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S监视是犯罪行为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2013年6月4日的判决,档案号:1 StR 32/13,juris.bundesgerichtshof.de/cgi-bin/rechtsprechung/document.py?Gericht=bgh&Art=en&Datum=Aktuell&nr=64248&linked=pm目前只有简短报导,没有判决的全文。侦探事务所接到委托,秘密的监视某一个人的工作和生活的行踪。主要的原因是经济纠纷和婚姻矛盾。侦探事务所的工作人员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GPS接收器放在被监视人的车里,并将被监视人的行踪记录下来。
二审法院(LG Mannheim 曼海姆中级法院)对侦探事务所的经营者以及一名员工由于接受报酬,未经许可提取数据而判处有期徒刑。
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该行为是犯罪行为,违反了《联邦数据保护法》(Bundesdatenschutzgesetz)第43条和第44条的规定。
《联邦数据保护法》(Bundesdatenschutzgesetz)第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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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款 以下属于违规的行为,故意或过失
第1点 未经许可提取或加工与个人相关的非公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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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数据保护法》(Bundesdatenschutzgesetz)第44条:
第1款 在第43条第2款的情形中,接受报酬故意为之,或者以自己或他人获利为目的,或者以损害他人为目的,处以2年以内的有期徒刑或罚金。
......
侦探事务所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
另外《联邦数据保护法》(Bundesdatenschutzgesetz)第28条,第29条规定在特定的情况下,提取数据是合法的。
《联邦数据保护法》(Bundesdatenschutzgesetz)第28条:
第1款 提取、储存、更改或传达与个人相关的数据或者将数据用于达到自己经营目的的行为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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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点 用于保护合法的利益,并且没有理由认为相关人员禁止使用自己数据的利益更占优势。
......
《联邦数据保护法》(Bundesdatenschutzgesetz)第29条:
第1款 通过商业的方式提取、储存、更改、或使用与个人相关的数据用于传达的目的,特别是广告、问询或地址交易,是合法的,如果
第1点 没有理由认为,相关人员有正当的利益要求禁止提取、储存或更改自己的信息。
......
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案件里的行为一般来说是违法的,只有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联邦数据保护法》(Bundesdatenschutzgesetz)第28条,第29条才适用,比如正当防卫以及与正当防卫类似的情况。至于该案件中是否存在这样的特殊情况,联邦最高法院将案子发回二审法院,由二审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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