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uxiaoyao 发表于 2014-8-11 16:54

根据中德免税条款,大学老师应该前3年不用上税

第二十条 教师和研究人员
一、教师或研究人员是、或者在紧接前往缔约国另一方之前
曾是缔约国一方居民,主要由于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大学、学院、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从事进修、教学或研究的目的,
停留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三年以内的,该缔约国另一方应对其由于
上述活动而取得的所有报酬,免予征税。
二、如果研究工作不是服务于公共利益,而主要是为了某一
个人或某些人的私利,第一款的规定不适用于该项研究的收益。
第二十一条 学生和其他受训人员
学生、企业学徒或实习生是、或者在紧接前往缔约国另一方
之前曾是缔约国一方居民,仅由于接受教育或者培训的目的,停
留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该缔约国另一方应对以下款项免予征税:
(一)其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从缔约国另
一方以外取得的任何款项;
(二)其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从国家、
慈善、科学、文化或教育机构取得的奖学金、补助金和生活费;
(三)在缔约国另一方为补充生活费、教育或培训费用从事
个人劳务以连续不超过五年为限,一个历年获得 6000 千马克或
等值人民币以内的报酬。

鱼之乐 发表于 2014-8-11 19:02

马克…

andylong 发表于 2014-8-11 19:03

马克…

卷饼狂热分子 发表于 2014-8-12 09:04

赶紧请个律师打官司啊,既然都有确凿法律条文了,在这说没用

alainfang 发表于 2014-8-12 09:18

我们这里的税务局居然给我的回答是马普所不算科研机构,不过律师倒是真能解决问题。

wuxiaojie 发表于 2014-8-12 10:47

马克,这个规定有些老的阿

二毛XP 发表于 2014-8-12 11:05

alainfang 发表于 2014-8-12 09:18
我们这里的税务局居然给我的回答是马普所不算科研机构,不过律师倒是真能解决问题。

马普所不算科研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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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xiaoyao 发表于 2014-8-13 11:37

本帖最后由 xuxiaoyao 于 2014-8-13 12:40 编辑

和税务局沟通后,我被确认成美国居民了,这下爽了,真得变成两边不交税了。根据美国税法,只要在美国住得足够短,海外收入中前 9万5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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