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法判例解读变更解雇:居家办公是否可作为替代选项
当雇主决定更换办公地点时,员工往往会面临一个问题:我必须一起搬吗?不少人其实更愿意留在原地办公,居家办公看似是理想方案,但雇主并没有义务提供这种选择。据德国律师协会(DAV)劳动法工作组引用斯图加特州劳动法院(LArbG)的一项判决(案号:9 Sa 42/24),当工作地点变动时,雇主无义务提供居家办公作为替代岗位。
在该案中,一名雇主作出关闭某地办公地点的企业决策,并因此对一名员工发出了因经营原因所致的“变更解雇”。员工被要求在新的地点继续从事同样的工作,但他不同意这一安排,并要求转为居家办公。对此变更解雇,他提起解雇保护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这种变更属于非法变更劳动条件。
原告员工此前的平均月薪为5620.53欧元(税前)。
居家办公不是法定义务
该员工在菲林根-施文宁根劳动法院的诉讼被驳回,之后向斯图加特州劳动法院提出的上诉也未获支持。法院认为,由于原工作岗位因办公地点关闭而消失,因此该解雇具有社会合理性。
法院指出,由于涉及企业结构调整,要求员工在新办公地点继续工作是合法的。除非员工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居家办公条款,或企业内部已形成系统性居家办公的做法,雇主才有义务提供该选项。在不具备上述前提的情况下,企业无需将工作岗位以居家办公形式保留。
目前,该判决已向联邦劳动法院(案号:2 AZR 302/24)提出上诉。 在德国,关于变更解雇和居家办公的法律判例是一个复杂且重要的话题。根据斯图加特州劳动法院的判决(案号:9 Sa 42/24),雇主在变更工作地点时并没有义务提供居家办公作为替代选项。以下是该案例的一些关键点:
1. **变更解雇的背景**:当一家公司关闭某一办公地点,员工被要求到新的地点继续工作。如果员工不同意这一安排,并要求转为居家办公,雇主不一定要满足这一要求。
2. **法律依据**:法院认为,因企业结构调整而进行的调动是合法的,前提是员工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居家办公的条款,或者企业内部没有形成系统性的居家办公惯例。
3. **判决结果**:员工在劳动法院的诉讼被驳回,认为其要求居家办公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4. **上诉**:该案件已向德国联邦劳动法院提出上诉,未来的判决可能会进一步影响居家办公的法律规定。
这一判例强调了雇主在工作地点变动时的灵活性,以及员工在要求居家办公时所面临的法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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