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客科技 发表于 2025-6-25 05:08

出海MENA丨“一带一路”协奏中东愿景:沙特阿拉伯篇(三)

作者:微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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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述

在全球经济格局深度调整的当下,我国“一带一路”倡议与中东北非(MENA)地区各国的愿景、计划相向而行,深度契合,各方正以愈发紧密的姿态实现战略对接,不断深化在经济、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等诸多领域的合作。本系列文章聚焦企业出海MENA,结合“一带一路”倡议,以法律为主视角,对中国企业出海MENA进行投资并购、战略布局的关注要点进行解析和探讨。

继前文出海MENA丨“一带一路”协奏中东愿景:沙特阿拉伯篇(一)、(二),本文就在沙特阿拉伯(以下简称“沙特”)的企业治理合规、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土地政策以及其他合规事项进行探讨。

01

沙特企业组织治理架构

如我们在前文兵法视角下之出海战略布局(五)中所提到的,企业出海模式一般可以分为轻出海、重出海以及轻+重出海等模式。其中,重出海模式主要包括绿地投资、并购投资、海外融资、合资经营等方式,一般多存在较高资金成本投入,需在东道国建立经营或管理实体,或生产工厂等。重出海模式主要适于企业在东道国深度参与经营,通过筹划出海架构,享受优惠政策,可有利于企业在东道国的“生根发芽”。

出海企业如选择以重出海模式在沙特进行投资运营,除前文出海MENA丨“一带一路”协奏中东愿景:沙特阿拉伯篇(二)已介绍的投资沙特的准入限制和优惠政策等严格遵守之外,还需对沙特经营实体运营、管理合规予以一定了解。

《沙特公司法》(Companies Law)规定了五种主要的企业形式

普通合伙企业(General partnership)

有限合伙企业(Limited partnership)

股份公司(Joint-stock company)

简易股份公司(Simplified joint-stock company)

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我们逐一在此简介沙特各企业形式下的基本治理规定。

1. 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系由2名或以上自然人、法人共同组建的法人主体,全体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并可以任命1名或多名经理,以负责对企业的经营管理。经理代表企业且在企业宗旨范围内实施的行为,除相对方存在恶意情形外,均对企业具有约束力。

除章程另有规定外,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决议应以多数表决通过,但对章程的修订事项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 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需至少包含1名以上普通合伙人和1名以上有限合伙人。其中,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在企业资本中的权益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或其指定代理人,每财政年度可查阅企业运营状况两次,检查企业记录及文件,并基于该等记录文件获取企业财务状况概要。但有限合伙人不得干预企业对外经营活动,除非依据章程参与企业内部管理活动。

在企业章程中,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可约定设立合伙人会议,并应确定其职权范围及议事规则。除非章程另有规定,合伙事项的议决依下列规则通过:(1)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且持有资本多数权益的有限合伙人批准;(2)其他决议须经普通合伙人的多数表决通过。

3. 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系由一名或多名自然人、法人依法设立的法人实体,其资本为可流通股份,股东以其认缴资本额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50万里亚尔,且在公司注册时实缴资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四分之一,股东可以现金或者实物的形式出资。

股份公司可以发行普通股、优先股和可赎回股等不同类别的股份,并且可以对特定股份授以特定的权利或施加必要的限制。

(1)股东大会

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可以分为特别会议和普通会议:



(2)董事、管理人员

股份公司董事会至少由3名成员组成,股东可以提名1名或多名股东作为董事会成员。

在不影响股东大会法定职权的前提下,董事会享有管理公司及实现其经营目标所需的一切权力。董事会亦可在其职权范围内,授权1名或多名董事会成员或第三方实施特定行为。

股份公司董事会应在首次会议上从董事中选举1名董事长,并可从董事中任命1名常务董事(管理董事)或首席执行官。

4. 简易股份公司

简易股份公司系2023年沙特公司法修订后引入的新的企业形式。简易股份公司由一名或多名自然人、法人依法设立,无最低资本要求,可以现金或实物出资,但公司注册或增资时实物出资总价值原则上不得超过公司总资本的一半。

(1)股东大会

在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简易股份公司的股东可通过股东特别会议与普通会议行使权力,并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特别授权特定主体代行股东大会职权。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包括:

公司增资或减资

公司组织形式变更

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

审计机构选任

财务报表审议

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章程修订

公司章程必须载明股东大会召开及决议有效的法定最低出席比例,应明确列举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方能决议的事项。

(2)董事、管理人员

简易股份公司通过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治理架构和运作程序。简易股份公司可以由1名或多名总裁、经理,董事会或其他章程规定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份转让的规定进行限制。

