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WALDORF FROMMER下载罚单的问题
如题,臭名昭著的WALDORF FROMMER公司给我昨天发了封信,大信封10几页纸,说我月初某个时间下了什么电影,有IP地址,要罚款915欧,我知道这个话题已经是老生常谈了,但是发生在自己身上还是想问下该怎么解决?之前的贴有些需要密码已经不能看了,那个“有才哥”的模板 也不知道哪些地方要改,听说那个模板寄过去也没用,他们过两天还是会寄第二封信催罚款,请问这个事情会不会闹大,会像之前其他童鞋那样不理他们,然后寄个法院的黄色信封强制执行吗,会起诉吗?我住的单身公寓,网络是记在我的名下,之前邻居也share过我的网络,但是不管怎么说,他们还是算我头上。 另外,听说这个信本身就是钻法律空子,他们窃取我的IP,上面还说是沃达丰给他们的权限这么做(我的网络就是沃达丰), 盼各位大神和经历过的朋友给个中肯的建议,大家出门在外都不容易,确实很闹心,感激不尽! 写了这么多,希望对你有帮助。另外 w w w.abmahnwahn-dreipage.de/forum/ 上有很多这方面的讨论。可以去看看。具体结合你的情况,再做打算。祝好 前一段时间也为这事,折腾过一次。论坛上的处理办法基本上都是几年前的了。自己在网上看了些德国的论坛,我说说我收集到现在的消息吧。
首先,强调一点,罚款的不是因为下载,而是因为在下载的过程中,同时上载,这个才是罚款的原因。 下面分析情况,
如果你确实没有上载信件所提及的电影, 而是被其他人使用或者盗用网路,产生了filesharing, 这种情况下,收集好当时的网络log文件。回复给WF,如果你提供的数据充分,一般他们就不会追究了。因为他们也是考虑到成本的,打官司是个两败俱伤的情况,他们得不到罚款,而你也要付最低100欧元的网络使用不当的罚款(不考虑律师费)。他们也要盈利,费力不讨好的事情,他们是不会做的。这是最好的情况。
其次就是你确实在下载中上载了, 这种情况下,以前反驳基于的观点是
1。 ISP无权提供你的网络使用信息。
2。 网络上的IP地址是动态的,无法确定这个IP就是你本人当时在使用。
对于这两点,现在已经不太管用了。第一,ISP有权在一定时间内(7到14天)保存你的网络信息,对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提供给授权的机构。这已经是有很多判例了。 第二点,根据我在网上找的信息,WF委托了一个IP分析机构,对你的IP使用进行分析,打比方说 当你的IP是X.X.X.1的时候发现你在上载,记录下来,等下次你分配到新的IP X。X。X。2的时候,再一次进行核实,是否还是上载。因为IP地址的分配是随机的,同时随机分配到你的两个地址,都是被人盗用上载的几率,几乎为0,所以基本上可以断定这个IP是你本人在使用。这也是法官比较信服的说法。所以,很多判例也是判WF胜利。
对于处理方法,首先不管你是否有上载, Mod UE是一定要写,也要寄回去的。一定, 一定,一定不要用图简单,用WF寄给你的UE,签了没改过的UE,就相当于签了个不平等条约。后续的麻烦更大。下载:
w w w.abmahnwahn-dreipage.de/mod-ue/
其次,如果你确实上载了,千万,千万,千万不要第一时间全款付钱。这就相当于告诉所有人,这个傻,钱多,快来抢钱吧。 很多人图简单,第一时间,全款付。 没隔两天就又收到罚款信,同样的罚款,不同的文件下载。 这时候,再想打官司就难了,因为你既然付了第一次的钱,就相当于承认上载的事实,有第二次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battle letters多来回几次,第一是让他们觉得你比较难缠,第二也是托时间。三年的诉讼期,如果你能熬过,那么你也胜利了,不用付钱了。如果实在是不想浪费太多时间在这上面,谈个好价钱,最后交了就可以了。 最后网上看到有人最后谈到300欧的,这种情况是有的。 直接放进垃圾桶,收到地方法院起诉信就必须回复,这种情况基本上要交律师费加罚款了。 exsd 发表于 2016-9-20 15:38
前一段时间也为这事,折腾过一次。论坛上的处理办法基本上都是几年前的了。自己在网上看了些德国的论坛,我 ...
