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团聚居留自己开GmbH
本帖最后由 merejoy 于 2018-4-2 19:40 编辑我自己持有永久居留,我爱人家庭团聚签证来德国已经三年了,期间全职工作过一年。现在她计划自己开公司,现在有几个问题想请教大家:
1. 设立GmbH后她是否需要修改居留身份,有何利弊呢?
2. 在公司存续期间她可以去其他公司全职工作吗?期间各种保险和居留状态该怎么处理呢,是否和自己公司盈利情况有关?
3. 我看论坛里以前的帖子,如果她给自己开的工资低于一定值就可以继续留在公保里,是吗?
问题比较多,麻烦了,谢谢!
你好:
1 你夫人应该不需要修改居留身份,因为她的签证上应该是可以自由工作没有限制的工作许可,请你检查确认一下,如果不是,可向外管局申请自雇工作许可,注意,不是修改居留目的。
2 如果还是团聚签证,可以去其他公司全职工作,但是必须征得雇主许可。受雇工作保险一般必须在公保。
3 是的。 live 发表于 2018-4-3 01:15
你好:
1 你夫人应该不需要修改居留身份,因为她的签证上应该是可以自由工作没有限制的工作许可,请你检查 ...
谢谢回复! 她的确可以无限制自由工作的,那看来开设一家GmbH对她未来的职业发展和居留状态等影响不大,我们就放心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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