当时他们都还没有吃过Stem-Kine,因为正是在那次会议上,RBC才首次推出Stem-Kine。Stem-Kine名不副实,实际上跟人体干细胞Stem毫无关系,它的成份仅含有维生素D3、胡萝卜素和糅花酸。而且,由于其维生素D3的含量超标,可能对某些人不适应,但是美商泰康RBC Life Sciences传销公司并未加以说明。

网上有一篇题为《RBC Life Sciences传销人员未必都是骗子》的文章,对Stem-Kine的夸大宣传提出了质疑。现将该文摘录于此,供大家参考。

【网文选摘】

RBC Life Sciences传销人员未必都是骗子

报纸上有文章说:“世上坑蒙拐骗之类的勾当,要数传销圈子里最多了。大多数人参加传销赚不到钱,而赚钱的基本上是几个骗子。传销人员每时每刻都想着如何拉人参加传销,故意夸大事实或刻意隐瞒问题来进行宣传,否则难以得逞。”

我并不认同这种说法。我深信,许多努力从事传销的人实际上并不是坏人,本身也是受骗者。

在武汉的一家咖啡馆里,我曾遇到一个到处流窜、做了多年传销的人。听他口若悬河地吹嘘一家叫作RBC Life Sciences的传销公司,我忍不住拿起他放在桌上的产品目录册子来翻看。

这是一个来自美国纽约的体态有点发福的中年男子(记得他叫谭伟光,英文名Jacky Tan),说话声音挺大。他用带有浓重广东口音的国语,拍胸脯说:“我绝对不骗你,我做RBC每个月赚两万!你看,这是髓宝----干细胞产品,每天早两粒晚两粒能治好绝症,全球唯一,世纪性的创造!六十美元一瓶...”

他见我将信将疑,于是把一只印着英文字“Stem-Kine”的蓝瓶子递给我,并郑重其事地补充说:“RBC Life公司所有产品都是纳米科技做的,老板是‘芦荟之父’,世界第一!”

为了躲避他的唾沫和口臭,我连忙转过脸,细细看Stem-Kine瓶子上的产品成分说明。

我发现,除了鞣花酸、胡萝卜素和维生素D之外,它并没有什么新玩意。Stem-Kine的维生素D含量超高,我暗自算了一下----如果早两粒晚两粒服用,每天就摄入4000单位以上的维生素D!记得医学杂志曾指出,维生素D属于脂溶性的维生素,长期服用会在人体内不断沉积,超过一定数量时会危及生命。想到这里,我决定打断他的宣传,规劝他就此收手。

为避免争执,我采用启发性的方式来展开话题。

“干细胞产品,市面有好多种。营养品的作用只是促使人体自然增长干细胞,而不是直接输入干细胞。瑞士生产的Swisscorr Apple Stem Cell,是以一种稀有的苹果Uttwiler Spatlauber为原料制成干细胞饮料,服用后可促使人体细胞再生,增强免疫力。美国StemTech Health Sciences公司生产的纯植物性干细胞促进剂StemEnhance,是以水生植物Aphanizomenon Flos-Aquae为原料,其所含L-Selectin Ligand可使干细胞(CD34+ cells)从骨髓中释放出来;而它的多糖分子Migratose,可促进干细胞从血液中进入组织。不知你是否听说过干细胞美容护肤品?这类护肤品现在市面也不少。”

对方听我这么一说,马上不再作声,用好奇的目光打量着我,静静听我讲解。

“你推销的这种Stem-Kine,不能算什么独特产品。它的材料是鞣花酸、胡萝卜素和维生素D,成本可能不到二十美元。刚才我发现,这瓶Stem-Kine只印了出产日期MFG 03/11,而没有有效日期。你不觉得奇怪吗?食品、保健品、药品,都应该标示有效日期,对使用者负责。以我主观猜测,你参加的这家直销公司RBC Life Sciences不是一家守法的、规矩的公司。老板‘芦荟之父’?怎么以前没人听说过?还有,RBC所有产品真的是用纳米科技制造吗?为什么这本英文产品册子上一个字也没提到nano或nanotechlogy?你回去查一下公司网站,看看有没有提到过。如果没有,那就绝对不会是纳米科技。”

他顿时面露尴尬之色,无言以对。

“你做直销,最好要选择一家老老实实的公司。不老实的公司不会照章办事,往往在财务、管理、客户服务等方面漏洞一大堆,迟早出问题和垮掉。我听说,直销公司是有权对奖金制度进行改变的,也就是说,游戏规则随时可能生变。不老实的公司更会花样百出地对大多数经销商的利益进行侵占,只满足少数网头的私欲,容易产生各种纠纷。你辛辛苦苦拉来许多人,如果某一天突然都被移走了,不是白忙一场吗?物以类聚,人以群分,不老实的公司自然聚集了一批坏人,热衷于搞欺诈性的炒作。除非你比他们更坏,否则吃亏的是你。”

