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湿不给力 发表于 2015-1-14 10:36

kov 发表于 2015-1-14 10:25
我同意把材料都留给他们

照你的逻辑,生产汽车的工人,一共生产5辆车,留2辆给公司,剩下的3辆自己开走了,因为那是他的产权。。。。。。

hauke 发表于 2015-1-14 10:37

kov 发表于 2015-1-14 10:22
我没有看到有这条。

你没有看到有这条,也有这条!

夏日透透冰 发表于 2015-1-14 10:37

楼主来挖坑的,鉴定完毕。。。

老湿不给力 发表于 2015-1-14 10:39

夏日透透冰 发表于 2015-1-14 10:37
楼主来挖坑的,鉴定完毕。。。

我觉得是来抬杠的。。。。。。

pcp013 发表于 2015-1-14 10:42

你把资料都留下来。
其他的你含糊一下不就行了。
反正到时间了就走人不是。

kov 发表于 2015-1-14 10:54

pcp013 发表于 2015-1-14 10:42
你把资料都留下来。
其他的你含糊一下不就行了。
反正到时间了就走人不是。

哦。谢谢

PHLfishing 发表于 2015-1-14 10:54

辞工期限就是为这个事情设计的。递交辞职报告那天起,就开始整理自己的东西,一步一步交给同事。我是这样想的。

乐水鸣佩环 发表于 2015-1-14 11:13

只要你的成果是用Arbeitsmittel做出来的,验证出来的,证明出来的,都是雇主的资产。 你最多在申请专利的时候署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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