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dpiggod
发表于 2012-10-31 10:17
唉,你心里能过的去么
yuma
发表于 2012-10-31 12:20
有个建议,还给失主,索取"拾到费",按德国惯例3%,应该够下一顿餐馆的了吧。
d0000032
发表于 2012-10-31 23:03
我的手机丢过,没见人还给我
大开心果
发表于 2012-11-1 12:39
ekdc
发表于 2012-11-1 18:25
如果你看到那么多个人信息,心安的话,就去搞吧
妖精の口袋
发表于 2012-11-1 18:44
不是不报,时候未到。
缥缈落英
发表于 2012-11-1 18:48
当然要归还失主,还用讨论半天?
maomaomimi
发表于 2012-11-1 18:52
是捡的吗???
gaoyi198697
发表于 2012-11-1 20:33
根本不知道LZ想表达什么意思?唯一能知道的就是,LZ连iphone4s是什么都不知道。。。。“占为己有”和“找个熟手帮忙”之间有毛的联系?{:5_371:},机子都被你占有了,还要再占为己有?脑子在想什么?。。。无语
最后,送一句话:人在做,天在看。。。。。好自为之
老掌柜
发表于 2012-11-1 20:41
楼主脸皮还挺厚的{:5_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