他听了我这番话,深有感触,连连对我表示感谢。

此后我们还见过几次面,他透露,其实他并不十分了解那个经常拉他参加各种传销的瘦老头的背景,因为那个“上线”不断改换名字,一会儿叫David Zhang,一会儿叫Michael Zhang,一会儿叫Kevin Zhang,就连其中文姓名是“张明”还是“章明”,他也搞不清。

传销,是一种人际网络的生意。有人参加传销,是为了寻找理想化的产品或商业机会;有人参加传销,是为了认识周围更多的人;而有人参加传销,则只是为了便于行骗,因为在其它行业里行骗会受到较多的制约。

胡潇蓤
2011年9月9日

(摘自百度)



注意:不当服用維生素D可能致命

维生素D近年来受到极大的关注。加拿大癌症协会(Canadian Cancer Society)曾经建议成人每天应当摄取1000个国际单位维他命D。自从该建议公布后,维生素D的销售量就直线上升。在美国,脱口秀主持人奥普拉•温弗莉对观众表示:维生素D的充足摄取量可以是现行的每日建议摄取量的5倍。美国维生素D补充剂的销售额在2008年猛增了127%,以后每年的增长率达到了3位数。      

然而,随着维生素D的升温,加拿大癌症协会发出警告,要求人们在补充维生素D之前,应当先向医生进行咨询。美国FDA也提醒民众防止维生素D过量中毒。市场上的维生素非常多,为什么单单对维生素D过量提出警告呢?   

原因就是维生素D是脂溶性维生素,不容易被人体代谢。过量的水溶性维生素比如维生素C可以被人体直接排出体外。脂溶性维生素必须经过肝脏代谢成水溶性产物以后才可以被排出体外。如果肝脏功能不足或者摄入量太大,维生素D就积累在体内产生毒副作用。   

维生素D在体内特别不容易被清除。它的半衰期是28天。也就是说如果你第一天服用了1000单位的维生素D,在28天的时候你的体内还有500单位。如果第2天你又服用了1000单位,第2天你体内的维生素D就接近2000单位。所以,只要你每天都服用,维生素D就会积累在体内,最终产生毒副作用。例如仅美国2004年就有284人维生素D中毒﹐其中一人死亡 (2004 Annual Report of the American Association of Poison Control Centers Toxic Exposure Surveillance System)。   

维生素D过量短期毒副作用的症状是:失去食欲、腹泻、便秘、恶心和呕吐、骨痛、困倦、头痛、不规则心跳、肌肉及关节痛、高血压、肾功能衰竭等等。长期的毒副作用的症状是:肾结石,神经麻木疼痛和不舒服,肌肉疼痛抽筋或者肌肉萎缩。对于肝脏和肾脏功能不好的老年人和儿童,尤其危险。   

人体补充维生素D最安全的方法是阳光照射。维生素D主要由皮肤在阳光的作用下合成,在有效的阳光照射下,裸露脸、胳膊和手,持续20—30分钟,人的皮肤就可以合成够用一天的维生素D (1000 IU)。奇妙的是,不论阳光照射多么长,人体自身不会过量合成维生素D,所以阳光下产生的维生素D被称为最安全最便宜的维生素。但是,中老年人皮肤制造维生素D的能力下降,可能需要服用维生素D来补充。   

是否需要服用维生素D,应该听取医生的建议。最好是测定血液中维生素D的平均浓度﹐正常人应该是每升血液25-40纳克。如果低于正常标准,应该补充维生素D制剂,如果高于正常标准,就不能再服用维生素D制剂。   

实际上,服用维生素D补充剂最多的途径通过补钙产品。很多钙剂都添加了维生素D以增加钙的吸收,所以在补钙的同时不知不觉地服用了大量的维生素D。因为补钙是长期不断的过程,所以维生素D也不间断的被人体吸收。考虑到维生素D的28天半衰期,维生素D逐渐在体内积累产生毒副作用的风险就非常大。这种“无意”中服用的维生素D产生的副作用容易被忽视,有可能对人体产生更大的危害,应该引起消费者的警觉。   

