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no 发表于 2012-9-4 20:44

Debitel合同被自动延长一年,但是明年要毕业回国,问大家意见

我的情况是这样,

2010年9月中旬在debitel签了两年的合同,理应在2012年9月13号到期。在2012年5月份接到debitel客服电话,问询是否要延长合同,我告诉他们将于2013年毕业回国,所以不延长合同。我以为这样就可以了,结果当然就和论坛里大多数朋友一样,没有在规定的时间(2012年6月,合同结束前的三个月)之前书面通知他们,于是发现我的合同已经被自动延长到2013年9月。

我告诉debitel的店员,自己会在明年年初毕业回国,这个合同不可能按期执行下去,必须要kun掉。但是他说,这个合同你当然可以kun,但是必须在回国之前把剩下月份的基本话费结清。我当时非常气愤,但是回来阅读了AGB, 里面有一条是如果没有在规定时间通知结束合同,他们有权自动延长合同12个月。这当然完全就是流氓合同,流氓条款。在网上看了下,许多人都跟我有一样的情况,但是也都没有明确的解决办法。不过在AGB里有个特别条款,就是例外情况,毕业回国无法履行合同应该属于例外情况,但是如果按照|例外情况|结束合同,必须在例外情况发生的两周之前(作为例外情况的书面证明日期)结束合同,网上有个帖子跟我的情况类似,底下律师解答的也是这样wwwfrag-einen-anwalt.de/BASE-auerordentliche-Kuendigung-bei-Umzug-ins-Ausland-__f115214.html (没有权利发链接,大家在www后面加个点)

但是我没法知道回国的确切时间,于是面临的选择是,是要在现在写信过去告诉他们要结束这个将于13号到期的合同并且不延长合同,还是说默默接受被延长的合同,直到确定回国日期前才写信要求他们按照例外情况kun掉合同,并且不用付剩下的余款呢?

平时一直是大大咧咧的,没想到粗心耽误事了,希望大家能给些好的意见,谢谢!

hackvae 发表于 2012-9-4 21:02

本帖最后由 hackvae 于 2012-9-4 21:04 编辑

没办法 合同都是这样的。,签合同的时候很容易,Kun掉却很难···
2010 圣诞节我也想KUN掉 VODAFON的,要三个月前KUN掉,我时间就超过了两天 他们就不给KUN.
这样我又要多交一年 每个月 40,如果带手机的话 要两年,那时候40元连拿个IPHONE 都拿不到。只能拿那些70 . 80 元的破烂手机。

刚签的时候他们还说不需要手续费,可一个月后去查账,钱居然被多扣了,去问了下才知道是手续费--。--

mymy365 发表于 2012-9-4 22:37

。。。。。。这为什么叫流氓合同?那你在德国都不要签字了,所有的合同都是流氓合同
你现在的情况,你的合同必须执行到2013年9月,你现在没有任何可以做的,当然,你也可以选择主动延两年合同,就是到2014年到期。。。

你说的回国什么的,你只能在你确定回国的日期后,拿着你的abmelden证明去kun合同,可以解约,但绝不是你现在想着比如2月份能拿到毕业证,找学校开个证明,你现在就能kun掉了。。。

xino 发表于 2012-9-4 23:37

mymy365 发表于 2012-9-4 22:3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为什么叫流氓合同?那你在德国都不要签字了,所有的合同都是流氓合同
你现在的情况,你的合 ...

这位有些激动,我说的流氓合同指的是, 在没有任何通知提醒的情况下自动延期一年条款。凭什么?而且我不明白的是,即使kun了被延长的合同,剩下的钱即使回国这种不可抗力原因也还要补交上,这不是强买强卖么?对于自动延期一年,他们当然会说我们在AGB里写明了,可是一大多数人不会读那个AGB,二很多人会忘记kun或者以为口头通知就生效了。我就犯了错,所以我现在要想办法补救。

mymy365 发表于 2012-9-4 23:54

xino 发表于 2012-9-4 23:3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位有些激动,我说的流氓合同指的是, 在没有任何通知提醒的情况下自动延期一年条款。凭什么?而且我不明 ...

你不会读?你不会读你为什么要在合同上签字呢?别人拿枪逼着你签字写下:"我已经阅读了AGB”?
为什么叫强买强卖呢?还是同样的问题,别人拿枪逼着你签合同的?

