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akinlu 发表于 2014-10-13 14:33

房屋预订合同

本帖最后由 anakinlu 于 2014-10-13 14:56 编辑

看上了一套期房, 已经要求开发商帮我预定, 在预订合同书上的用途栏里要填写的是自住/或者有可能出租, 请问两种用途难道在银行或者公证的时候会产生不同的费用吗? 我今后确实有出租的可能, 能否先填自住? 另外开发商要求在购房合同公证后四周内付清30%的房款, 我怎么觉得\这事情我应该先和银行谈呀, 30%有点多,这是否是正常的呢? 问题多还挺急的, 多谢解答!

pidi 发表于 2014-10-13 14:36

自主和出租对银行是不同的。但是写入合同确实有问题。
30%首付也很有问题,开发商 要求你指定银行贷款嘛,这么拽的开发商,看来还是我自己建房合适。虽然辛苦,这些幺蛾子不会有。

Sunny1 发表于 2014-10-13 20:54

你的房子已经开工了吗?地下工程结束才可以收30%。如果没开工,开发商没权收钱。

Aquaspirit 发表于 2014-10-13 21:00

anakinlu 发表于 2014-10-13 23:18

谢谢楼上各位,他家的地下车库倒是都快盖完了。

RenardL 发表于 2014-10-13 23:39

Wohnung的话很正常,不过银行本来就应该先谈,不谈银行都不知道能不能贷款,怎么签Kaufanbot。

Sunny1 发表于 2014-10-14 09:31

这样就很正常了,你可以根据Marklern- und Bautrgerverordnung 3 Abs. 1,要求保留5%做保障,只付25%,以后有质量问题延迟交付之类就从里面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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