加拿大癌症协会警告维生素D总量不应超过2000个国际单位。

北京市公安局国保大队驻纽约特勤人员赵建新(化名赵鑫,英文名James Zhao)参加RBC Life传销,服用Stem-Kine(所谓“干细胞胶囊”)一年后头发全部脱光,有苦难言,懊悔不已。(赵建新同志的单位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新风街一号北京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总队)

美国德克萨斯州传销公司RBC Life Sciences(美商泰康)是全球罕见的拒不标示产品保质期的保健品生产商。RBC Life Sciences负责市场和销售的副总裁Kevin Young在一份书面声明中辩解称,美国FDA和GMP并没有要求RBC Life Sciences制造和销售的保健品一定要标示保质期。Kevin Young告诉传销人员,2011年3月以后,RBC Life Sciences公司在产品外包装上只标示生产日期,大家可以自行推算,大部分保健品的保质期为两年,其中液体类的和益生菌类产品的保质期为一年。不过,RBC Life Sciences某些产品如Sango Coral Calcium(桑格珊瑚钙)等甚至也不标示生产日期,原因是Sango Coral Calcium的产地是曾经发生严重核污染的日本,RBC Life Sciences显然不愿意被人推算这些产品在是日本核灾难发生之前还是之后出产的。

网上资料


转摘 发表于 2012-7-30 07:19

美商泰康RBC Life传销太坑人 Microhydrin(维清)竟是沙子胶囊



一只橘子的营养价值胜过Microhydrin(维清)几十万倍

Microhydrin(维清)的主要原料是硅酸盐矿沙,它的生产商RBC Life Sciences(美商泰康生命科学股份有限公司)并未宣称Microhydrin是Nanotechnology(奈米科技)制造的。将Microhydrin融于水中,可见白色沉淀物,经检测证实是矿石粉末。传销人员到处宣传说“Microhydrin是奈米小分子的”、“一粒Microhydrin胜过一万杯有机橘子汁”,简直是胡说八道。

事实上,一只桔子所含的各种维生素,是Microhydrin(维清)的几十万倍!橘子含有丰富的葡萄糖、果糖、蔗糖、苹果酸、拘椽酸、柠檬酸、胡萝卜素、硫胺素、核黄素、尼克酸、抗坏血酸、蛋白质以及生物酵素,这些营养物质都是Microhydrin(维清)所完全没有的。橘子有抑制葡萄球菌的作用,可使血压升高,心脏兴奋,抑制胃肠、子宫蠕动,降低毛细血管的脆性,减少微血管出血,对减肥也有利。橘子中还有一种防癌物质Nomilin(诺米灵),它与维生素C共同产生作用,可切断病毒核酸的长碳链,使多种病毒钝化。此外,橘子所含的钙、磷等矿物质,也远比Microhydrin(维清)更丰富。

如果长期服用主要原料为硅酸盐矿沙的Microhydrin(维清),可能会对健康造成损害。美籍华裔癌症患者吴滨州先生因大量吞服Microhydrin(维清),导致病情急剧恶化,2010年死在纽约一家医院里。有鉴于此,建议寻求健康的人们,宁可吃桔子,也不要吞Microhydrin(维清)。台湾坊间对美商泰康RBC Life传销多有微词,有人讥讽说:“吃矿砂,找泰康。假奈米,伤肝肠。”台湾大学一位教授提笔写了二十个字,向传销老鼠会“RBC Life Sciences能创团队”赠言:“生来吃荤素,奈米非五谷。维清取沙土,传销喂白鼠。”

何嘉玲
2011年12月11日

网上资料

美国德克萨斯州传销公司RBC Life Sciences向台湾“公平会”报备通过日期:2011-08-07

美商泰康生命科学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
统编:53001892
负责人:史帝文生.艾略特.布朗
公司地址:台北市中山区松江路369号9楼

全部商品清单

牛初乳胶囊
桑格珊瑚钙
泰康维清胶囊 (120)
泰康维清胶囊 (240)
泰康维清胶囊 (60)
维络精华粉
洁白牙粉
螺旋藻胶囊
芦荟精华胶囊

转摘 发表于 2012-7-30 16:44

为什么美商泰康RBC Life Sciences(传销)在美国本土没有市场?



为什么美国传销公司RBC Life Sciences在本土没有市场?