你最后说的没错,你犯了错,那么就想办法减少损失,但是要正视自己犯下的错,而不是把错误赖给别人。

太有才了 发表于 2012-9-5 11:57

离境前Kun:
http://dejure.org/gesetze/TKG/46.html
Telekommunikationsgesetz
§ 46 Anbieterwechsel und Umzug
......
(8) Der Anbieter von öffentlich zugänglichen Telekommunikationsdiensten, der mit einem Verbraucher einen Vertrag über öffentlich zugängliche Telekommunikationsdienste geschlossen hat, ist verpflichtet, wenn der Verbraucher seinen Wohnsitz wechselt, die vertraglich geschuldete Leistung an dem neuen Wohnsitz des Verbrauchers ohne Änderung der vereinbarten Vertragslaufzeit und der sonstigen Vertragsinhalte zu erbringen, soweit diese dort angeboten wird. Der Anbieter kann ein angemessenes Entgelt für den durch den Umzug entstandenen Aufwand verlangen, das jedoch nicht höher sein darf als das für die Schaltung eines Neuanschlusses vorgesehene Entgelt. Wird die Leistung am neuen Wohnsitz nicht angeboten, ist der Verbraucher zur Kündigung des Vertrages unter Einhaltung einer Kündigungsfrist von drei Monaten zum Ende eines Kalendermonats berechtigt. In jedem Fall ist der Anbieter des öffentlich zugänglichen Telekommunikationsdienstes verpflichtet, den Anbieter des öffentlichen Telekommunikationsnetzes über den Auszug des Verbrauchers unverzüglich zu informieren, wenn der Anbieter des öffentlich zugänglichen Telekommunikationsdienstes Kenntnis vom Umzug des Verbrauchers erlangt hat.
......

太有才了 发表于 2012-9-5 12:06

随时Kun:
AG Heidelberg, Urteil vom 30.07.2012 - 30 C 429/11
被告是这里的一位网友
http://www.dolc.de/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404326&extra=page%3D1

pidi 发表于 2012-9-5 13:07

xino 发表于 2012-9-4 22:3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位有些激动,我说的流氓合同指的是, 在没有任何通知提醒的情况下自动延期一年条款。凭什么?而且我不明 ...

自动延长合同也不是坏事。对于水电,电话电信,对于那些不需要回国的人,如果不自动延期,自己也忘记了。那么就会遭遇断电水断电信断电话的惨况。
只能说,对于你的情况,你不希望自动延长,就得书面提前解约。
是否流氓合同,得看对谁了。

skhaai 发表于 2012-9-5 18:17

太有才了 发表于 2012-9-5 11:5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离境前Kun:
http://dejure.org/gesetze/TKG/46.html
Telekommunikationsgesetz


不好意思 没太明白
这个回国可以KUN的意思是 也要有3个月的KUENDIGUNGFRIST 吗?因为他们跟我说要是因为回国KUN合同 是需要那张ABMELDUNGSBESCHEINIGUNG的 但是这个证明只能是离境前七天才能开
那提前三个月的限期 合同最后的ABRECHNUNG怎么交呢 那我的银行卡再我
离开德国的时候也不能KUN吗???

xino 发表于 2012-9-5 20:23

太有才了 发表于 2012-9-5 12:0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随时Kun:
AG Heidelberg, Urteil vom 30.07.2012 - 30 C 429/11
被告是这里的一位网友


太感谢了!这样来讲,假如可以在回国后的三个月内结束合同,那至少损失可以小一些,这也是最多需要承担的损失

我打算最近先写封信过去,把情况说明,看看是否可以提前结束合同,虽然希望不大,但是至少该试一试。再次感谢!第一次跟合同纠纷扯上关系,算是教训了,以后要多注意一点,照章办事,你随意,但是别人不会随你意

xino 发表于 2012-9-5 20:24

skhaai 发表于 2012-9-5 18:1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不好意思 没太明白
这个回国可以KUN的意思是 也要有3个月的KUENDIGUNGFRIST 吗?因为他们跟我说要是因为 ...

估计也应该是在离境前缴清那三个月的费用吧

xino 发表于 2012-9-5 20:35

太有才了 发表于 2012-9-5 11:5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离境前Kun:
http://dejure.org/gesetze/TKG/46.html
Telekommunikationsgesetz


刚才看到别的帖子里有说提前三个月kun,就是说假如在离境日期前的三个月提出解除合同,那么合同正好到离境前截止,假如如果从离境之日起算,那就是离境的三个月后截止,到底该怎么算呢?是不是各个公司还不一样呢?

xino 发表于 2012-9-5 20:40

pidi 发表于 2012-9-5 13:0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自动延长合同也不是坏事。对于水电,电话电信,对于那些不需要回国的人,如果不自动延期,自己也忘记了。 ...

其实我就是忘记书面通知他们终止合同,以为口头通知就足够了

关于自动延长合同,我觉得自动延长可以,但是在自动延长这个期限内消费者至少有权利选择何时结束合同吧,毕竟自动延长是非主动选择的,而且它的效力是不是跟合同最小有效期限内的效力是不一样的,我已经履行完该履行的期限,在被延长的那部分里我的选择权是不是该被保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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