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rkew 发表于 2015-1-7 13:03

本帖最后由 tirkew 于 2015-1-7 12:06 编辑


这是偏向卖家的条款,Notar 是卖方找的吧。你的合同上一定写了缴款期限,否则按多少利息赔款。凭什么不写交接期限?

对等原则,交房时间一定要写进合同,“卖家收到钱后必须 XX 天内确认,确认后必须 XX 天内 Uebergabe,否则 Schadenersatz XX 欧每天。”

这里有陷阱,因为水电垃圾交接都是需要时间的,虽然房子归你了,因为水电垃圾等事宜还会拖延。具体需要多少时间要看卖家而定。正常情况下不会有问题,如果有前租户拖欠费用等扯皮的事情还会继续拖延。这时候卖家可以从容处理,而买家没有任何保障。买家强行要求交接,那么先前的欠费就由买家负责处理,卖家不再承担任何义务。

冰水 发表于 2015-1-7 13:42

我们是写了个最后日期,交了钥匙才能拿钱

江洋大盗 发表于 2015-1-7 14:55

为什么不写日期?我们的合同写好了交钥匙的最迟日期,以及如果逾期开发商要每月给我们1400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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