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茨坦公告
《波茨坦公告》是中、美、英三国在战胜德国后,致力于战胜日本,以及履行开罗宣言等,战后对日本的处理方式的决定。它是1945年7月26日在波茨坦会议上,由美国总统杜鲁门、国民政府主席蒋中正和英国首相丘吉尔,联合发表的一份公告,其名称为《中美英三国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简称《波茨坦公告》或《波茨坦宣言》。
公告宣布:盟国对日作战将继续到日本完全停止抵抗为止,日本政府必须立即投降。公告还规定了盟国接受日本投降的条件,即铲除日本军国主义;对日本领土进行占领;实施开罗宣言之条件,解除日本军队的武装,惩办战争罪犯;禁止军需工业等等。
“波茨坦公告”方的三国为“中、美、英”,与“开罗宣言”的“中、美、苏”不同,这有着深刻的背景。当时法西斯德国已经投降,日军在亚洲和太平洋战场屡遭失败。而美国的原子弹已经试爆成功。美方认为不借助苏联的力量,促使日本投降的条件已经具备。急切希望苏联对日作战之情况,已经转为担心苏联对日参战,将会影响其独占日本及在远东的战略地位。
“波茨坦公告”的发出,使日本政府十分恐慌。还没有来得急回应之时,8月6日、9日,美国分别在广岛和长崎长投下原子弹;9日,苏联对日作战。日本政府被迫于10日通过中立国瑞士,向中、美、英、苏发出乞降照会。8月15日,日本天皇发表接受《波茨坦公告》的停战诏书,宣布无条件投降。
“波茨坦公告”第八条明确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波茨坦公告”明确规定了日本的主权领土范围,但这其中的“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是一个模糊的概念。而这个模糊的概念中,是否包含了“琉球”及“钓鱼台诸岛”,没有明文规定。
附:《波茨坦公告》(1945年7月26日)
1945年7月,美、英、中三国首脑和外长在柏林西南波茨坦举行会议,26日发表《波茨坦公告》,敦促日本投降。全文如下:
美、英、中三国政府领袖公告:
(一)余等:美国总统、中国国民政府主席及英国 首相代表余等亿万国民,业经会商,并同意对日本应予以一机会,以结束此次战事。
(二)美国、英帝国及中国之庞大陆、海、军部队,业已增强多倍,其由西方调来之军队及空军,即将予日本以最后之打击,彼等之武力受所有联合国之决心之支持及鼓励,对日作战,不至其停止抵抗不止。
(三)德国无效果及无意识抵抗全世界激起之自由人之力量,所得之结果,彰彰在前,可为日本人民之殷鉴。此种力量当其对付抵抗之纳粹时不得不将德国人民全体之土地、工业及其生活方式摧残殆尽。但现在集中对待日本之星则较之更为庞大,不可衡量。吾等之军力,加以吾人之坚决意志为后盾,若予以全部实施,必将使日本军队完全毁灭,无可逃避,而日本之本土亦必终归全部残毁。
(四)现时业已到来,日本必须决定一途,其将继续受其一意孤行计算错误,使日本帝国已陷于完全毁灭之境之军人之统制,抑或走向理智之路。
(五)以下为吾人之条件,吾人决不更改,亦无其他另一方式。犹豫迁延,更为吾人所不容许。
(六)欺骗及错误领导日本人民使其妄欲征服世界者之威权及势力,必须永久剔除。盖吾人坚持非将负责之穷兵黩武主义驱出世界,则和平安全及正义之新秩序势不可能。
(七)直至如此之新秩序成立时,及直至日本制造战争之力量业已毁灭,有确定可信之证据时,日本领土经盟国之指定,必须占领,俾吾人在此陈述之基本目的得以完成。
(八)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九)日本军队在完全解除武装以后,将被允许返其家乡,得有和平及生产生活之机会。
(十)吾人无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灭其国家,但对于战罪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虏在内,将处以法律之裁判,日本政府必将阻止日本人民民主趋势之复兴及增强之所有障碍予以消除,言论、宗教及思想自由以及对于基本人权之重视必须成立。
(十一)日本将被允许维持其经济所必须及可以偿付货物赔款之工业,但可以使其获得原料,以别于统制原料,日本最后参加国际贸易关系当可准许。
