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摘-试用期和kun合同知识点
本帖最后由 stijlisis 于 2012-10-25 12:15 编辑话说工版为啥没有实用置顶帖啊??
承一些前辈教诲,去借德文书来看。小开本,不到1公分厚,省得看不完。
“Der richtige Arbitsvertrag”dtv出版
以下笔记内容:
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必须书面提出,当面口头表述无效
在工作的头两年内,试用期后,解除合同的通知要以每月月中(15号)或月底为准,提前4星期送达对方。
送达(Zugang)的意思是投递到邮箱即可,无论被通知人在度假或干嘛。为避免扯皮,建议挂号信。
Kuendigungsfrist可以在合同中另行约定(更长),更短的一般是用于短期的Aushilfe工作
以上规定对雇主和雇员是双向的
工龄和Kuendigungsfrist的关系:
2年以上1个月
5年以上2个月
8年以上3个月
10年以上4个月
12年以上5个月
15年以上6个月
20年以上7个月
25岁以上的工龄才计入。kun的时间都是到月底为准。
工作关系Arbeitsverhaeltnis的开始一段时间可定义为试用期Probezeit
试用期一般在3个月或者半年,更长时间可以有,但一般在纠纷时候不支持
试用期与一般用工期一样有各种权利和义务,区别在于试用期kun工作比较容易
试用期的Kuendigungsfrist一般为2周,或在合同中另行约定(延长)
试用期也是不可能今天kun明天走的,除非一方严重破坏合同以至于违法犯罪的情况
试用期里jederzeit可以kun合同,指的是不用死守“15号或月底”的时限,但2周提前量还是要有
工作的半年后开始有Kuendigungsschutz,不管试用期多长或是否过去。
不管是否在试用期,工作的前半年没有Kuendigungsschutz。双方可以无重大客观理由kun合同。半年后就需要有成文理由。
工作半年后,即使还在试用期内,也不能再用2周的Kuendigungsfrist,而适用四周时间及”15号或月底“期限
在试用期末尾注意:Kuendigungsfrist以书面通知kun的时间为准,因此只要kun的时间在试用期内,即使工作结束时间延长到试用期外,照样适用2周的Kuendigungsfrist。
前两天在版上看到小讨论,说是否试用期的最后一个月还是两周就可以松一口气,不用担心被kun了
根据主楼最后一条,这是不对的。。。 最后一天可以kun的。。。
不过即使工作2年,提前一个月也可以kun,从劳动法角度来说其实区别真的不大。
只不过,试用期kun的多因为新人,还没站住脚,所以,解约不会造成人心波动。毕竟,留下新人,解雇老人的情况确实伤人品,所以试用期的新任就倒霉了。。
自相矛盾
请看:
要以每月月中(15号)或月底为准
适用四周时间及”初一十五“期限 请问,解除合同真的都是在15号或月底?感觉有点卡太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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