5.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系由1名或多名自然人、法人组建的法人实体。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公司治理和运行机制较为灵活,但仅能发行一种类别的股份。

(1)合伙人大会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立由全体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人大会,大会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由经理或经理会负责召集。合伙人大会应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且须在公司的财年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经占10%以上公司资本的合伙人请求或经经理、审计师请求,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召开临时合伙人大会。

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伙人决议原则上应在合伙人大会上作出,亦可通过书面传签决议方式形成。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公司资本或章程约定的更高比例的合伙人同意方为有效,且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包括增、减注册资本)需要经过占3/4公司资本的合伙人同意。

此外,《沙特公司法》还规定,在持有90%公司资本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公司章程可以规定领售权(Drag-along and Tag-along Rights)。

(2)经理(会)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或董事会,合伙人可以任命1名或多名经理对公司进行管理,并可设立经理会(Board of managers)。公司对经理在公司经营目的范围所为的行为负责。

就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高管职权及责任等事宜详见跨境投资丨董事高管跨境履职挑战与应对(沙特篇)。

02

出海沙特之经营者集中申报

1. 经营者集中审查要求

根据沙特发布的《竞争法》(Competition Law Royal, Decree No.M/75)、《竞争法实施细则》(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Of the Competition Law)、《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南》(Economic Concentration Review Guidelines)等文件(以下合称“沙特竞争法规”),出海企业从事涉及沙特的经营者集中活动时,需遵守沙特竞争管理总局(General Authority for Competition,“GAC”)对经营者集中(Economic Concentration)的审查要求。



图 经营者集中审查要求

2. 经营者集中审查要点

(1)主体要求

根据沙特竞争法规,经营者集中审查的适用主体包括从事经济活动的各类经营者:

个人

机构、公司(无论其法律形式、国籍、所属经济领域、许可证取得状态等)

其他法人实体、集团

电子平台、软件应用程序(无论其许可要求或状态)

(2)经济活动

GAC对经济活动的审查较为宽泛,包括经营者在市场上任何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活动。无论该活动本身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是否实际收取费用,只要经营者从事了上述行为,即会视为从事经济活动。如果经营者只有部分活动构成了上述经济活动,则沙特竞争法规将仅对该部分活动进行审查。

对于个人经营者,GAC认为若其活动满足一定实质性标准,亦会被认为构成上述经济性活动:

持续性供给,其应具有结构性而非偶然性的提供商品或服务

显著投入,其应进行了大量的时间、资金或其他资源的投入

(3)审查豁免情形

根据沙特竞争法规的规定,审查豁免原则上仅适用于完全由沙特国家所有的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业,即经政府独家授权在特定领域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实体。

(4)经营者集中

沙特竞争法规下的经营者集中形式包括:

通过合并、收购、控制权并购等方式导致任何经营者的资产、权利、股权、股票、股份或债务的所有权全部或者部分转移

两个以上管理层进行联合管理,或其他能够实质影响经营者决策、行政架构、表决机制的行为

《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南》特别强调了经营者集中审查中的“控制权”要求。“控制权”一般指某经营者能够单独或共同对另一经营者在战略或运营决策方面施加决定性影响的能力,包括但不限于预算审批、决定重大投资、任免高级管理人员等。

(5)申报标准

沙特竞争法规下的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为:

参与经营者集中的经营者年度全球营业总额超过2亿里亚尔

标的公司的年度全球营业总额超过4,000万里亚尔

参与经营者集中的经营者在沙特境内的年度营业总额超过4,000万里亚尔

(6)与沙特存在“连接”

对于发生于沙特境外的经营者集中活动,如与沙特境内存在充分关联性(相关外资行为可能对沙特境内市场产生影响),也需要向GAC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GAC认为如果一家或多家境外企业在沙特境内的总销售额超过4,000万里亚尔,即可确立具有充分的关联性。值得注意的是,在沙特境内的销售额并非确立与沙特市场存在充分关联性的必要条件,GAC会综合个案情况进行评估。

3. 经营者集中申报违法后果

根据《竞争法》的规定,未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将被处以年销售额10%的罚款。若无法估算年度销售额,则处以不超过1,000万里亚尔的罚款。违法竞争裁定委员会可根据其判断,对违规者处以不超过其从违规行为中所获利益三倍的罚款。

03

沙特土地政策

1. 土地制度

沙特承认土地的永久产权,承认土地的租赁权益,允许土地的个人私有,且私有土地可以买卖。沙特关于土地取得及使用的规定主要见于《房地产登记法》(Law of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Royal Decree No. M/91)、《房地产登记实施细则》(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of the Law of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非沙特公民房地产所有权及投资法》(Law of Real Estate Ownership and Investment by Non-Saudis)等法律法规以及沙特签订相关经贸协议之中。

