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姆萌新 发表于 2018-6-7 22:52

这个离职合同条款是否有陷阱,辞职后还能继续找其他工作吗

§6 Widerruf und Bedenkzeit

1.) Der Arbeitnehmer verzichtet nach Bedenkzeit ausdrücklich auf die Möglichkeit eines Widerrufs sowie auf weitergehende Hinweise des Arbeitgebers auf mögliche arbeits-, sozialversicherungs-

und steuerrechtlichen Konsequenzen aus diesem Aufhebungsvertrag. Für abschließende Auskünfte sind die Sozialversicherungsträger bzw. das Finanzamt alleine zuständig.

希望明白的朋友能帮忙看下,这个条款雇主公司究竟想要撇清什么责任,有没有不准我继续在德国找工作的意思呢, 当时谈离职时,跟老板说的月底会回中国找工作,但是最近在德国找了好几个面试,可能留下接着工作,请帮忙看看该条款有没有禁止我继续在德国工作呢,还是您看出其他问题来了。

谢谢!!!

mading 发表于 2018-6-8 08:15

个人理解哈:

你辞职前签了Aufhebungsvertrag;法律规定,任何的合同都有一个反悔期,当然包括Aufhebungsvertrag。

这个条款就是说,如果超过Bedenkzeit以后,你就不能反悔了。
不能回原来的公司工作,保险啊,税啊什么的,这些都和原公司无关了,你自己解决。

你继续留德国工作还是真的回国,和原公司没关系,他们管不着,也没权利管。

PHLfishing 发表于 2018-6-8 09:36

楼主想多了,他们没有任何权利限制你接下来何去何从。
这个只是说,雇员已经深思熟虑要离开,不再反悔,不要把公司当旅馆,想再来就回来,离职之后公司就不再负责任何社保问题了,合情合理。

oldyy 发表于 2018-6-8 18:52

先学好德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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