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劳动合同的陷阱
德国还是比较保护雇员的利益的。但是在雇佣合同中,存在对员工不利条款也并不少见。所以员工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前,应仔细检查所有条款。今天就来看看签署前应仔细检查哪些要点。奥芬堡劳动法专业律师Jürgen Markowski表示,德国有些雇佣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也可能会成为员工的陷阱。员工只有在所有要点都清楚的情况下,才能签署雇佣合同。如果对合同条款的合法性有任何疑问,建议在签订前征求法律意见。德国工会联合会 (DGB) 法律保护部门的 Till Bender 也强调:“不要将合同视为您只需点头同意的一般性条款和条件。”
书面合同的最低要求
原则上,根据德国《 证据法》规定,雇主必须在员工开始工作后的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供必要的合同。根据 Till Bender 的说法,合同至少要包括工作地点、薪水和解约通知期限等要点。
此外,不来梅劳工商会的 Kaarina Hauer 说,在面试中讨论和同意的内容也应反映在雇佣合同中。但哪些条款需要特别注意?
- 开始工作前就解约的排除条款:
通常,即使员工还没有开始工作,已经签好的雇佣合同也可以在正常的解约通知期内终止合同,例如,如果员工找到了更好的工作机会。但是,雇主完全可以通过相关条款排除这一点:排除双方在开始工作之前就终止合同的可能性。律师认为这是一个典型的陷阱,因为员工可能因为该条款而受罚,一般是一个月的工资。
- 试用期(Probezeit )和试用雇佣关系(Probearbeitsverhältnis)不同:
试用期通常在雇佣合同中就有约定,通常为六个月。根据 Markowski 的说法,试用期内,合同双方都可以在很短的解约通知期限内发出终止通知。但要小心:“试用期和解雇保护没有关系。”无论是否有约定的试用期,在前六个月,通常双方都可以无理由地发出解约通知,因为《解雇保护法》仅在六个月之后生效。
另外,试用期不要与试用雇佣关系相混淆。如果雇佣合同中有条款规定试用雇佣关系六个月,那么就意味着雇佣关系将在六个月后终止,无需另行通知。
- 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
Markowski 解释说,在没有进一步限制的情况下,提供一份全德甚至全球工作地点不定的工作通常是无效的。因为,如果工作地点不固定,雇主是可以具体确定的:“如果雇主有多个营业场所,这可能意味着员工被部署到多个地方,那么还是有工作地点的限制。此外,如果在面试期间讨论了家庭办公室的规定,这些也应在合同中记录下来。
对非全职员工尤为重要的是:必须在雇佣合同中规定每周工作时间。例如,如果你只能在早上工作,但合同上只说你每周应该工作 20 小时,那么雇主原则上也可以要求员工下午工作。
- 解约通知期:
如果没有任何规定,则适用法定通知期限。Markowski 表示,建议谨慎对待将员工的解约通知期限与服务期限联系起来的条款。那么雇佣双方的解约通知期会随着雇佣关系延续的时间而不断延长。
- 撤销或自愿条款:
一些雇佣合同还包含撤销或自愿条款,例如在支付津贴或奖金方面。在这里获得法律建议可能也是值得的。Markowksi 说:“在任何情况下,都应避免在合同上签署关于雇主自愿提供或可撤销福利的条款。” “雇佣合同应规定强制性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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