2022年5月,沙特颁布的新《房地产登记法》,旨在建立正式的土地登记制度。该法规对自由保有土地产权的登记及不可撤销性进行了规范,同时涵盖了产权证权益的登记事宜。沙特房地产总局(Real Estate General Authority)被授权负责具体实施相关法律法规。

2. 外国投资者土地的取得、使用

根据沙特法律,非沙特投资者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海湾合作委员会 (Gulf Cooperation Council, “GCC”) 公民或注册于 GCC 成员国并由 GCC 公民全资拥有的公司(“GCC公民或全资法人实体”)

其他国籍的外国人、GCC境外的公司以及由其他国籍的外国人拥有的公司(“其他外国投资者”)

对于GCC公民或全资法人实体,根据GCC于2001年通过的《海合会成员国间经济协议》(The Economic Agreement Between the GCC States)等规定,GCC成员国应在其国内对其它成员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公民给予与本国公民同等的待遇,不得进行任何区别或歧视。该规定涵盖所有经济活动(其中尤其包括房地产领域),但沙特仍有针对GCC公民或全资法人实体在房地产领域的相关特定限制。

对于取得相关许可证的其他外国投资者,根据《非沙特公民房地产所有权及投资法》:

在取得相关许可证颁发机构的批准后,其他外国投资者可以购置开展相关活动所必需的房地产(用于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工作人员开展业务或居住)

如果相关许可包括房地产开发,则项目为开发建设并投资而购置土地的总成本应不低于3,000万里亚尔,且项目须在开发用地后5年内完成

经沙特外交部批准,外国代表机构原则可购置办公场所及其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住所

值得注意的是,沙特禁止非沙特投资者取得麦加和麦地那的土地的所有权。另外,根据《征用权和临时征用财产法》(Law of Eminent Domain and Temporary Taking of Property),政府对于纳入预算的项目,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并在支付合理补偿的情况下,可以对土地等私有财产予以征用。

04

沙特企业其他合规事项

1. “沙特化”政策要求

为贯彻沙特“2030愿景”关于降低失业率的目标,沙特政府提出“沙特化”政策及相关的Nitaqat制度,要求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及规模综合确定企业内部沙特籍员工的雇佣比例(“沙化率”)。

根据沙特人力资源和社会发展部门(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Development)发布的《Nitaqat制度执行程序指南(2.0版)》(Procedural Guideline Nitaqat Mutawar Program Version 2.0),其取消了按照企业规模确定沙化率的要求,改为根据行业、规模等因素综合确定企业沙化率。

“沙特化”政策按照企业沙化率将企业区分为红、浅绿、中绿、高绿、铂金五个等级。对于不同等级,沙特政府在外籍员工签证取得、续签、转岗、工作许可发放等方面区分提供政策。

2. 其他反垄断合规要求

除了经营者集中,出海企业在沙特运营企业时还需注意沙特竞争法规下对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垄断协议的合规要求:



脚注:

注:根据《沙特公司法》的规定和表述,区别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系为“Shareholders”的表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系与合伙企业相同,采用了“Partners”的表述。

详见沙特《竞争法》第五条。

详见沙特《竞争法》第六条。

结语

乘着沙特“2030愿景”的机遇,把握沙特经济社会转型契机,中国企业不仅要在出海沙特实体落地过程中做好政策预习、防范风险,更应在沙特实体落地后,“入乡随俗”、清晰明确沙特当地制度法规,建立良好的治理架构,实现合规经营。

本文不代表作者及金杜律师事务所对任何法域中任何问题的法律意见或咨询建议。文章中所提及的信息和数据可能随着时间推移、法律法规变化、市场环境变动等因素而不再准确或适用。任何仅依照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做出的作为和不作为决定及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如您需要法律意见或其他专家意见,应该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

本文作者



唐逸韵



合伙人

“一带一路”国际法律业务部

tangyiyun@cn.kwm.com

业务领域:跨境投资及战略并购、债务重组及司法重整、产业重组整合、国企治理合规、金融机构化险投资、地方政府化债及履职合规

唐逸韵律师在涉及基建交通、化工能源、医疗健康、金融保险等行业的大型产业整合、债务重组、风险化解、并购投资、合规治理及股权融资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得益于二十多年参与的各种跨境投资及重组处置的项目经验,唐律师为客户在日益活跃的跨境交易中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包括参与设计投资方案、统筹境外尽调、起草谈判交易文件、协调境内外项目参与方合作沟通、推进政府审批及实施交割。唐律师为中国、英格兰及威尔士执业律师。



刘传泰

“一带一路”国际法律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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