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务签证须知
2002年1月版适用范围
持申根签证者(只要签证上没有其他加注)有权前往所有"申根国家":比利时、丹麦、德国、芬兰、法国、希腊、冰岛、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奥地利、葡萄牙、瑞典和西班牙。半年中最长逗留期为90天。
有关使馆和总领事馆
受理签证申请的是主要旅行目的国(不一定是第一个入境的申 根国家)的使领馆。德国驻外签证主管机构情况见5.
申请签证
持因公护照(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及因公普通护照)者通过中国主管部委或部门申请签证。
持因私普通护照者按预约时间亲自到签证处申请签证。申请申根签证的时间只能于星期一至星期四13:30至16:30电话预约〔电话号码:(010)65321925〕。
在过去三年里至少两次获得西欧或北美国家签证并持这些签证多次旅行者可以通过中信实业银行营业网点递交申请。"代传递业务"方面的情况可以在本使馆或中信实业银行〔(010)66211767或(010)66219988-11806〕获取。
德国驻华大使馆签证处接待时间:
a)申请签证(只能按预约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1:30
b)发护照:星期一至星期四15:30-16:30,星期五12:45-13:30
所需材料
1)2份认真填写的申请表(RK1201),贴上近期的证件照
2)护照(其有效期在签证到期后仍不少于90天)及一张身份页复印件
3)中国雇主的介绍信(内含地址、电话和传真号、旅行者的职务和旅行目的以及签字和公司印章)和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
4)德国业务伙伴的邀请信,内含下列情况:
a) 拟逗留时间
b)逗留目的,包括时间安排和旅行计划
5) 这次旅行的经费来源证明(包括在邀请信或介绍信中)
6) 邀请或派遣公司出具的已办理医疗保险书面证明
附加材料、要求和信息
1)德国业务伙伴的邀请信及雇主的介绍信必须是原件
2)个别情况可以要求提供其他材料
3)本使馆可以要求提供所需材料的德文或英文译文
签证费用
签证费在20.45至51.13欧元之间,按入境次数和逗留期限计算。签证费以人民币支付。
注意:除签证费外,签证处的所有公务活动、申请表和申请签证须知及预约均免费。
德国驻外签证主管机构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四个签证事务方面有固定辖区的代表机构:
1. 安徽、江苏、浙江省和上海市居民或常住人员只能在德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申请签证。
2. 福建、广东、海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居民或常住人员只能在德国驻广州总领事馆申请签证。
3. 香港和澳门居民或常住人员只能在德国驻香港总领事馆申请签证。
4. 德国驻北京大使馆主管中国其他地区居民的签证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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