● 公司受不法分子挟持

声名狼藉的美国德州保健品传销公司RBC Life Sciences面对内部纠结不清的人事矛盾,以及仓库里挤压如山的滞销产品,继续打“中国市场”主意,近日再次向华裔传销网头作出一系列妥协,其中包括:(1)允许他们为中国内地的传销下线会员代领奖金;(2)保证今后修改奖金制度之前须经他们同意;(3)为便于网头对产品外包装自行处理,今后不再标识产品的有效日期;(4)开通“电子钱包”Hyper Wallet,使中国内地的传销团伙可以假冒的香港地址接受佣金;等等。RBC Life Sciences这些做法,明显触犯中国、美国和香港的法律,也侵害了大多数会员和消费者的权益。

2011年11月,纽约个别华裔网头在获得RBC Life副总裁Kevin Young(凯文)和传销大网头Sandy Brittain(珊蒂)的上述承诺之后,立即飞赴香港,抢先筹备发货点,同时通知中国内地的传销团伙,要求他们以“香港地址”重新报单注册。一些网头毫不掩饰地说:“我们有了凯文、珊蒂,就等于有了RBC Life。” 自从前任总裁John Price(约翰)忿然辞职之后,凯文和珊蒂掌握了RBC Life Sciences实权。从“要样品,找凯文”到“要废品,找凯文”,从“要跳线,找珊蒂”到“要移线,找珊蒂”,凯文和珊蒂在传销会员们的眼中可谓权力无限,向来说一不二。

● “潜规则”导致混乱不堪

凯文、珊蒂的权力是带有“潜规则”的,纽约个别华裔网头为此绞尽脑汁。谭伟光(Jacky)不禁向他的上线张明(David)、Bennick Tan(Ben)和朱圆(Wendy)诉说:“‘小婷’、‘小玲’付出很多,去旅馆陪‘大白熊’、‘黑猩猩’,后来公司才同意了...而那个一直假笑的老女人,是喜欢钱的。美国人也一样。”个别网头通过“潜规则”占了便宜,洋洋得意,而大多数中国内地会员却成了受害者,他们付了钱却经常缺货,而到手的产品不是过期的就是被改了日期的,许多人连奖金也都被朱圆、谭伟光等人去公司财务部冒名签字拿走了,不由心生怨恨,后悔自己选错了公司,跟错了团队。

据知情者透露,RBC Life Sciences的行政官员以及上层传销网头,因长年在不同的传销公司之间跳槽,故被同行称作“传销跳蚤”。比如徐小玲(Charlene)、胡宾(Jack)、郭大良(David)、周舞梅(Estella)、朱圆、谭伟光、张明等纽约网头,实际上都已参加几十家传销公司,不停地把下线拉来拉去,很难想象他们会对哪家公司、哪个团队负责。一些会员发现下面“整条线”被徐小玲、张明通过珊蒂“平移”走了,就不断打电话向RBC Life Sciences大吵大闹,吓得中文接线员不敢再接电话。而福建会员余宝英也投诉,自己曾推荐多人入会,却没拿到过奖金,原来她的会员号早已被上线朱景华偷偷转卖给了吴斯俊。

● 销售业绩全凭诈骗手段

会说谎的业绩大,会诈骗的级别高,RBC Life Sciences实际上专门为社会上的一些骗子搭建“成功平台”。2011年4月,朱圆、谭伟光和张明等策划了一个骗局,分头向北京、青岛、成都、乐山、苏州、西安、莆田、广州、武汉、合肥等地的传销团伙发布“激动人心的消息”:RBC Life Sciences为了奖励业绩出众的传销人员,将于9月组织大家到夏威夷旅游。朱圆摇唇鼓舌,在网络教室里说道:“只要你们连续两个月冲上‘铜级’,公司就会为你们办理去夏威夷旅游的一切手续。从夏威夷进入美国本土非常容易,移民美国一蹴而就。你们不要再犹豫了,马上报单,一起冲‘铜级’,到9月份就可移民美国!”

经朱圆、谭伟光、张明等人这么一鼓动,中国地下传销老鼠会一下子象炸开了锅似的热闹,掀起“冲铜级,去美国”热潮,有人还四处借债,花了数万元来订购RBC Life产品,而这些产品根本没有经过中国食品药品质量管理部门的检查,多半是超过保质期而被网头自行改期的废品。可是到了8月下旬,朱圆却又突然告诉大家,说:“RBC公司变卦了,不让中国的会员来美国,就连我和谭伟光也去不了夏威夷。”为了装委屈,朱圆声泪俱下,声称自己也是受骗者。其实,朱圆、谭伟光、张明等网头单凭这一招就赚足了钱,还凭“业绩”倍受凯文、珊蒂宠幸,从此仗势欺人,抢旁线的人。



