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j3000 发表于 2014-1-17 00:28

问一个关于试用期合同内申请长居的问题

今天去移民局申请长居,他说我的合同在试用期内不能算是有固定的收入,让我过了试用期再来,拒绝了我的申请,回来后就和老板交涉了一番,最后老板答应给我开一个提前通过试用期的证明,请教一下这个证明能拿去给移民局吗?谢谢回复!

smyazh12 发表于 2014-1-17 07:03

你老板说你过了,那就是过了。

smyazh12 发表于 2014-1-17 07:04

移民局拒绝你的第一个理由被驳斥了,不代表它没有第二个理由。

blackangel0528 发表于 2014-1-17 12:10

Mein-2Rad 发表于 2014-1-17 12:57

既然老板同意了,重新和老板签一个固定工作的合同就应该OK了。

dj3000 发表于 2014-1-17 14:58

smyazh12 发表于 2014-1-17 07:04
移民局拒绝你的第一个理由被驳斥了,不代表它没有第二个理由。

同感,反正是要力争呗!

dj3000 发表于 2014-1-17 15:00

老板说工作合同都要要试用期的,

AWassermelone 发表于 2014-1-17 17:22

请问是无限期合同么?好像长居要求无限期合同的

鱼之乐 发表于 2014-1-17 20:08

那就等等了,反正试用期也没多长时间

zainali 发表于 2014-1-17 21:51


你这个帖子,应该在你跟老板那儿要证明之前来问。

现在你也找老板交涉了,老板也给你开了你要的证明,然后你来网上问网友,移民局会怎么反应,网友能说什么呢?网友也不是移民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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