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当养老院费用不足时,年收入13.3万欧元者需为父母支付费用
养老院的费用昂贵。当老人的退休金和护理保险金不足以支付时,谁来承担费用?德国联邦最高法院(BGH)近日对此问题作出裁定,明确了成年子女在何种情况下需为父母支付费用,同时推翻了一项高等地区法院的判决。子女是否必须支付父母的护理费用
德国卡尔斯鲁厄联邦最高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成年子女是否需要为父母养老费用承担责任的案件。具体而言,案件涉及一名男子是否需支付其母亲入住全托护理机构的费用。此前,杜塞尔多夫高等地区法院(OLG)依据男子的相关净收入,裁定其无需支付。但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该法院的评估方法存在错误(案件编号:XII ZB 6/24)。
当护理需求者无法自行支付养老院费用时,通常首先由社会福利局介入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但在某些情况下,福利局会向有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追讨部分资金。2019年通过的《亲属减负法》(Angehörigen-Entlastungsgesetz)大幅减轻了受影响子女的负担。根据该法律,只有年收入超过10万欧元(税前)的子女才需要承担父母的赡养义务。
高等地区法院裁决未能通过最高法院审查
尽管该案中的男子年收入约为13.3万欧元(税前),杜塞尔多夫高等地区法院仍裁定他无支付能力。法院认为,赡养义务人的最低自留收入(Selbstbehalt)应以税后净收入为依据,计算出年收入10万欧元税后所得。具体而言,对于单身人士,最低自留收入应为每月5000欧元;对于已婚人士,应为9000欧元。根据该男子的月净收入(约5400至6200欧元),法院认为其不具备支付能力。
然而,联邦最高法院对此裁决持不同看法。最高法院指出,杜塞尔多夫法院采用的计算方法在赡养法体系中是外来的,且无法通过《亲属减负法》的价值体系予以合理化。如此高的自留收入标准会大幅提高赡养义务的收入门槛,与10万欧元的原定标准不符。
案件被退回杜塞尔多夫法院重审
最高法院将案件退回杜塞尔多夫法院重新审理,并指出了一些原则性问题。例如,根据部分高等地区法院制定的指导方针,2024年的最低自留收入标准为2650欧元,这一标准目前并无法律障碍。此外,若赡养义务人在扣除最低自留收入后的剩余收入中保留约70%的比例,也不应受到质疑。
这一裁决明确了赡养义务的标准,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BGH)最近的裁决明确了成年子女在父母养老院费用不足时的赡养义务,引发了广泛关注。具体情况如下:
1. **案件背景**:该案件涉及一位年收入约为13.3万欧元的男子,他被要求支付其母亲入住全托护理机构的费用。杜塞尔多夫高等地区法院之前裁定他无需支付,但被联邦最高法院推翻。
2. **法律依据**:《亲属减负法》(Angehörigen-Entlastungsgesetz)规定,只有年收入超过10万欧元的子女才需要承担父母的赡养义务。此法律旨在减轻子女在赡养父母时的经济负担。
3. **自留收入计算**:杜塞尔多夫高等地区法院使用的是税后净收入的计算标准,认为该男子的收入不足以支付费用。然而,联邦最高法院反对这一方法,认为这种自留收入标准过高,与法律原意不符。
4. **重新审理**:最高法院将案件退回杜塞尔多夫高等地区法院,并强调应按照合理的自留收入标准进行重新评估。这一裁决为未来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参考和指导。
总之,该判决不仅明确了成年子女的赡养责任,也为相关法律的应用提供了清晰的框架,尤其是在考虑到子女的实际收入和生活成本时。
【本帖内容由人工智能提供,仅供参考,DOLC GmbH 不负任何责任。】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