● 骗子不敢以自己姓名入会

早在一年前,朱圆和谭伟光就曾拿着他们跟凯文、珊蒂的合影照片跑到中国,声称“受RBC副总裁委托开发中国市场”,并宣布“RBC将于10月15日开香港,年底开中国”。朱圆、谭伟光以“3800元报单赚大钱”做幌子,诱骗大批传销人员入伙,并统一收费,统一发货,还对所有产品大幅加价。可是过后不久,朱圆、谭伟光便又称:“RBC公司变卦了,不开中国市场了,所以奖金不能往中国发,我们也没有办法。” 一些受害者向RBC Life Sciences举报朱圆、谭伟光的恶劣行径,然而公司却答复说,由于在经销商名单里找不到“朱圆”和“谭伟光”,因此无法处理。原来他们是以别人的名字加入RBC Life会员的。

每当中国内地下线会员指责朱圆、谭伟光“收费太狠”、“吞了支票”、“少了产品”时,朱圆便编出谎言来狡辩说:“当初你们加入RBC时,我为你们每位都花了三百美元向美国税务局申请了报税号,这笔账你们怎么没算?”然而,据知情人透露,朱圆根本没有为中国下线申请过正式的美国报税号,况且美国税务局也无法向他们征税,这本来就是骗局。据悉,在美国申请报税号通常花费不过几十美元而已,三百美元简直就是天价。朱圆、谭伟光还谎称“RBC Life所有产品都是纳米科技生产的”、“无医可救的病人只要喝一瓶‘奥丽威华’就起死回生了”,然而他们自己平时却根本不吃RBC Life产品,家里都堆满了美国各家传销公司形形色色的产品。

● 网头行骗熟人无法得逞

正派的直销团队一般都强调“复制正确的行为,复制正确的心态”,杜绝炒作行为,注重塑造团队文化,以德服人,形成凝聚力。而以讨价还价纠集起来的“传销跳蚤”团伙,只会夸大其辞宣传造势,相互坑蒙拐骗,最后通常因分赃不均而翻脸。黑龙江会员的赵春华和江苏会员的徐耕说,他们从见到纽约来的上线第一眼起,便意识到自己遇到了骗子,不屑再以“医生”、“老师”相称了。他们后来经打听证实,美国的几个上线果然都名声很臭。纽约传销圈子里经常谈论的是“郭大良与杨惠敏、周舞梅之间”以及“胡宾与龚小燕、徐小玲之间”不齿的关系,而不是他们所炒作的“RBC事业机会”。

RBC Life的华裔网头都住在纽约,但在纽约本地却没有市场,只能改名换姓,到遥远的中国、台湾、温哥华、洛杉矶、休斯顿和新加坡去忽悠陌生人。原因只有一个:凡是曾经领教过朱圆、谭伟光、胡宾、张明、徐小玲等人的品行的熟人,都不愿再接近他们了,惹不起,躲得起。就连朱圆自己也承认,好多人只要听说是他们几个在做RBC Life,掉头就走。朱圆还透露说:“凯文、珊蒂最近一次来纽约组织培训,租下两天会场,不料只来了十几个人,大家都很尴尬。”“要样品,找凯文”,“要移线,找珊蒂”,这样的RBC Life Sciences,谁还敢碰?凡有心继续做下去的会员,只能期待凯文、珊蒂等人哪天再一次跳槽,去折腾垮别的传销公司。

吴闻声
2011年11月25日

(摘自温哥华论坛)



RBC Life副总裁Kevin Young(凯文)和传销“老鼠会”网头Sandy Brittain(珊蒂)实际上也是“传销跳蚤”,内外勾结,吃里扒外,合伙操弄RBC Life,损公肥私,随时准备再次跳槽。

转摘 发表于 2012-7-30 16:48

美商泰康RBC Life“抗衰老保健品”催老“传销跳蚤”



美商泰康RBC Life的问题护肤品使传销女变成“塑料脸”

提到“老哥”张明和他的女朋友徐小玲,传销界许多“网头”都认识,因为他们是几十家传销公司的会员,经常在不同的团队“串角”。尽管张明一会儿叫David Zhang,一会儿叫Michael Zhang,而徐小玲一会儿是Sharon Xu,一会儿是Charlene Xu,但是当他们每次在某个老鼠会里现身,总会遇见许多熟悉的目光。散会后,以前的上线或下线便追上来,喋喋不休诉说前嫌。

很念旧的老朋友陈先生慨叹说:“三年不见,张明、徐晓玲老了好多”。以前“老哥”生龙活虎,经常登台演讲,这三年里不知何故象换了个人似的,尽显老态龙钟,染得乌黑的头发下面,是一张很不相称的苍老而疲惫的脸,眼皮全耷拉下来。挽着他走路的徐小玲,身材高挑,风韵依旧,然而仔细打量,却发现她的脸部十分僵硬,笑容如同木偶。被脂粉遮盖着的竟是一张“塑料脸”!

