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买卖合同中缩短诉讼时效的格式条款无效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2013年5月29日的判决(档案号 Az.: VIII ZR 174/12),juris.bundesgerichtshof.de/cgi-bin/rechtsprechung/document.py?Gericht=bgh&Art=en&Datum=Aktuell&nr=64213&linked=pm ,目前只有简短报导,没有判决的全文。根据该判决,车行在其格式条款(AGB)中笼统缩短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无效的。大概的情况是,消费者作为买方与2006年8月14日在某车行购买一辆越野车,并在交付时让车行帮忙安装液化石油气装置(Anlage für den Flüssiggasbetrieb)。该车于2006年10月12日交付。2007年6月至2008年8月之间,该车的液化石油气装置多次出现问题。2008年10月16日消费者通过写信给车行设定期限,要求维修汽车,超过该期限将在其他车行修车。车行未在规定期限内维修。于是消费者要求车行赔偿维修费1313.70欧、损失800欧以及本方律师法庭外工作的费用。车行认为根据格式条款,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已届满,所以车行对此不负责。于是消费者起诉车行,一审和二审中消费者败诉,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车行缩短诉讼时效的格式条款(AGB)无效。
车行的格式条款(AGB):
......
VI 瑕疵
买方由于标的物瑕疵而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从交付标的物起算,一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VII 责任
由于卖方轻微过失引起的损害,卖方只承担有限责任:责任仅局限于违反合同的基本义务并且仅局限于签订合同时可预见到的损害。对责任的限制不适用于对生命、人身以及健康伤害。
......
该格式合同违反了德国民法典第309条第7点。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09条第7点,免除和限制使用格式合同者的
a) 对生命、人身以及健康伤害而造成的责任 或
b) 除上述a)以外其他的伤害,由于重大过失或故意造成的责任
那么该格式条款(AGB)无效。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438条第1款第3点,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格式条款(AGB)第VI点将诉讼时效缩短为1年,是一种限制,因此无效。格式条款(AGB)无效的后果是适用法定的诉讼时效,即2年。
按照该判例,二手车买卖合同的格式条款(AGB)中缩短诉讼时效的规定不能用于所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排除第309条第7点中a)和b)的情况。
车于2006年10月12日交付,消费者2008年10月16日才写信,这样的话,诉讼时效有可能已经届满。联邦最高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由二审法院判定诉讼时效是否根据德国民法典第203条通过双方的谈判行为而中断,§ 203 B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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