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A1
有很多例外,比如蓝卡就不需要。
在申请所需签证时,如果符合并证明以下情况之一,可不出示德语知识证明:
A. 当配偶迁居德国时,婚姻关系已经存在,且配偶作为高学历人才(《居留法》第
19 条)、科研工作者(《居留法》第 20 条)或公司创建人(《居留法》第 21 条)
拥有居留许可。
B. 配偶是
“欧盟蓝卡”持有人(《居留法》第 19 条 a)
持落户许可的科研工作者
有避难权者(《居留法》第 25 条第1款、第 26 条第 3 款)
受认可的难民(《居留法》第 25 条第 2 款、第 26 条第 3 款)
来自欧盟其它国家的有权长期居住者(《居留法》第 38 a 条)
配偶是澳大利亚、以色列、日本、加拿大、韩国、新西兰、美国、洪都拉
斯、摩纳哥、圣马力诺、巴西或萨尔瓦多公民
配偶是欧盟(除德国外)其它成员国公民
C. 因经证实的身体、精神或心理疾病或残疾,无法获得简单的德语知识(凭医生诊
断证明原件及德文译文和各 2 份复印件)。是否属于特殊情况,只能在签证审理过
程中由德国驻华使领馆与相关外国人管理局商定。
D. 已经基本具备融入德国的条件(如:通过下列证明:大学毕业证书(一般至少 4
年的学士学位证书) 、现雇主出具的工作证明和/或德国雇主的聘用证明(均须原件
及德文译文和各 2 份复印件)。是否属于特殊情况,只能在签证审理过程中由德国
驻华使领馆与相关外国人管理局商定。3
E. 在同德国使领馆官员面谈申请签证时,您能毫无疑问地证实,您已显然掌握了所
需的口语和书面知识。
F. 您去德国与您的德国籍孩子团聚或您与您的德国籍孩子一同前往德国。
G. 根据德国联邦行政法院 2012 年 9 月 4 日第 BVerwG 10C 12.12 号判决,如果德国
公民的外国配偶在德国境外学习德语过于困难或经过一年的刻苦学习仍不能掌握基
本德语知识,则不再要求该配偶在入境德国前证明其德语水平。前提是,申请签证
时对造成困难的原因和此前付出努力的陈述是可信、可理解的。但在入境德国后,
外国配偶只有掌握了必要的德语知识,才能获得居留许可。是否属于特殊情况,只
能在签证审理过程中由德国驻华使领馆与相关外国人管理局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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