陈先生认为,这一定是跟他们使用传销公司RBC Life Sciences(美商泰康)产品有关。他说:“传销不容易做啊。如果自己不敢使用公司的产品,就很难推销给别人。既然要赚钱,只能给传销公司当‘白老鼠’。”陈先生回忆,三年前张明、徐小玲为了说服他参加RBC传销,曾告诉他说,吃RBC Life Sciences的“抗氧化”营养品可以年轻十岁。

“幸亏我没有加入RBC,否则我也象他们今天这样,都一下子起码老了十岁!传销这玩意儿能相信吗?想想老哥和晓玲,其实也是受害者,系统呀培训呀什么的被洗脑了。有时间我一定会劝导劝导他们。”陈先生如是说,想必RBC的传销会员们听了会怒不可遏吧。

黄啟峰
2012年7月

网上资料

美国德克萨斯州传销公司RBC Life Sciences(美商泰康)是全球罕见的拒不标示产品保质期的保健品生产商。RBC Life Sciences负责市场和销售的副总裁Kevin Young在一份书面声明中辩解称,美国FDA和GMP并没有要求RBC Life Sciences制造和销售的保健品一定要标示保质期。Kevin Young告诉传销人员,2011年3月以后,RBC Life Sciences公司在产品外包装上只标示生产日期,大家可以自行推算,大部分保健品的保质期为两年,其中液体类的和益生菌类产品的保质期为一年。不过,RBC Life Sciences某些产品如Sango Coral Calcium(桑格珊瑚钙)等甚至也不标示生产日期,原因是Sango Coral Calcium的产地是曾经发生严重核污染的日本,RBC Life Sciences显然不愿意被人推算这些产品在是日本核灾难发生之前还是之后出产的。




【重要启示】

中国内地的RBC传销会员请注意:RBC Life Sciences所销售的保健品都没有通过中国食品药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检查。你们向境外传销诈骗团伙购得的RBC Life走私产品,如果外包装上印有保质日期的,则都是假货!

(上图是RBC Life公司公开声明,声称其所有产品均不标示保质期的原始文件截图。)


转摘 发表于 2012-7-30 18:10

解读《刑法修正桉(七)》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罪

作者:高翼飞
   
传销作为一种经营方式,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由于目前我国市场发育程度低、管理手段比较落后,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不法分子利用传销进行邪教、帮会和迷信、流氓等活动,严格背离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利用传销吸收党政机关干部、现役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等参与经商,严重破坏正常的工作和教学秩序;利用传销进行价格欺诈、骗取钱财,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牟取暴利,偷逃税收,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这些行为已经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因此,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严令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通知发布以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协力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严厉查处和取缔了一批从事传销经营的行为及利用传销或者变相传销从事危害社会秩序的违法活动的不法分子。然而,传销行为并没有就此销声匿迹,许多不法分子将将传销由公开转入地下或者假借专卖、代理、特许加盟经营、直销、连锁、网络销售等名义进行变相传销的方式,继续实施传销行为。而对这类行为,一直缺乏强有力的法律制裁措施。

此后,2001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03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发布《关于1998年4月18日以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处理的答复》:对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以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在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中实施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诈骗、非法集资、虚报注册资本、偷税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1997年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违反国家法律,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所谓“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是一种立法上的技术,这样一种概括性规定是为了弥补列举性规定的不足。“其他”必须与具体列举行为具有同质性的共同特征。即具有行政违法性,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并达到犯罪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关于这一款规定,后来最高司法机关作出的很多司法解释对其进行了扩充。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被理论界形象地称之为“口袋罪”。也有许多学者指责这样一项罪名是与罪刑法定的基本精神不相符合的。

根据刑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指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发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对全国范围内发生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属于国务院的禁令,其法律位阶属行政法规。通知的内容为禁止传销的经营方式,因此,在该通知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再从事传销经营活动的,就应当被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如果该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就应当按照刑法的有关条款追究其刑事责任。认定犯罪情节严重的主要标准是经营数额或者犯罪违法所得的数额。根据2000年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条: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非法经营罪适用于传销活动仍有问题,即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中,并没有明确地界定什么是传销,尤其是如何认定哪些是变相传销,其区别于其他经营方式的根本特征究竟是什么。有鉴于此,2005年国务院又制定了《禁止传销条例》,该条例的第二条和第七条对传销的定义和传销的常见表现形式作出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并且在该条例中规定了相应的附属刑事责任条款。该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该条规定的特别之处在于,对组织、策划传销以及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单纯地参加传销的普通参加者没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即只是应他人宣传、介绍、邀请,或者受他人欺骗、引诱、胁迫,被拉拢、吸收而加入传销行列,只是购买了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没有继续向他人传销,没有发展其他人的,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因为他们本身也是传销的受害者。对这一类参加者应当给予教育和帮助,通过法制宣传和处罚措施对其进行警示。而如果是加入了传销组织,积极发展下线,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如果达到了非法经营罪的定罪数额,就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

