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原因产生的搬家费可以抵税
如果是因为工作原因搬家,那这个搬家费可以作为Werbungskosten来抵税。纳税人联盟的Isabel Klocke提醒,这只适用于搬家的主要原因确实出于工作需要的情况。如果你每天从家里到单位的路上时间需要1个小时,你为了缩短上班时间而搬家,根据条款,财政局是会承认这一搬家动机。即使你上下班的时间小于1个小时,但搬家后你可以直接步行去上班的话,同样可以用此搬家费来抵税。具体可以参考科隆财政法庭的决定(Az.: 3 K 3502/13)。
在现有的案例中,女原告人此前一直都是乘坐有轨电车去上班,搬家后她几分钟便能步行到工作单位。她将搬家费用作为Werbungskosten写入了收入税申明中。但财政局以搬家并没有使其路上时间缩短1个小时为理由拒绝了她的要求。
法庭最后给予了原告人应有的权利。理由是:这位女士现在可以直接步行去上班,改善了自己的工作条件。对于有类似情况的就业者,Klocke的建议是:当财政机关不认可搬家费作为Werbungskosten时,就业者可以对此决定提出反对意见。在陈述理由时,参考科隆财政法庭的决策,还是很有意义的。
新闻来源:德文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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