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出租和再出售的收入怎么纳税?
在网上找了一些关于出租房产纳税的文章,大多说的都是在德国有固定居住地的人如何纳税。如果一个不在德国定居的中国人在德国买房该如何纳税呢?这个纳税是否涉及“避免双重纳税协定”,比如中国和德国今年新签订的那个协议?如果不以个人身份而是以外国公司身份直接投资德国房地产在盈利汇出德国前有什么区别?我已经在网络上搜索了相关的文章,但所得甚少。希望哪位大侠能帮我解答一些这些疑问。多谢多谢。 去找个税务顾问去。 问题很复杂,
1: 楼主提的2014年年初新避免双重纳税协定德国议会尚未通过,估计最早2016年适用,目前还是老版本适用
2: 确定中国投资人(自然人,合伙企业或者犯人)是否在德国有固定住所或者经营机构非常复杂,需要事先仔细安排
3: 假设是有限制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在德国无固定场所或者经营场所,将根据§49I Nr. 6 und 8 EstG 或者§49I Nr. 2 Buchstabe ff EstG 申报所得
4: 假设是法人,在德国无固定场所或者经营场所,将根据§49I Nr. 6 und 8 EstG申报所得,税率15% cpa2009 发表于 2014-12-19 14:38
问题很复杂,
1: 楼主提的2014年年初新避免双重纳税协定德国议会尚未通过,估计最早2016年适用,目前还是 ...
多谢你的回复。这几天又读了些有关跨国税务的文章,总结了几点,不知道理解的正确不正确,请指教。
1. 如果是外国法人公司直接出租和出售房地产取得的利润要缴纳15%的公司所得税(另加团结税),德国本地法人公司还需缴纳地方营业税。而且公司没有出售房产时2年或10年期限的免征收益所得税的政策了。
2. 外国自然人在德国出租和出售房地产取得的利润遵循和德国人一样的待遇,按累进计算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直接或间接地缴纳了地方营业税,可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抵扣。
3.国外法人公司和自然人的跨国投资德国公司获得的利息和股份红利的纳税处理,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约定比例从收益中预提税,如双方没有此协定则按收益产生国的标准纳税,而在居住国采用规定的方法抵免。
4.德国的资合企业是要缴纳公司所得税和地方营业税的,而德国的人合企业,如果自身没有商业行为则是税务透明的,只由其合伙人各自按自己的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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