朋友,非常感谢你的回答,那我想请问去找律师 让他们帮我写信给WF 是不是最稳妥的办法呢?我觉得和自己写Mod UE的效果一样的吧,无非他们写的更好,当然也要掏一笔律师费的钱,但是是否这个是目前最靠谱的解决办法,比较自己单打独斗 能力有限。 verhalten 发表于 2016-9-20 15:43
直接放进垃圾桶,收到地方法院起诉信就必须回复,这种情况基本上要交律师费加罚款了。
额,兄弟 这招不好吧,那就是说不管他,然后赌一把,如果不起诉就没事,否则的话将来会花更大的成本?自己改模板写MOD UE和花钱找律师是否一样的效果,反正就是磨,但是是主动的磨,不是丢进垃圾桶被动的赌吧? 这个问题,我也咨询过律师。其实不见得对你有利。在律师的角度上来说,你付不付罚款,他打不打赢这场官司,对他一点都不影响,你该付的律师费一样的要付。而且更有甚者,现在网上处理这次事情的律师,本身就是和WF是一路的,他们把事情闹得越大,你付的钱就越多。而且,即使你打赢了官司,加上律师费不见得比915欧少。 从经济的角度上来说,还是先自己处理的比较好。首先WF根本不care你写的东西效果好不好,正不正规,他的目的是要钱。就是专业的律师写信过去,回复都是模板化的,他们都是走流程。不然一天,几千的Case,WF他们就10多个律师,怎么处理的过来。
把MOD UE寄回去以后,如果还有来信。 你就咬定两点,第一,这事情我没干,第二,我没钱。德语不好,就英语。英语不好,就用模板。反正就是托时间。 Magnum89 发表于 2016-9-20 15:50
朋友,非常感谢你的回答,那我想请问去找律师 让他们帮我写信给WF 是不是最稳妥的办法呢?我觉得和自己 ...
我觉得,他们实际的目的是那个UE,如果你寄了网络上推荐的mod. UE回去,他们就默认你不是肉鸡了。然后就是隔三差五写信骚扰你,但是懒得跟你动真格的。毕竟还有很多傻傻的签了他们UE的肉鸡还要处理。最后一封信应该是三年后寄给你,说你再不交钱我们必须起诉啦,不然起诉时间就过了.......... exsd 发表于 2016-9-20 16:03
这个问题,我也咨询过律师。其实不见得对你有利。在律师的角度上来说,你付不付罚款,他打不打赢这场官司, ...
谢了兄弟,真的很感谢你的 回复,和我现在的想法是一样。 最后一个问题也是最重要,请问用哪个模板,我这里有两个,我发你帮我看下好吗,一个是你给我的网站的,比较简短,一个是两年前论坛另外一个“有才哥”的,劳烦兄弟帮我看下用哪个?
Einwurf Einschreiben
Vorab per E-Mail: Abmahnanwalt@abmahner.net oder/und Vorab per Fax: 02586 09865 007
Rechtsanwälte Musterpartnergesellschaft
Mustermannstraße 12
09090 Musterstadt
Unterlassungs- und Verpflichtungserklärung
Hiermit verpflichte ich,
Herr/Frau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Vorname / Nachname)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Straße)
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PLZ) (Wohnort)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ktenzeichen aus der Abmahnung)
mich ohne Anerkennung einer rechtlichen Verpflichtung und ohne Präjudiz für die Sach- und Rechtslage, gleichwohl rechtsverbindlich, gegenüber der Firma
Musterrechteinhaber GmbH & Co. KG, Musterstraße 2-3, 51000 Musterberg,
- nachfolgend “Unterlassungsgläubigerin“ genannt - dazu, es bei Meidung einer für jeden Fall der Zuwiderhandlung von der Unterlassungsgläubigerin festzusetzende angemessene, im Streitfall durch das zuständige Amts- oder Landgericht zu überprüfende Vertragsstrafe, zu unterlassen,
<Konkrete Bezeichnung (z.B. die geschützte Tonaufnahme/Musikwerk; das geschützte Musikalbum; das geschützte Filmwerk; das geschützte PC-Game usw.) des Streitgegenstandes>: “<Name der Tonaufnahme; Albums; Filmwerk; PC-Game usw.)>“,
<Name des/der Interpreten (z.B. bei Tonaufnahme; Musikwerk oder Musikalben >*,
ganz oder Teile daraus öffentlich zugänglich zu machen bzw. öffentlich zugänglich machen zu lassen, insbesondere über sogenannte Tauschbörsen im Internet zum elektronischen Abruf bereitzuhalten bzw. dies über einen nicht hinreichend gesicherten WLAN Internetanschluss zu ermöglichen.
Ort, den Dat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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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htsverbindliche Unterschrift) moudy 发表于 2016-9-20 16:34
我觉得,他们实际的目的是那个UE,如果你寄了网络上推荐的mod. UE回去,他们就默认你不是肉鸡了。然后就 ...
我似乎受到你说的最后一封信了 这个完全不用理会吗 我把信的内容贴在这里了
https://www.dolc.de/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968500&page=1&extra=#pid3779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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