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要求外管局收回拒签,限期离境的决定吗?
前段去外管局延长签证,因为没找到工作,外管局给了一个临时签证让我找工作,但要求我在他们做出最终决定前找到工作,否则最终决定作出之后,任何理由都将不再被考虑(这些要求是书面形式通知我的)。前几天接到外管局的最终决定的信,通知我延长签证的申请被拒绝,并要求我在一个月内离境,可就在接到通知的两天后我找到了工作并且拿到了合同。
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要求外管局收回决定,他们还会收回吗?还是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因为我在决定做出后才找到工作,所以也不予采纳了?
有人经历过这种情况吗 有工作合同在手,理直气壮,但和颜悦色去和外管局谈。 你应该需要劳动许可。也就是说,你工作的内容,工资等需要劳动局批准。 这种情况一般是需要你回国重新申请签证,我以前有个同学就是你这种情况,就是要求回国重新申请签证,不过试试跟移民局沟通下或者让你的公司出面沟通也可能不用 楼主什么专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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