(十二)上述目的达到及依据日本人民自由表示之意志成立一倾向和平及负责之政府后,同盟国占领军队当撤退。
(十三)吾人通告日本政府立即宣布所有日本武装部队无条件投降,并以此种行动诚意实行予以适当之各项保证,除此一途,日本即将迅速完全毁灭。
众所周知,琉球自古是我属国,被日本强占。明代洪武五年(公元1372年)琉球开始向中国称臣入贡,同我国保持了500年的藩邦关系。1871年,日本以武力吞并琉球,满清政府未予承认。在1943年11月22-26日举行的开罗会议上,美国总统罗斯福曾两次向蒋介石提出,要把琉球交给中国。美国国务院关于开罗和德黑兰会议的外交历史文件是这样记载的:“罗斯福对蒋介石谈到琉球群岛问题,不止一次地询问中国是否愿意收回琉球群岛。蒋介石答复说,中国可同意中美两国共同占领琉球。”这说明中国与琉球的密切关系是罗斯福承认的。
二战结束时,《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已经剥夺了日本对琉球的占有权。1943年12月1日发表的《开罗宣言》庄严宣告,“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及使日本在中国所窃取之领土,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请注意最后一句指的就是琉球。因为罗斯福已提出琉球问题,但早前没有谈妥,所以如此表述。《波茨坦公告》则明确规定日本领土限于四大岛及一些小岛。
1946年2月2日,麦克阿瑟以盟国占领管制日本最高统帅部名义发表声明,指出日本政府的行政区域仅限于本州等四大岛以及附近的一千个小岛,并以北纬30度为限。琉球群岛的位置在北纬30度以南,显然不包括在内。这就把《波茨坦公告》的规定具体化了。1946年11月美国向联合国提出将琉球同小笠原群岛等置于美国的战略托管之下。联合国安理会于1947年4月2日通过上述美国提案,发布《关于前日本委任统治岛屿的决定》。这就是说,琉球作为“因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果而自敌国割离之土地”,已被置于联合国托管之下,日本对琉球的非法占有已被剥夺。而通过所谓的《旧金山和约》,日本从美国手中取得施政权是非法的。1951年9月8日美日签订的《旧金山和约》中,日本“同意美国”向联合国提出将琉球群岛等岛屿“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国为唯一管理当局”。1971年6月17日美日又签订“归还冲绳”协定,声称关于琉球群岛,美国放弃并给予日本依照《旧金山和约》第三条所享有之权利与利益。但实际上,在《旧金山和约》之前,美国根据1947年4月2日联合国《关于前日本委任统治岛屿的决定》,早已从联合国获得对琉球的托管权,因此,这种“归还”是荒唐的。《联合国宪章》第78条规定,联合国会员国的领土不适用托管制度。被托管就已不是日本领土。
而据《联合国宪章》第79、83、85条规定,“置于托管制度下之每一领土之托管条款,及其更改或修正,应由安理会或联合国大会批准。”美日关于“归还”琉球的协定,完全是私下收授,怎有合法性?
美国之所以如此漏洞百出,是因为它把二战中的敌人变成盟国,而把原来的盟国当作敌人,因此与终结二战的两大文件和联合国宪章无法协调。须知盟国关系并不是永远不变的,美国今天为了眼前利益出尔反尔,满足日本的领土野心,极大地危害中国的利益,难道就符合美国的长远利益?美日在琉球问题上所玩弄的花招,不管玩多久,既不可能改变客观事实使日本获得合法的主权,也不可能永远蒙蔽世人。
(八)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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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琉球。遑论钓鱼岛。日本主权限制在本土四岛极其周边小岛之内。 有句话说的好:美国现在这么呵护着你日本,不过是想让他在太平洋的小脚趾暖和一点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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