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okieswaffel 发表于 2017-8-17 14:21

有关“有限期工作合同”的法律规定

德国越来越多的德国雇员都只获得了有限期的工作合同,但如果雇主在一些方面出现了错误,这样的合同也可以被视为是无限期工作合同。有限期工作合同也需要具有一些事实原因,比如生病或者是产假等,又或者是职场新人。如果这些事实已经不存在,雇员应该提前两个星期告知雇主。

如果没有“事实原因”,有限期合同最多只能是两年。在这段时间内,可以延长三次,但是工作时间不能超过两年。一旦到双方协商好的工作时间,雇佣关系便自动解除。如果雇员已经在该公司工作,有限期的工作合同也是不合法的。

但是也有一些例外:
- 创业公司可以在没有“事实原因”的情况下,有超过四年的工作合同;
- 安全部门的Tarifvertrag可以超过42个月;
- 对于年龄超过52岁的雇员,也有特别的规定;
- 如果之前的失业时间已经超过4个月,有限期工作合同的最长年限则为5年;
- 在大学工作的人群,适用的法规是Wissenschaftszeitvertragsgesetz,因此博士后的合同最长为6年;
- 如果是由第三方提供资金的岗位,也可以是有限期的工作合同。

如下十个事项需要注意:

1. 口头协议。虽然可以在只有口头协议的情况下开始工作,但是对于有限期工作合同必须具有书面合同。如果没有书面合同,则视为无限期工作合同。

2. 解约时间。有限期的工作合同需要有确定的解约时间(Kündigungsfrist),雇员也不能突然提前终止。除非雇员有其他的行为,比如偷盗等,雇主才可以进行“非常规解约”。

3. 延长合同。不能在任意时间延长合同,只可以在合同结束时延长。比如在9月30日结束合同,再次续约的时间则是11月1日,从法律上将,这是一份新工作合同。因为如果没有“事实原因”,不能连续出现两份有期限的合同,否则新工作合同将被是被视为无限期工作合同。

4. 更改细节。在延长工作合同时,雇员通常会为自己争取更大的权益,这有可能会激怒雇主,继续与雇员签订有限期的工作合同。但是在没有“事实原因”的情况下,这些都是不被法律允许的,不能以更改细节为由,继续与雇员签订有限期的工作合同。如果想变更细节,则需要在合同结束前变更。

5. 多份有限期合同。如果有“事实原因”,可以有两份有限期工作合同,比如产假,之后公司不可以继续与雇员签署有限期的工作合同。根据联邦劳动法院在2011年判例,三年的等待期是足够的(BAG vom 6. April 2011, Aktenzeichen 7 AZR 716/09),之后„Zuvor-Beschäftigung” 便不能再作为拒绝员工上岗的理由。但这项裁决是有争议的,因为没有考虑到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6.“新合同”。根据联邦劳动法院在2012年的一项判决:一名雇员在11年内延长了13次工作合同,这被认为是违法行为 (BAG vom 18. Juli 2012, Aktenzeichen 7 AZR 443/09)。

7. 即使是有期限的工作合同,怀孕的女性也享有法定的各项保护(Mutterschutzgesetz)。但是雇员不能因为怀孕而要求延长工作合同,还是应该按照之前规定的时间结束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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