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大普奔:孩子随父母一方在德国团聚,不再要求单独监护权
本帖讨论话题:父母两人(无论是否离婚)分居中德两地,未成年子女前往德国与在德国居住的母亲或者父亲团聚。为什么要讨论这个话题?因为中德两国的法律有矛盾。这种情况下的家庭团聚德国要求证明在德国居住的父亲或者母亲具有单独监护权。中国法律规定单独监护权与亲权一样不可剥夺,除非证明父亲或者母亲对子女有害方可经法院审判后剥夺。
提示:抚养权和监护权是两个不同概念。离婚后可以经过简单的程序把抚养权判给父亲或者母亲,这一点中西方一样。但是监护权在中国是基本上不能剥夺的。在西方,监护权被剥夺的情况并不少见。
中西方的法律矛盾导致了离婚后或者非婚生的子女很难前往德国与父亲或者母亲团聚。以前非要买通法院或者公证机关,才能在德语翻译件上做手脚,把单独的抚养权翻译成单独的监护权后才能为子女取得团聚签证。也曾发生过父母经协商中国一方自愿放弃监护权并已经取得公正证书,但是在外交部双认证的时候被拒绝因为外交部明确表示监护权不得剥夺。
长期扯皮后德国作出决定:尊重中国的司法。中方父母不随行情况下德国不再要求单独的监护权。现在只需要不随行父母一方签字同意即可。官方公告在德国驻华各使领馆网站均可找到。本政策从2013年10月开始执行。
本帖请版主射精,尤其广大离婚或者非婚群众一定喜闻乐见,大快人心,普天同庆,奔走相告。 “本帖请版主射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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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请版主射精{:5_319:}
{:4_283:} 速速射精 真是大大的福音呀,当时为了办孩子的单独监护权,其中艰辛只有自知啊。 qyr2008 发表于 2013-12-8 19:11
真是大大的福音呀,当时为了办孩子的单独监护权,其中艰辛只有自知啊。
不如聊聊你当时怎么解决这个法律冲突的。。。下面这个帖子里面的妈妈还被卡着
http://www.dolc.de/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692575&extra=page%3D1 声明书中须写明:
—父母双方及孩子的详细信息(姓名、出生日期)
—在中国生活的父母一方同意孩子申请签证并迁居德国
注意:声明书中不应包含监护权转移的内容,否则将无法在德国驻华使领馆进行认证。
求教这个声明的最终模板是什么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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