2009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桉(七)》。修正桉的第四条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罪名直接针对传销行为的组织和领导者,因此可将罪名暂定为组织、领导传销罪(学理罪名)。该罪在其罪状表述上对传销的定义进行了重新的诠释,更加准确。即,“传销”是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从此,对传销行为的刑法规制,就由非法经营罪一个罪名的单轨制变成了由非法经营罪和组织、领导传销罪两个罪名的双轨制。对于传销经营活动的组织、领导者以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处罚,对于其他传销经营者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其进行处罚。

组织、领导传销罪不同于非法经营罪之处表现在:

一、非法经营罪是情节犯(分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档次),或者结果犯,根据2000年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规定》要求达到一定的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才可构成非法经营罪。而组织、领导传销罪是行为犯,构成该罪不要求经营数额,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传销的行为,就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罪论处。“情节严重的”,则在较重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二、非法经营罪与组织、领导传销罪在两档法定刑上相比较,主刑基本相同,但是非法经营罪采用的是倍数罚金,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而由于传销行为交易的隐蔽性特点,违法所得和经营数额可能无法查清,以此为依据确定罚金数额是比较困难的。组织、领导传销罪则采取抽象罚金制的规定。非法经营罪的第二档法定刑规定上有没收财产的规定,而组织、领导传销罪只有罚金刑的规定,没有没收财产的规定。

三、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非法经营罪可以由单位主体构成,对单位犯本罪的,采取双罚制。而组织、领导传销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不能由单位主体构成。因此,组织、领导传销不应当包括单位犯罪的情形。然而,现实生活中,传销活动往往不是个人行为,而是单位操控的。既然刑法修正桉(七)对组织、领导传销罪并没有规定可以由单位构成,而非法经营罪则可以由单位构成。那么,对于单位非法传销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人员(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以何种罪名认定呢?笔者认为,不可能存在对单位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而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组织、领导传销罪定罪处罚。因此,如果是在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之下实施的传销行为,就应当按照作为独立主体的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然而,根据199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桉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因此,以上单位组织、领导传销的行为应当对组织、领导者以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组织、领导传销罪定罪处罚。而对于组织、领导者以外的实施非法传销经营的行为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作者简介】高翼飞,中国人民大学刑法专业法学硕士。

北京市公安局国保大队驻纽约特勤人员赵建新(化名赵鑫,英文名James Zhao)参加RBC Life传销,服用Stem-Kine(所谓“干细胞胶囊”)一年后头发全部脱光,有苦难言,懊悔不已。(赵建新同志的单位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新风街一号北京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总队)美国传销公司RBC Life Sciences(美商泰康生命科学股份有限公司)曾在其网站上展示图片,声称他们所代销的Stem-Kine可以使已经秃顶半辈子的Ron Ashcroke长出一寸长的头发来。正为脱发而烦恼的赵鑫(James Zhao)对此信以为真,为订购Stem-Kine而加入RBC Life传销会员。此后一年里,他大量服用Stem-Kine,然而头发却越来越少,直至完全秃光。

转摘 发表于 2012-7-31 07:11

每天吃保健食品 直銷女爆肝亡

吃過多保健食品,小心沒保住健康反而吃出問題!基隆市一位50多歲的女直銷商每天吃自家賣的保健食品,一吃就是數年,最近突然爆發藥物性肝炎,不幸身亡。對此,醫生認為,可能是因為她吃了過多的保健食品,與造成「交互作用」有關。

「沒病強身,多吃多補」,很多民眾總抱著這樣的觀念吃保健食品,於是各種顏色的小丸子就一起吞下肚,但是這樣的做法卻害死了人。女直銷商日前全身黃疸、肝急速衰竭送醫,全身凝血功能喪失,送醫10天後死亡。

