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eitsunfaehigkeitbescheinigung病假單的效力
小弟運氣不好,在老闆遠從亞洲過來視察的這周生病了,經過hausartz轉介,終於到了ohrarzt那診斷為前庭神經炎,因此醫生主動開了一週的病假單給我。
病假單總共一是兩份,一份給雇主,另一方給保險公司。
但雇主這邊對於這個七天的病假相當不能諒解,認為有礙業務發展,因此有意想把我解雇,或調回台灣休養。
再上網搜尋過後,發現德國勞工法律只針對五人以上公司有規範,但我們公司只有四位員工。
因此,想詢問只有四位員工的GmbH是否可以輕易的員工解雇呢?
我簽的合約是無限期合約,上面只有說明,若雙方要互相解雇對方,須按照德國法律規定。
對於小型GmbH的消息較少,因此上來詢問,希望各位前輩能多多指教,感謝協助。
畢竟,公司因為我生病就要把我解雇或是調回台灣,這實在是非常絕情。
因為我每天工作時間皆超過10小時,每周工時50小時,遠超過工作合約中的40小時,公司只說共體時艱,並沒有加班費用...
在面對現在這個情況,真的感到相當的氣憤,希望還有能力能夠保護自己的權益。 老板可以解雇你。看你的合同是提前一个月或者三个月,老板必须发你的工资。拿到解雇信,先去Arbeitsamt登记失业,领失业金。然后可以去找Hausarzt,开病假条直到解雇的最后一天,理由就是被解雇了,压力大,不能面对老板和同事。这在德国是很正常的。 我上網查了,我不受到Kundigungschutz保護,因為公司在五人以下,但公司必須要有正當理由才能解雇員工。最後,公司還是可以把我解雇。但如果我被解雇,就會有簽證上的問題,想請問這部分是否要先詢問Auslandsbehoerde? 或者我要同時找 Arbeisrechtsanwalt und Auslandsrechtsanwalt呢?
感謝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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