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ve 发表于 2025-5-19 14:10

交通法规裁决:黄灯通行引发电动车事故,谁应承担责任?

骑两轮车本就少了“缓冲区”,若在黄灯时通行发生事故,又该由谁负责?法院近期对此类案件给出了明确判断。


电动两轮车(示意图)

当交通信号灯变为黄色时,车辆原则上有“等待义务”。根据德国《道路交通法规》第37条第1款(§37 Abs. 1 StVO)规定,驾驶人必须在接近路口时,于停止线前等待下一个信号。但此规定也存在例外。

若等待行为本身会导致驾驶人面临危险,或可能使后方车辆陷入危险,则在特殊情况下,驾驶人可在黄灯亮起时继续通行。这一点在石勒苏益格高级地区法院(Az.: 7 U 10/25)审理的一个案件中得到了体现。

黄灯亮起,女骑手未停车通过路口

据ADAC报道,该案涉及一名电动车女骑手,她行驶在一条优先通行道路上,限速为70公里/小时。约20米前方设有一处行人信号灯,行人可通过按钮请求绿灯放行。

事发时,行人请求了绿灯,信号灯转为黄灯,女骑手并未停车,而是继续通过了该路段。与此同时,一名原本应停车让行的汽车司机驶入了交叉路口,双方发生碰撞,骑手受重伤。

事后,这名女骑手向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损失和精神抚慰金。但保险公司拒绝全额赔偿,并援引《道路交通法规》第37条主张女骑手存在部分过错,因为她是在黄灯状态下通行的。

法院如何判定“暗黄灯”状态下的通行责任?

该案最终由石勒苏益格高级地区法院审理。法院认为,事故的全部责任应由汽车司机承担。

法院指出,虽然黄灯通常意味着必须等待,但若在此情境下急刹车反而会对骑手自身或后方交通造成危险,则不属于强制等待的范围。尤其对骑电动车的驾驶人来说,紧急刹车可能带来巨大风险。

因此,在黄灯刚亮的初期阶段,女骑手并无义务采取急刹措施,她可以合法地通过路口。

反之,作为必须让行的一方,汽车驾驶人本应保持更高程度的注意义务。其未能履行此义务,故应独自承担责任。保险公司最终被判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此外,法院还指出:即使女骑手在行人信号灯出现黄灯时通行,其行为与交叉路口本身并无直接关联。该行人灯仅用于保护横穿马路的行人,控制范围不包括交叉口内的车辆行驶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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