醫師發現,女直銷商並沒有肝病,也沒吃其他藥物,但是每天吃她所直銷的保健食品,吃了好多年,疑似保健食品之間造成交互作用,但也可能是她本身的體質問題。

對此,榮新診所副院長暨書田診所家醫科主何一成曾說過,「三高的病人,有的時候會自己去買營養補充品來吃,所以這種藥物之間的交互作用,在臨床上是見到不少。」

保健食品跟慢性藥有時也會強碰,例如抗凝血藥Warfanin與保健食品銀杏以及降血脂藥Statin和目前很夯的紅麯不能同時服用。因此國人吃保健食品沒病強身的觀念,真的要改一改了,以免吃出問題來。

(新聞來源:東森新聞)

長期服用抗氧化維他命可能有害

雖然醫學界對於抗氧化藥物補充劑對健康保護作用尚未有定論,許多國人喜歡長期服用抗氧化維他命或營養補充劑,例如維他命A、C、E、胡蘿蔔素、或硒,認為有助於健康。更有人認為越大劑量的抗氧化藥物,越有保護效果;導致市面上高劑量的維他命或營養劑,泛濫成災。有些人甚至每天不服用幾粒高單位維他命,即全身不舒服。不幸的是,最近幾年的醫學研究發現,長期服用抗氧化維他命或營養補充劑,非但不能幫助人們抵禦癌癥或預防心臟血管疾病,反而可能對健康有害的。其中較重要研究有:

2003年《刺胳針》(Lancet)刊登美國學者的分析七篇維他命E及八篇胡蘿蔔素的大規模前瞻性研究,每個研究參與者都大於1000人,每天服用維他命E劑量50到800單位,胡蘿蔔素15到50毫克劑量,長期追蹤1.4年到20年不等。總共81788位參與長期維他命E試驗,共138113位參與胡蘿蔔素試驗。結果指出長期使用維他命E對整體死亡率、心臟、腦血管死亡率的預防,並沒有效果。而長期使用胡蘿蔔素對整體死亡率、心臟血管死亡率,反而輕度但有意義的增加死亡率。

同樣的,2004年《刺胳針》刊登丹麥學者的研究抗氧化維他命對預防腸胃道癌癥的效果,分析十四篇大規前瞻性研究,研究參與者170525人,每天單一或共同服用維他命A、C、E、胡蘿蔔素、或硒,在七篇高品質長期追蹤的研究,共131727人的分析中發現,長期使用抗氧化維他命或營養素,反而輕度但有意義的增加死亡率,死亡風險增加6%。其中尤其以胡蘿蔔素合併維他命A或E,分別增加死亡風險29%及10%,特別明顯。

2005年三月美國醫學會期刊(JAMA)刊登加拿大麥克馬斯特大學人口健康研究所一項長達七年的研究報告(1993-1999)。這項研究的對象包括9541名55歲以上的心血管疾病或糖尿病患者,一組患者每天服用400國際單位的維他命E,另一組服用安慰劑,採隨機、雙盲試驗。維他命E,不但不能預防心臟病或癌癥,患有心血管疾病或糖尿病的中高齡患者服用高劑量維他命E後,反而會增加心臟衰竭疾病的發病及住院的機率。服用維他命E的人因為心臟衰竭增加13%;住院的機率反而比未服者多21%。研究者推測可能是高劑量維他命E幹擾人體原有的天然抗氧化劑功能。並強調這項研究是針對高劑量維他命E,多吃綠色蔬菜和堅果等富含維他命E的食物,還是有益健康。

同樣的,2005年七月美國醫學會期刊刊登美國哈佛大學的一項長達十年的研究報告(1992-2004)。這項研究的對象包括39876名45歲以上的健康婦女,一組患者每兩天服用一次600單位天然的維他命E,另一組服用安慰劑,採隨機、雙盲試驗。對於中年健康婦女,維他命E不能預防心臟血管疾病、腦中風或癌癥的發生,雖有效的降低心臟血管的死亡率,但無助於整體死亡率的減少。

事實上,各種維他命及營養素的補充,永遠無法取代健康的生活方式及均衡的飲食對健康的重要性。長久只靠服用不同劑量抗氧化藥物,都有可能對健康造成負面影響。新鮮蔬果及其他食物中所含的抗氧化成分,對人體健康才有真正的益處。民眾應每天均衡攝取富含抗氧化成分的天然蔬果,例如富含維他命的C青菜、水果;維生素E的種子或胚芽油、小麥胚芽、豆類、堅果類;維生素A及β胡蘿蔔素的深綠或?色蔬果如菠菜、胡蘿蔔、甜蕃薯、木瓜、芒果;及其他番茄、大豆、綠茶、洋蔥、五穀雜糧等健康食物。只有健康的生活方式、均衡的飲食和定期檢查,是防止心臟病與癌癥的最佳選擇。

(作者:林長庚醫院臨床毒物科教授林傑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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